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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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2.14•【文号】•【施行日期】199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包装、藏匿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已成为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的卷烟交易市场及场所。

四、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

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6日)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强准运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卷烟(包括雪茄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所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准运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通知要求如下:一、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运输,启用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同时启用2000版准运证。

启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

在试用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应使用2000版准运证,遇有系统出现故障或打印程序错误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使用98版准运证。

自2001年2月1日零时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必须使用2000版准运证。

2001年2月1日零时前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在准运证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2月1日零时后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无效。

二、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关于开证原则。

1、必须以管理系统中储存的合同或调拨单等信息为开证依据。

2、一份合同或一份调拨单,只能开具一张准运证(出口合同除外)。

3、必须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二)关于用户名和用户密码。

登录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国家局为每个经过审查同意的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准运证的单位,分配一个登录系统的用户名。

鉴别真假卷烟

鉴别真假卷烟

1、烟草产品? 国家局制订了《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2、什么是假冒卷烟产品? 是指将私自生产的卷烟产品冒充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优质名牌卷烟产品,或者冒充市场上畅销品牌的卷烟产品。

3、对消费者的危害?一是假冒伪劣卷烟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原材辅料十分粗劣,对人体危害极大。

二是假冒商标卷烟往往以次充好,让消费者花了钱没有真正享受到相应的烟草品质。

4、对我们行业及国家的危害?一是假冒卷烟产品趋势已由过去的主要仿冒高档名优卷烟产品演变为全面防冒,造成卷烟市场上各类假冒卷烟泛滥成灾,对行业内正品卷烟品牌的冲击和影响极大。

二是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逃避了国家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假冒卷烟数量超过300万箱,接近全国卷烟年产量的1/10,仅此这项国家的税收就流失超过200亿。

5、假冒卷烟产品类型:手工制造、改换包装、置换烟支、机器制造。

6、假冒卷烟产品特征:基本特征、外观质量特征、感官质量特征、包装特征。

7、假冒卷烟作为一种非法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产品属性和市场属性,由于它是作为真品卷烟的假冒品出现,必然具有它自身的特征。

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外观的仿真迷惑性。

○2、地域性和相对集中性。

○3、品种多样性。

○4、利润率高、危害严重、难以根除。

8、外观质量特征:条盒、小盒包装、小盒包装纸、水松纸、针眼、切口、接嘴、铝箔纸、烟丝规格、小盒折叠9、感官质量特征:烟丝色泽、香气、吸味、燃烧性10、包装特征:在实际卷烟真伪鉴别工作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假冒卷烟与真品卷烟相比,在包装特征上均存在程度不等的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手工包装;○2.用回收的真品烟的条盒、小盒商标包装假冒卷烟;○3.用不同于真品卷烟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4.用和真品卷烟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9.08•【文号】国烟科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国烟科监[2003]66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丝束、卷烟纸等五类卷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614号),经研究,决定于9月中下旬组织进行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会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部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验工作组,依据GB/T12655-1998《卷烟纸》国家标准及《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执行本次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二、为完成本次抽查工作,国家局将派出抽样小组,分别赴北京、上海、河南、河北、湖北、福建、江西、广西、山西的卷烟生产企业材料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抽样方法见附件3)。

封条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抽样时间为9月15日-18日。

请各有关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及有关卷烟生产企业配合完成好抽样任务。

三、卷烟纸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定于9月20日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工作时间为五天(9月20日-24日)。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干扰正常工作。

参加本次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卷烟纸》国标要求提前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测试环境条件应满足测试要求。

五、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参加本次抽查工作(名单见附件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7.11•【文号】国烟专[2005]457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国烟专〔2005〕457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决定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现将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05年7月15日起,依据下列凭证签发准运证运输卷烟纸的,进行到货确认的试运行:1、通过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交易系统签订的卷烟纸购销合同。

2、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卷烟纸调运单。

3、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鉴章的卷烟纸进出口合同。

2005年8月1日正式实行。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

按照“分级确认、共同负责”的原则,卷烟纸由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进口合同需方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实际收货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需方单位依据实际收货单位确认的信息再次进行确认;依据卷烟纸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由代理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凭海关出口报关单进行到货确认。

三、合同的申请执行。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或卷烟工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下属卷烟工业企业签订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的,申请办理卷烟纸准运证前,实际收货单位必须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向需方单位提出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分解执行的申请,需方单位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到货确认的方式和时限。

国家局统一为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核发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单位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2、吊销条件〔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1、法律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吊销条件〔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吊销条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吊销条件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一〕物证:涉案烟草制品;〔二〕书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三〕当事人陈述:询问调查笔录;〔四〕视听资料: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五〕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七〕证人证言: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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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2]第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2.11.02
【实施日期】199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55号1992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假冒卷烟在市场上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烟草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长期、有效地依法同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准确、科学、公正、权威地鉴别卷烟真伪,国家烟草专卖局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卷烟,而经销卷烟人否认其为假冒时,应当暂时扣留该批卷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二、卷烟取样办法:
1.在所暂扣的卷烟中,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随机抽样五件。

2.从每件卷烟中随机抽取一条。

3.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数量少于五件,则应逐箱抽样检验,并应保证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样品数量为五条。

4.取样后应详细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式样见附件一)。

三、卷烟送检
1.取样后应立即封存卷烟样品并送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别。

2.抽取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五条卷烟样品中,四条送往检测机构鉴别,一条专卖管理部门留存。

3.送检卷烟样品应随附取样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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