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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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检验方案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目录1.概述 (3)2.检验依据 (4)3.检验准备 (4)4.检验内容 (6)5.内部检验 (7)6.水压试验 (7)7.外部检验 (7)8.检验程序 (10)8. 内检附表 (11)1 概述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锅炉概况如下2 检验依据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3 检验准备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3.1.1 锅炉设计、制造资料1)锅炉图纸: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系统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5)过热器壁温计算书;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7)锅炉质量证明书。

3.1.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3.1.3 修理、改造或变更的图纸和资料: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3.1.4记录及档案资料:1)锅炉登记薄和使用登记证;2)运行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3)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4)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5)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6)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7)其它有关资料。

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2.1内部检验前的准备: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及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8)至少委派1人,负责现场协调、配合检验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一)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部门名称机动基建部层次2部门主管厂长节点A流程名称 概要 机动基建部 B锅炉检验流程图锅炉的检验锅炉使用单位市安监局CD1开始2审核审核提出检验申请3 审核4 5审核组织实施 验收 总结检验 检验报告报账结束 6(二) 锅炉检验工作标准任务 名称 提出 使用 维修 检验 申请执行 审批 手续按程 序进 行检验验收 总结结算 费用节点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时限程序 ☆ 锅炉使用单位根据锅炉使用实际以及安监部门的要求提出锅 1 小时 炉使用维修检验的书面申请报告C2 重点 ☆ 锅炉运转是否正常,对锅炉的故障,质量标准熟悉了解,安全指标标准☆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程序☆ 单位主管根据申请,实际检查分析,确认维修检验2 个小时☆ 同时报主管厂长审批B2 重点A2 ☆ 检查分析正确,检验维修的确定标准☆ 确定需要检验维修的程序及时实施程序☆ 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协调市安监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项检 视进度而定C3 验并提出具体检验报告D3 重点D4 ☆ 使锅炉各部位经检验符合安全标准标准☆执行锅炉检查维修技术标准程序☆ 组织锅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验收,检查2 个小时☆ 是否达到各项指标并出具验收单☆ 单位主管领导审批2 个小时重点 C4☆ 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检验维修是否彻底☆ 锅炉检验维修验收单内容真实,记录完善标准☆ 检验维修及时彻底达标,记录准确☆ 定期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程序☆ 经主管厂长审批后结算各项费用重点 D5☆ 各项费用按规定或标准支付标准☆ 确保检验合格,收费合理相关资料《锅炉正常维修 保养检验制 度》《安监部门指 令》《内部管理制 度》《国家统一锅炉 使用检验程序》《国家统一锅炉 安全技术指标》 《国家统一锅炉 使用检验维修标准》 内部管理程序。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锅炉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规定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锅炉需要每年进行检验,小型锅炉则是每2-3年进行检验。

2. 检验程序:规定了锅炉检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包括对锅炉的外观检查、内部检查、性能测试等内容,以确保锅炉在检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安全和性能状况。

3. 检验机构:规定了锅炉检验的机构和资质要求。

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承担锅炉检验任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可信。

4. 检验报告:对锅炉检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包括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这些报告将作为锅炉使用过程中的依据,供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考。

通过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锅炉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性能。

同时,也可以提供科学的依据,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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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检验周期1. 锅炉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2.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内部检验根据锅炉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每3至5年进行一次。

三、检验内容1. 外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完好性;-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功能;- 锅炉的外部腐蚀和磨损情况;- 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2. 内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内部的腐蚀、裂纹、变形等情况;- 管板、管子和焊缝的完好性;- 内部清洁状况,是否有异物堵塞;- 耐火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状况。

四、检验程序1. 检验前准备:确保锅炉处于安全停机状态,清理内部杂物,准备必要的检验工具。

2. 检验实施:按照检验规程和标准,对锅炉进行详细检查。

3. 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4. 缺陷处理: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修复。

五、检验人员资格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2. 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以保证检验质量。

六、检验报告1. 检验结束后,应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缺陷描述、修复建议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1. 锅炉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报备至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1.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1.1.1 资料准备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1)锅炉使用登记证;(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1.1.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1.1.3 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该制度旨在规范锅炉的申报定期检验程序,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保障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的锅炉设备。

二、申报定期检验的定义与要求1. 申报定期检验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锅炉设备列入检验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的活动。

2. 申报定期检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检测火焰炉室、烟囱等部位是否存在损坏或渗漏;评估锅炉的燃烧性能、热效率和能源利用情况等。

三、申报定期检验的程序1. 制定检验计划:按照锅炉设备的种类、使用环境和历史运行情况,制定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将计划公示于单位内。

2. 申报资料准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申报资料准备完整,包括锅炉设备的基本信息、历史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

3. 申报材料提交:将申报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并办理申报手续。

4. 检验前准备:在接到检验通知后,组织锅炉设备的操作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设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废气、排水、清洗等。

5. 检验过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锅炉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锅炉设备的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燃烧系统、烟气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6. 检验结果评价: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评价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况,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 后续处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修理、更换或升级,确保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8. 记录与整改:对申报定期检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9. 检验报告归档:将检验报告归档,并保存一定时限,以备查阅。

四、申报定期检验的责任与义务1. 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制定锅炉设备的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对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检验机构:负责对锅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并发布检验报告。

3. 锅炉操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合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保障检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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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锅炉进行外部检验时:
①做好外部的清理工作;
②检验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2.锅炉进行内部检验时:
①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②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得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
③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④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⑤对于需要登高检验(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有扶梯或搭脚手架。

(三)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在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若有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七、整改确认
1.检验人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返回处理结果;
2.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使用单位在领取锅炉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3.锅炉在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由具有锅炉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申报手续的办理;
4.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将相关出厂技术资料补齐;
5.锅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司炉证后方可操作锅炉。

八、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到本所业务大厅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检验资料。

九、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说明做出相应的整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波孙宏武联系电话:6996644 6995912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拉南路63号邮编:016000 监督电话:6996631 69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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