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

03
添加标题
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 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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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 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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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 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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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 地。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 规格,数量及号码。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 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选项中选择: 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5)伴侣动物 (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出
入
境
货
制
物 报
检
单
的
填
报一 检、 单填 填制 制《 总出 体境 要货 求物
报 检 单 》
每份报检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不同的合同 分开填报;同一合同不同的品名分开填报 (即要求同一品名,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 一地点,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 物报一批);同一合同各种货物混装在一个 包装箱内的,需提供报检商品清单(清单内 容要求包括:海关编码、商品名称、数/重 量、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商品总值)。
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 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邻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 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入领证人姓名。
二五.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 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①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有权从事报检业务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②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
检后生成的正式报检
号。
电子报检后自动
生成的15位数字
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
验检疫机构备
案后取得的10
位数代码。
联系人:
报检这批
货物的报
检员(姓
名)
电话:
报检人员的联
系电话
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入境货物的
收发货人或受
其委托的代理
报检企业报检
的日期
①直通式电
子报检中,
数据发送的
日期一般=
受理报检日
期
②非直通式
电子报检
中,受理报
检的日期和
企业发送数
据和制单的
日期往往不
同。
年月日
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
方)(中文)
注意1:出现贸易商和最终生产加工单
位
不一致情况下,收货人还是合同的收货
方。
企业性质(划“√”)✍合资✍合作✍外资(外文)注意2: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须同时录入收货人的备案登记号。
发货人(外贸合同的发货方)(中文)
注意:由于入境货物的发货人一般为国外公司,没有相应中文名称之下,此处填写“***”
(外文)
[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概述

一、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类型
半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 由国家或地方政 府投资 • 实施法定检验检 疫和监督管理 国家批准设立 的公正检验机构
非官方检验 机构
• 由私人创办、具 有专业检验鉴定 技术能力的公正 行或检验公司
国际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英国 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日本海 事鉴定协会(NKKK)、美国安全实 验所(UL)、国际羊毛局、中国检 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1.信息变更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 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 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颁发 新证。 2.例行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 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 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 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 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 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 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 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 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Socié téGé né rale de Surveillance
是从事检验、测试、质量保证与认证 的知名国际机构。SGS集团成立于 1878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全 球140多个国家设立了856个办事处、 330个实验室,拥有3万多名雇员。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品类别: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编号: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果园为XX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果园,注册登记号为。
本果园于年月日向包装厂提供以下水果,全部在我果园种植,符合《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如有虚假或者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种类:种类:序号规格数/重量序号规格数/重量1 12 23 34 4注:本供货证明一式三份,一份随物流转,一份随附报检,一份留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果园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兹证明上述水果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果园。
审核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编号果园/包装厂名称(中英文):果园/包装厂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检验检疫条件,予以注册登记。
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水果种类: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备注:出境果园注册登记编号为:****GY###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为:****GC###****: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如4401,44为广东检验检疫局,01指广州检验检疫局。
GY:果园;GC:包装厂;###:登记号(3位)。
附件3申请编号: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包装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必须填写全称及联系电话。
出境水果包装厂的基本情况加工水果情况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出境水果包装厂评审批准程序表附件4申请编号: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表1-1
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备案编号: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蜂产品基地名称按“企业简称+基地名称”原则填写。
如杭州常青蜂业公司萧山养蜂基地,其名称为:“常青蜂业萧山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
3、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
并在“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意见”栏内注明与备案基地的关系。
4、基地代号编写格式为:企业和基地的简称用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编写,如“常青蜂业萧山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编写为“CQXS”。
5、基地属地:填写养蜂基地所在地县或市。
6、与基地关系:填写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对基地的管理程度,即由企业自行管理,由基地负责人管理。
7、“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管理情况”表,各企业填写一份;“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基本情况”表,按一个养蜂基地填写一份,若有数个则填写数份。
8、随同申请表一起提供每个养蜂基地的蜂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蜂农登记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户养蜂人数、蜂群数、培训情况等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管理情况
续表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基本情况
续表
说明:本申请表共5页,第1、2、4、5页为企业养蜂基地申请表,填写企业管理备案基地的相关信息。
第3页为每个基地的相关详细,每个基地填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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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编号:15000000000000000000(系统自动生成)
快件运营企业备案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报检专用章印模:(另附页)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案表背面)
本企业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疫相关规章、规定。
二、服从检验检疫机关对报检企业的管理,遵守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章程。
强化对企业报检业务的日常管理,自觉维护检验检疫工作秩序。
三、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备案表》。
四、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五、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报检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年月日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