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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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概述 • 报检程序与流程 •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出入境货物报检实务 • 出入境运输工具及人员卫生检疫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电子化报检与无纸化通关改革
01
报检概述
报检定义与意义
报检定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向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等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 和资料的行为。
改革意义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口岸管理现 代化。
无纸化通关与电子化报检的关系
电子化报检是无纸化通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化报检可以实 现与无纸化通关的有效衔接。
无纸化通关改革实施情况
01
实施范围
全国各口岸已全面推行无纸化通关改革,覆盖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
人员等各个领域。
计收费
0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报检商品的种 类、数量、检验项目等计算费用 。
02
报检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 费用。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 报检商品进行抽样。
抽样过程需确保公正、科学、合理,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理化指标、微 生物指标等。
信息发布
卫生检疫部门将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同时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0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业务概述
检验鉴定业务定义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数量、重量、 包装、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验和鉴 定,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标准、 法律法规等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报检基础知识

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资格: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
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等
以上;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业务所需条
件;代理报检管理制度健全;有不少于5
名报检员资格证人员。
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要求有5名以上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的报检员;
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在规定的区域内 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步骤三: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审和变更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报检员概述
(一)报检员定义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 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人 员。
(二)我国实行报检员职业资格制度
报检员的资格要求 我国目前对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三)报检员注册与管理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 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报检 员注册申请书;(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4)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 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 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报检员的监督和管理
(1)《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 不得转借、涂改。
(2)《报检员证》的有效期 (3)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处理。 (4)报检员调动或转换单位的处理。
(四)报检员权利与义务
报检员的权利
1、有权拒绝非法非规业务; 2、有权依法办理报检业务; 3、有权要求与报检业务的相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报检员资格第五条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
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报检员注册第八条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报检指南一、报检要求l、报检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办理报检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并领取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其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报检时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报检书。
4、报检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申请最迟应于报关/装运前7天报检,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6、每份报检单仅限填写一批出境货物。
7、报检资料的填打/填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资料:1、该批出境货物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函电)、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购销合同。
2、出境货物属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管理或审批范畴的,报检时应提供相关文件或注册、许可证号。
3、该批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经营者检测合格,并附检测证明或检测报告(厂检结果单)。
申请数量/重量检验的,还应加附数量/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盛装该批出境货物所用的一般运输包装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在分批使用时,应提供性能单复印件。
5、凡凭样成交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买卖双方共同确认/铅封的成交样品。
6、若经外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合格,需在本地实施查验后装运出口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加附该批出境货物的"换证凭单"(正本)。
三、报检单填制说明l、报检单位(公章):按报检单位全称填写并加盖该报检单位的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按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关所办理的登记注册号填写。
3、联系人:填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姓名。
4、电话:填报检单位联系检验检疫工作的电话号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学习项目一 检验检疫基本常识

•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血液及其制品;水果 、辣椒、茄子、西红柿;动物尸体和标本 ;土壤;活动物(伴侣猫、狗除外);废 旧衣服等。
•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入境实行检疫监管。
3、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① 对人员及其事项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 ② 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实施 隔离留验。 ③ 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 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入境。 ④ 进口食品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⑤ 一切出口食品(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 料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检验。 ⑥ 企业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 可证后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后取得 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第四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工作
•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 下列条款:“ Credit amount USD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 出口公司在L/C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 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了75%的 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 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货款 。 此时,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成套设备:“A / M
”管理,属于进口法
检商品。不论其拆成零件还是成套,都属于 主动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
(十二)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十一)涉外检验检疫、鉴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 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 (二)动植物检疫 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基本内容 (九)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八)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七)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鉴定 (四)进口废物原料、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三)卫生检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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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
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
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
确、清楚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3、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