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合集下载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精选.pdf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精选.pdf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期限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复函参考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方式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1994.3.12-1996.5.15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3/10000对其计扣赔偿金。

单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1996.5.16—1999.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0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单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1999.2.16-2000.1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2000.11.2-2003.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2004.1.1-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复利平上加收30%-50%”【2000】34号题的通知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

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

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在房屋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收取的违约金或罚金。

违约金的收取是为了惩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惯例,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违约事由:房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举例来说,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方式进行偿还、利息上浮,或者借款人提前还款等行为都可被视为违约事由。

2.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是各家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而有所不同的,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按逾期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按逾期天数计算罚息、按逾期本金及罚息计算两者之和等。

3. 补偿标准: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来规定违约金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可能包括按一定比例收取逾期本金的违约金,或者逾期罚息的计算公式等。

4. 法律法规限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约金的收取有所规定。

举例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承担因违约给责任方造成的损失,但违约金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曾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违约金设置过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情况下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参考内容,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具体的标准仍需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政策来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信用状况以及违约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高低。

此外,部分银行或金融机构还会采取与借款人协商、提供缓期还款等灵活方式来处理违约情况。

总之,房贷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合同约定来确定的。

合理的违约金标准可以有效约束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保护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一、《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具体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日期:2012-10-16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市场物价涨幅持续回落。

为了适应物价的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10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

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2.25%;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4.86%。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法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法(⼀)1996年最⾼⼈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应当依照付款⾦额每⽇万分之五计算。

”2001年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例调整到每⽇万分之⼆点⼀,2004年1⽉1⽇起⼜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未按合同约定⽇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按⽇万分之⼆点⼀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30%-50%”。

(⼆)有关违约⾦的法律规定在⼈民法院审判当事⼈没有约定的违约⾦计算⽅法的问题中,就违约⾦的标准,最⾼⼈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12⽇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16⽇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29⽇“法释〔1999〕8号”、2000年11⽉21⽇“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的标准也从1996年5⽉16⽇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17⽇----1999年1⽉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变为1999年1⽉30----2000年11⽉21⽇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22⽇以后的“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2000年11⽉22⽇⾄2003年12⽉31⽇为每天万分之⼆点⼀,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民银⾏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民银⾏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续》;1999年1⽉29⽇“法释〔1999〕8号”、2000年11⽉21⽇“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
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