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4】公务员考试晨读资料-假离婚(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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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

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

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2016年10月21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时政热点是公职类考试的命题来源之一,不仅笔试会有相关的内容,面试中也会根据一些热门的新闻进行命题,在这里中公教育专家整理了一些近期时政热点相关的资料分享给各位考生,希望对各位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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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一种自欺欺人行为,虽然能够逃避政策法规享受购房优惠或者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但是这样的假离婚行为蕴含无限的法律风险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

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纠纷案,为享受低首付和贷款的优惠利率,陈女士与丈夫李某办理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女方却人财两空(10月13日《北京晨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就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就会发给离婚证确认婚姻关系解除。

而所谓的“假离婚”根本就不属于法律性词语,因为协议离婚只需要领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宣告终结,没有真假之分。

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假离婚”现象,其“假”真正意义上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而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刻意隐瞒事实。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此原则在婚姻法当中就体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必须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违背内心真实意思向执法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其实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协议离婚双方是否自愿进行查明,然而这种对思想状况的查明只能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询问,不可能超越双方的意思自治权利不准予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的途径是有限的,权力更有限。

对于协议离婚双方是否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阻止假离婚行为的发生,这就说明协议离婚双方对自愿的真实性承担法律义务。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对方说,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

而在北京,一次“假离婚”买房,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中国青年报发表毛建国的观点:为了物质利益而无视婚姻的神圣,自然不可取。

但正所谓“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利益剥离入手,让“假离婚”无利可图。

这就涉及制度设计问题。

不必讳言,正是由于制度存在漏洞,这才造就了“见利忘情”的可能。

如果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上,防范可能的后果,“假离婚”概率自然会大大降低。

“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

具体指向两点,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了获得一些额外利益而“假离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

而一项制度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评估,防止造成可能的“副作用”。

面对“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更应该关注中国式“假离婚”背后的真问题。

@人民网蒋萌:法律上没有假结婚与假离婚一说,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就要承担相关责任与结果。

具体到房子,一旦结婚后买房,配偶就要占50%的房屋产权;一旦离婚,划到前夫或前妻名下的房产与财产,就与净身出户者无关。

所以有人调侃,假结婚需要勇气,假离婚需要真爱。

在真真假假的婚姻中,闹出了太多情感与经济纠纷,上述折腾不是吃饱撑的没事干,而与“适应符合”政策规定休戚相关。

必须指出,虽然管理者出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规定是单纯的,但在客观上确实导致结婚或离婚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规避某些限制的手段。

面对其中的道德与社会隐患,管理者需要思考规则可能隐含的趋向与后果,加以修正和堵漏,不能冷观隐患成为风险性门槛。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增加,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或实现某种利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假离婚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的公司因涉及一笔较大的债务,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筹集资金。

然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甲的个人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甲与乙商议,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待债务问题解决后再复婚。

三、案例分析1. 假离婚的法律性质假离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具有特殊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重新登记结婚,恢复了婚姻关系。

(2)假离婚后不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未复婚,且双方或一方不再有复婚的意愿。

在本案例中,甲、乙属于第一种情况,即真离婚后复婚。

2.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关系恢复,不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

(2)假离婚后不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乙办理了假离婚手续,但双方在债务问题解决后复婚,因此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得以恢复。

3.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假离婚虽然可以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1)财产分割风险:假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可能会出现争议,甚至引发诉讼。

(2)子女抚养权风险: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3)法律追责风险:若假离婚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在本案例中,甲、乙因规避债务承担风险而办理假离婚,若债务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假离婚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申论关键词】假离婚高房价国五条个人所得税楼市调控插播: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微信号:gdhtgwy,即可免费领取国考、省考复习资料( 包括申论技巧、行测技巧、复习计划、每日一练等等资料)【热点事件回顾】据报道,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公布,今年前三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到39075对,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数量,与去年前三季度相比则暴增了41%。

这种增幅远超出前4年的平均水平。

专家推测,今年离婚数量的神速增长与“国五条”中20%个税征收政策有关。

“国五条”明确规定,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这一关系的影响,许多用有两套或多套房产家庭,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因此,北京地区的离婚率才会如此飙升。

【考点分析之原因】1、民政部门:离婚数据暴增四成,很难仅仅归因于现代年轻的人的闪婚闪离的快餐式的婚姻观。

国五条的措施的出台,的确是此次数据异常增长的重要因素。

民政部门表示,虽然知道背后“隐情”,但是,他们对此毫无办法。

离婚结婚毕竟都是公民自由。

作为行政机关,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且双方自愿,不管是真离还是假离,都要依程序办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顶多耐心劝说。

但是,笃定假离婚的夫妻根本就是为离婚来的。

因此,收效甚微。

2、民众:为了省钱的无奈之举。

为了规避房产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而离婚,也是经济社会里的一种现实考量,虽然不够高尚,却很实际。

众所周知,中国房价已经高的离谱,尤其是北京,房价只见涨不见跌,高额的房价加之高额的税费,这就迫使民众使出浑身解数以应对。

毕竟,挣钱不容易,能省则省。

我们来看这样的数据: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9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两个,持平的城市有三个,上涨的城市有65个,北京上涨幅度最高,为20.6%,北京的房租也涨个不停,已连续上涨长达55个月。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五条”出台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近期,这一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逐渐显现,除了给市场带来的改变,其影响甚至波及婚姻关系,很多城市出现了“离婚热”和“复婚热”交替进行的景象,究其原因很简单——房子。

“新国五条”中关于限制家庭第二套房购买和贷款的规定,使很多意图投资房市的行为受阻。

严法之下,很多人动起了小心眼:利用假合同、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黑中介、非法买卖保障性用房等手段规避,更有甚者打起了婚姻的主意。

利用假离婚规避“新国五条”的方法很简单: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房子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后取得单身证明,然后以单身的身份买进二套房,然后复婚,再卖掉一套房子,然后再协议离婚买房,再将上述行为重复一遍。

这样一来,再严格的法律也束手无策。

发现类似“假离婚”的把戏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

其中,江苏省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

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江苏省高院认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

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离婚形式——“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离婚登记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假离婚案例,为大家解析假离婚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琐事,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先生提出了离婚。

李女士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不愿意离婚,但她知道张先生心意已决,于是心生一计,提出先办理假离婚,待张先生达到目的后再复婚。

二、假离婚的目的1. 张先生:为了逃避债务。

张先生因经营生意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

他希望通过假离婚,将债务转移到李女士身上,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

2. 李女士: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李女士知道张先生在离婚后将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希望通过假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三、假离婚的法律问题1. 假离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对于假离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假离婚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为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假离婚的效力。

2. 假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在假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在假离婚期间分割了财产,且分割协议真实有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但如果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依法撤销分割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3. 假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对于假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抚养需要、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假离婚期间,如果一方已经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法院会依法维持该抚养权。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假离婚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深圳华图黄盼盼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

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

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

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

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分析]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

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

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

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

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

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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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真问题值得关注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

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也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走出了婚姻,成为了自由人。

现在所谓的“假离婚”更多是事实上的,是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的出现,一些人借离婚之名,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而采取的手段。

对于中国式“假离婚”的危害,现在的舆论习惯从有形的角度审视,认为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利益上。

譬如,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假离婚”,增加了拆迁成本;以买二套房为目的的“假离婚”,降低了政策效果。

其实,“假离婚”最大的危害还是无形的,即对道德情操的侵害。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婚姻应有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势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主流价值观都会造成冲击。

“假离婚”看似讨巧,却常常弄巧成拙。

媒体常有报道,一对夫妻完成“假离婚”后,结果一方心生异心或者早有二意,于是“假离婚”变成了事实上的真离婚,其中一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风险,“假离婚”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假离婚”可能达到各种利益目的。

为了物质利益而无视婚姻的神圣自然不可取。

正所谓“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要解决“假离婚”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利益剥离入手,让“假离婚”无利可图。

这就涉及到制度设计问题。

不必讳言,正是由于制度不够科学、不够严谨,出现了漏洞,这才造就了一些人“见利忘情”。

如果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能充分考虑可能的后果并提前加以防范,“假离婚”自然会大大减少。

面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更应该反思制度对于人性的诱惑和束缚。

应该承认,出现“假离婚”现象也是制度设计者所不想看到的。

面对“假离婚”现象,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也多会推出了一些“补丁”措施。

但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何况“补丁”有时也未必能完全堵上漏洞。

这也提醒制度设计者应反思制度设计是否反映最真实、最普遍的民意以及制度设计如何才能科学地避免漏洞。

由此不难看到,“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

具体指向两点: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人们在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了获得一些额外利益而“假离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

而制度更具有根本性,一项制度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评估,以防造成可能的副作用。

面对“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我们更应该关注中国式“假离婚”背后的真问题。

不得不指出,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确实有些人还存在“见利忘情”
的倾向,部分制度设计恐怕也存在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拍脑袋”的问题。

(via人民网)
政策设计对赌道德是奖励藐视道德者
“综合性社会问题”,“大量的制度漏洞”,诚如报道指出的那样,“假婚姻”现象与制度漏洞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关系。

从制度设计角度而言,制度漏洞的存在,是制度设计失败、至少是不成功的设计的结果之一。

从自然正义的角度看,一个成功的制度,只要是应符合社会正义的秩序扩展而生,其实施的结果自然不会存在以制度之道违反制度之规的现象。

以此反求制度设计,则漏洞百出、以致出现“大量的”利用制度来实现制度所要约束和禁止的行为的制度,无疑就是设计出了问题。

准生证、落户、买车、购房、拆迁、移民等相关制度的出台有先有后,“假婚姻”现象也非在所有这些制度全部出台后才出现。

如果说第一个、第二个出台的相关制度在设计制定时没有考虑到相关行为人的道德风险的话,那么,其后出台的制度仍然没有从制度设计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这无异就是用制度实施的效果来对赌制度所欲约束的行为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制度设计的“潜在赌注”,就是行为人不敢冒着违反道德的风险来违反制度。

在现代社会,道德评价与制度评价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制度评价,会导致行为
人实际利益的增减;而道德评价,在道德约束松弛的情况下,却与实利无涉。

于是,在有违道德却不一定违反制度时,或者说制度设计的预期是想用行为人的道德风险来堵住(赌注)制度“漏洞”时,这种有漏洞的制度设计,就是对那些藐视道德、宁冒道德风险也要取得实利的行为人的嘉奖。

由是,如此制度设计,不啻存在着拉低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风险。

从上述报道看,“假婚姻”早非个别现象,以致出现了操办此类事情的中介组织。

这种现象的流行乃至人们见怪不怪,操办此类事情的中介组织公然存在乃至大行其道,都说明相关制度设计漏洞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早已不是风险,而是“冒险者”获益的一条便捷之道,是希冀以道德风险对赌制度漏洞的制度设计回报给“冒险者”的制度红利。

当然,此所谓“红利”还不是道德不管、制度不问,而是真金实银的利益。

上述报道援引其所采访的办理此类事情的中介的话称,办假离婚等于为办理者增加10年的收入!如此巨额利益,已非所谓“对赌”所能涵盖,这简直就是引诱。

上述报道罗列了种种甘冒道德风险以规避制度规定取得实利的行为类型,但是,细究这些行为类型及其所规避的制度,则这些制度都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以房屋限购为例,既不伤害所谓“刚需”,又可限制的炒房的办法,就是对一个家庭的第二套以外的房产增收累进税。

这个办法,是许多国家已经施行并且被证明是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制度设计。

这个现成的办法不被采纳,应该不是制度设计者的眼界问题。

(via光明网)
粉笔视角:我们可以希望通过公民个体的道德自觉来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传统“家”的观念。

但是,当离婚可以换取十年收入的时候,道德批判“假离婚”显然过于苍白。

好的制度设计,应该引导向善,可以教化人心;好的制度设计不会留下太过明显的后门,更不会诱导民众为了利益放弃应有的传统价值观。

当我们回望历史,自古“亲亲相隐”的传统参与构筑了孝道中国,而曾经盛行的亲人间互相检举的制度让整个社会的信任几近崩塌。

正反例证历历在目,所以,在“假离婚”的问题上,我们自当少一些道德批评,多一份制度反思,着力以优良的制度设计保障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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