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个人律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律所的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助理律师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诚信为本、规范执业、服务至上、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所的业务发展规划,监督律师执业活动。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所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九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所实行业务分工制度,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当事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专业领域。
第十五条律师在承办业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定期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财务收支透明。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挪用、侵占、私分所内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规定缴纳各类税费,确保财务合规。
第二十二条本所实行财务报销制度,律师报销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虚报冒领。
法律服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所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 [法律服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住所位于 [详细地址]。
第四条本所的性质为 [法律服务所性质,如: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五条本所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诉讼案件;(二)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审查、修改、见证等;(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宣传等服务;(四)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六)其他依法开展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主任(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是本所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是本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主任(所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所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本所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晋升、辞退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本所经费来源包括:(一)业务收入;(二)政府拨款;(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所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律所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律所整体运营效率,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律所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2. 诚信原则:坚持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真实、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3. 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积极性。
4.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律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律所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律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律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律所业务发展、专业建设、客户服务等。
三、岗位职责第八条律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合伙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所重大决策;2. 指导、监督律所业务发展;3. 维护律所声誉和利益;4. 负责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所业务培训、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3. 严格遵守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纪律;4.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事务,维护律所利益。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落实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3. 为员工提供后勤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律所员工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内部管理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3. 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4.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规执业;5.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律所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所名称为“[法律服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本所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章宗旨和原则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法律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四条本所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资产第五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六条本所资产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积累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
本所资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用于业务发展、支付费用、缴纳税费等合法用途。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七条本所负责人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八条负责人变更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决策管理机构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决策管理机构。
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包括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分配方案、负责人选任等。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本所律师依法享有执业权利,包括独立办案、获取合法报酬、接受培训等。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等。
第七章执业、收费、财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开展执业活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本所实行合理、透明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解散、清算与修改第十五条本所因下列原因之一解散:(一)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二)合伙人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十六条本所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所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合伙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入伙、退出和转伙1. 入伙程序(1)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决定邀请符合条件的律师成为合伙人;(2)候选合伙人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入伙。
2. 退出程序(1)任何合伙人可提出退出合伙的申请,经全体合伙人的讨论决定后,进行退出程序;(2)退出合伙申请提前三个月通知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并完成相关交接和清算工作。
3. 转伙程序(1)合伙人可提出转伙的申请,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才可进行转伙程序;(2)转伙程序需完成相关协议和合同的签订,并按照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和清算。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权利(1)享有按照合伙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利润的权利;(2)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和规划的权利;(3)享有使用律师事务所资源和设备的权利;(4)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公关和宣传活动的权利;(5)享有参与合伙大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2. 合伙人义务(1)遵守律师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3)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工作;(4)共同努力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贡献;(5)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
四、合伙收入的分配1. 收入构成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案件收入、咨询费收入、律师服务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 收入分配比例(1)合伙人应根据其出资比例或其他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按照事务所的收入规模和发展状况,进行分配比例的调整;(2)合伙人的分配比例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调整。
3. 分配方式(1)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应按照业绩贡献、工作投入和职务层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2)合伙人的分配权益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流转,不得转让或出售。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合伙人权益和责任等内容的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合伙人的共同管理和责任分担。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采用的管理办法应当依法合规,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是全体合伙人参与的机构,负责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和各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决策执行以及合伙人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内部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以便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拟订决策方案并提出决策议题;2. 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组织全体合伙人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或经过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形成决策意见;2. 决策意见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统一决策,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执行。
第四章合伙人权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参加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2. 共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取利润;3. 共同承担事务所的风险和责任,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享有事务所资产的收益权,具有事务所财产分割、转让等权利。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范文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范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范文1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号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号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______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我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能够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景。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能够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范文2甲方:住址:身份证号: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均从事法律工作,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十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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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执业地址:第三条本所是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4、接受非诉讼法律服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 __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4、编制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5、决定变更合伙人;6、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7、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8、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工作者;9、决定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10、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条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3、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_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聘任和解聘各业务部负责人;5、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6、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二条本所可设副主任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建立所务会议制度。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工作者组成,是法律服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所务会议对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2、依据本所章程对法律服务所主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3、提请修改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4、监督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5、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6、依照合伙协议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3、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人员的声誉;4、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5、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因脱产学习、重大疾病暂时无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时,保留合伙人资格,离职期间对法律服务所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待恢复在本所执业时,继续享有合伙人权利和承担合伙人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第十九条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须投放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对加入前本所的利益和债务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出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产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在本所执业。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通过,予以除名:_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3、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私自分割法律服务所财产的;4、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他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聘用人员第二十五条本所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适当聘用专、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所聘用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专职人员,有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
第七章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第二十七条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作为开办资金。
由合伙人按比例出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服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比例摊销。
第三十条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具体提成比例是 %。
所内执业人员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创收人员对其积累的财产拥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所为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人身、医疗保险。
第八章停办和清算第三十四条本所因下列原因停办或解散:1、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解散的;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3、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所被停办或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合伙人分配。
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各合伙人享有。
法律服务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本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票据、有关文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全部上缴原登记机关。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所合伙人签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宏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会议决议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应到会议合伙人:实到会议合伙人:列席人员:会议内容:关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事宜决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 __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望开华律师退出宏尚律师事务所合伙经营管理。
以上事项变更事宜,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负责筹备与办理。
本次会议表决方式:投票。
全体通过。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列席人员签名:____××××律师事务所日期: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提问者:友,提问时间:xx年05月05日)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
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
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
但有一点就是 __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