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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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甘科计〔2014〕12号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甘科计〔2014〕12号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甘科计〔2014〕12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甘肃省科技厅2014年10月29日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是指对甘肃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公示的计划项目范围。

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进行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示的形式。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其它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的时限。

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公示的程序。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旨在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优势领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优先支持对我省优势、特色、新兴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五条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

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

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

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甘政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

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甘科计〔2017〕15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甘科计〔2017〕15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甘科计〔2017〕15号机关各处室、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中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0月17日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科计规〔2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思路和原则落实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项目评审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可追溯、可查询”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靠实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责任,严肃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纪律,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和监管问效,提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能力和水平,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科学高效”的项目评审立项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项目评审立项和管理运行水平。

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减少重复立项、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为原则,省科技厅管理运行的省级计划体系各类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评审立项工作规程。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实施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各主管处室及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主管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作为项目立项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评审立项各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所立项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及处理。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甘科计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各地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扶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精神,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0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1月24日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扶持作用,进一步引导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经费自筹力度,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对应于省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第三条 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设立B 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需求的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组织或承担B类项目申请。

B类项目筛选范围为本年度已申报A类项目,但未立项的项目中选择。

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组织项目。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86]193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86]193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1月7日甘政发〔1986〕19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拨款要按照不同类型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为使科学技术经费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快科技事业的发展,我省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将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拨款,在1985年度支出预算的基础上,从1986年度起,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每年计划收入增长比例,增加3%以上的原则安排。

各地、州、市应每年从经常性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各类专项拨款)中提取1%,作为本地区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三条列入省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制。

由省科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向全省招标,必要时可向全国招标。

要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计划要求。

(二)省列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

用省列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合同制。

农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一般性的工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50%;凡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具有偿还能力的工农业技术开发项目都应全部偿还。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从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中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还款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

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省科委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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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

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第九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应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举,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十条对各市州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市州政府向省科技厅推荐,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资金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二)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论证的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经费,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可停拨、缓拨经费。

第十四条各地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和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及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挪用资金全部收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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