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 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件四:绿色食品申报程序为规范绿色食品申报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申请人条件1.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企业应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条件;生产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11.2非企业法人、无法控制产品质量的单位、团体、组织及有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都不能作为申请人。
2.认证申请2.1申请人向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网址:)下载。
2.2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3.受理及文审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4.现场检查、产品抽样24.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4.2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4.3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5.环境监测5.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5.2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绿色农产品申报程序

绿色农产品申报程序申报必备条件:1、申请人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2、申请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商标,若为加工产品应办理QS证;3、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前五个月,向所在地的市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 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 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 3 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3.1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 名或 2 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technical terms for green food production area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本标准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供评价和改进土壤肥力状况时参考,列于附录之中。
适用于栽培作物土壤,不适于野生植物土壤。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质标准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7173-87 土壤全氮测定法GB 7845-87 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GB 7853-87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GB 7856-87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GB 7863-87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绿色食品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VIP专享】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Green food-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environmental of area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本标准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供评价和改进土壤肥力状况时参考,列于附录之中,适用于栽培作物土壤,不适于野生植物土壤。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NY/T 53-1987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原GB 7173-1987)LY/T 1225-1999 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33-1999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LY/T 1236-1999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LY/T 1243-1999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无机非金属指标 金属指标 重量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术语和定义、生态环境要求、空气质量要求、水质要 求、土壤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22105.1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 的测定GB/T 22105.2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 的测定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91 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LY/T 1233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LY/T 1236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LY/T 1243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53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NY/T 1121.6 土壤检测第6部分:土壤有机质的测定NY/T 1377 土壤pH的测定SL 355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Green food-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environmental of area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蔬菜地、果园、茶园、饲养场、放牧场和水产养殖场。
本标准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供评价和改进土壤肥力状况时参考,列于附录之中,适用于栽培作物土壤,不适于野生植物土壤。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NY/T 53-1987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原GB 7173-1987)LY/T 1225-1999 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33-1999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LY/T 1236-1999 森林土壤速效钾的测定LY/T 1243-1999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NY/T1054-2006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

NY/T1054-2006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华、谢焱、王富华。
姚希来、郭春敏、孙桂兰。
引言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00)的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是影响绿色食品质量的基础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正确实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试行)》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技术导则》(简称导则)。
该导则在监测与评价方法参照了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农业部的《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结合绿色食品对生产环境的特殊要求,并充分考虑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现有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基础,力争达到科学、实用的目的。
制定《导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方法,科学、正确地评价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为绿色食品认证提供科学依据。
《导则》的制定以立足现实、兼顾长远,以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为原则。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与评价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调查原则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农区环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3 调查原则与方法3.1 调查目的和原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目的是科学、准确地了解产地环境,为优化监测布点提供科学依据。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1.总则1.1目的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
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l—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1.3:调查人员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查人员一般为3人。
1.4调查原则(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有效。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
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科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6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2.1调查方法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本情况。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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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
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1-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3调查人员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省绿办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调查人员一般为 2名或2名以上。
1.4调查原则
( 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有效。
(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
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 6组织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2.1调查方法
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
( 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本情况。
(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
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地方病证明材料。
( 4)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 5)如产地已进行过环境监测,申请人可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3.调查内容
( 1)申请人及其申请认证产品的产地基本情况。
( 2)气象条件(主要是风频玫瑰图)、水文状况、土壤类型、产地客土情况等。
( 3)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
( 4)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以内工矿企业(包括乡镇村办企业)污染源分布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生产规模、方位、距离),并在1:50000比例尺的地图上标明。
( 5)产地周围3km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电厂灰场等情况。
( 6)农药、肥料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
( 7)产地灌溉条件,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水源情况。
( 8)是否有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4.优化环境监测工作的条件
4.1 根据调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水质监测
4.1.1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请人具有近 1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同时,水源未受污染,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个别项目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要求的,可仅对缺项进行补充监测。
4.1.2农田灌溉水
无灌溉条件,靠自然降雨的产地。
4.1.3渔业养殖水
远洋捕捞。
4.2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 1)不属于与土壤环境有关的地方病区。
( 2)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km范围内没有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的区域。
( 3)产地3km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区域。
( 4)已进行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近3年内已进行土壤质量监测、且背景值或监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 5)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使用有机汞、有机砷农药,未施用污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未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的产地。
( 6)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进行污水灌溉,未进行客土的产地。
4.3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产地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空气质量监测
( 1)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无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源(锅炉容量大于1吨/小时)的区域。
( 2)渔业养殖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 3)规模化畜禽圈养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 4)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水源地。
4.5 续报企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1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调查确认,产地及其周边2km范围内没有新增工矿企业污染源,且产地范围没有变化、产地面积未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相关准则的要求,水源未受污染,免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2不符合4.5.1条件要求,按4.1、4.2、4.3、4.4要求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优化。
5. 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编写
5.1检查员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件)。
表中应明确提出免做监测项目、免检理由及补测项目。
5.2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员应当向省绿办(中心)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时间和检查员级别,并签名。
5.3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免做有关环境质量监测的结论、理由及监测优化方案。
5.4 应当附报《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表》中所有调查数据、资料的原始证明材料。
5.5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1)任务的来源
(2)调查对象
(3)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
(4)调查时间
(5)调查方法
(6)申报产品产地基本情况
所在位置、地形、地貌;气象(主导风向);水文状况(主要水域、历年灌溉情况);土壤类型及历年土壤改良情况(客土);植被及生物资源;自然灾害
情况(包括病虫草害);地方病;农业生产状况及历年农药、肥料施用情况(7)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水质(水源、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土壤环境(土壤背景值或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大气环境(最近污染源名称、距离,对产地影响,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 8)结论(优化监测结论;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措施)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