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欠款利息,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有合同约定,而主张欠款利息,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 (北京律师)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可以主张的上限是多少?对此,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急需借钱的企业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纷纷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这些白纸黑字的协议签字后,法院能够支持吗?从实际判例来看,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所以,这种明显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写了也白写!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案情简介一、2013年9月,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公司发放贷款6.3亿元,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2.3亿元,每期借款发放前提为中森华公司按约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前三年的年利率为16%,第四年为18%;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如中森华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20%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
三、第一期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了4亿元贷款。
《民法典》最高违约金赔偿是多少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页眉可删)《民法典》最高违约金赔偿是多少导读:1、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2、要是实际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增加。
但增加的幅度也不能超过30%。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违约金赔偿是多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补充: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承担什么责任1、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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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期限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复函参考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方式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1994.3.12-1996.5.15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3/10000对其计扣赔偿金。
单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1996.5.16—1999.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0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单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1999.2.16-2000.1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2000.11.2-2003.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2004.1.1-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复利平上加收30%-50%”【2000】34号题的通知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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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标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所以虽然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逾期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限定,但是较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的。
一、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一般来说,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强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
通常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违约金的赔付多少。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来说,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大约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该约定的标准一般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大约在每日万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间)。
二、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签署了合同之后,双方各自规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违约金在合同中的作用才比较重要,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不适合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一般不能超出银行同类型的利率。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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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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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
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
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
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贷)款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