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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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导学手册

导学手册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空间师生守则教学空间学生守则一要真姓名真头像,坚持实名制度;二要坚持正确导向,端正政治方向;三要相互尊重人格,师生文明交往;四要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五要维护学校声誉,杜绝恶意毁谤;六要建设学习平台,自主进行学习;七要访问教师空间,主动进行学习;八要认真完成作业,展现学习过程;九要进行空间互动,做到教学相长;十要参与改革创新,培养创新精神。

一不许发布非教学内容;二不许谩骂诋毁他人;三不许制作和传播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四不许链接含有害信息的网站;五不许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学分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调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分制这一教学管理制度,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制实施范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

二、学分要求用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每修完一门课程并达到合格要求,即取得相应学分,学生修满132学分方能毕业。

三、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一)提前毕业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二)延期毕业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三)休学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四、课程设置与分类课程按学时计算单位分类,分为时序课程和周序课程;按学分类型分类,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和公共选修课五类。

(一) 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筹设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人文基础、民政与社会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高等数学、大学体育等时序课程和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国防军事教育、入学教育、政治思想理论实践等周序课程,总学分应控制在37学分左右。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踊跃推行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材培育目标的完好实现,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联合学院办学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建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发图强的精神;应该遵纪守纪,形成优秀的思想质量和道德情操;应该勤劳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把自己培育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材。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推行一般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获得学籍后,学习成绩推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依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告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未经告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逃课论,超出一周不报到者,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重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一致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立,不行改正。

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

复查不切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差别状况,予以办理,直至撤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作弊者,一经查实,撤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相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重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自己申请,由学校赞同可允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时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存入学资格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定在放学年开学前从头提进出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存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1. 前言学籍管理是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律能力。

本文将介绍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包含的主要内容。

2. 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学籍管理组织机构是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通常,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处理和学科成绩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协调学生选课、排课等教务工作,以及监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出勤情况、考勤、请假等。

•年级主任负责学生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业指导、评价等。

3.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学管理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入学要求和程序。

一般来说,职业学校要求学生具备中等以下学历,并通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

同时,还需要学生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成绩单以及担保人等相关材料。

3.2 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学籍登记和档案管理是学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学籍登记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如姓名、性别、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个人档案、学业档案和奖惩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工作。

3.3 课程选择与学业要求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课程选择和学业要求。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进行选课,并完成规定学分的学业要求。

同时,学校还会制定学生的学分绩点计算规则,以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

3.4 学籍变动管理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学籍变动的管理,包括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同时,学籍变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学籍档案调整和信息更新。

3.5 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学籍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学生的考勤和请假管理。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一、学籍管理概述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入学、学习、成绩、毕业等各个阶段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调整的一项管理工作。

良好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籍管理流程1.招生阶段–学生报名:在招生季节,学生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方式报名。

–考试与面试: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对报名学生进行笔试或面试。

–录取结果公布: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面试成绩,公布录取结果。

2.入学阶段–学籍注册: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档案建立: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毕业要求等内容。

3.学习阶段–课程选择:学生在每学年开始之前,根据学校规定的课程表和个人兴趣选择相应的课程。

–学分管理:学生根据每门课程的学分要求,通过考试和平时表现进行学分积累。

–学业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进行学业评定并公布成绩。

4.毕业阶段–毕业审核:学生在即将毕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毕业审核。

–毕业证书颁发:学校审核无误后,颁发毕业证书给合格的毕业生。

三、学籍管理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学校对招生、评定、处分等环节进行公开,确保学生权益和公平性。

2.科学合理原则:学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学校教学管理的需要。

3.信息安全原则: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4.规范有序原则:学籍管理按照一定的规范和顺序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四、学籍管理责任1.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责任,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2.班级导员责任:班级导员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和记录,包括出勤情况、奖惩记录等。

3.学生个人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妥善保管个人学籍信息材料,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

五、学籍管理处分学籍管理处分是指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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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四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五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的同时,须填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登记表》,对不如实填写,造成今后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时,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

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所有新生专业调整,在入学报到和军训期间完成,逾期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新生报到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直接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军训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再经由学籍管理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办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转出与转入院长签字时需充分考虑本院各专业的专业班级与专业教师配备等相关情况)。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改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本校单独招生的;(五)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成绩管理办公室,且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需出具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二)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三)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四)创业可以申请休学;(五)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学生因创业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工部初步审核,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教务处审定,情况属实者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休学时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家长应定期向学校反馈治疗情况,保留治疗期间的病历。

学院定期(每月)了解学生恢复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

经辅导员审核,院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学院辅导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则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6年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及所修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学习满一年且修满36个学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七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132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一)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二)可选读复合型人才培养中的辅修专业、选修课学习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可向学校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

修满所差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修满一学年且达到36个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凡毕业实习和毕业实践报告不及格者,毕业时可申请发放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起重做毕业实践报告,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重做或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做。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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