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核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
南宁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政府信息公开之一

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政府信息公开之一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一、窗口工作人员 3 名。
二、窗口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三、窗口负责办事项的名称:(行政许可项目)(一)三类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包含:1.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2.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包含: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发;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三)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包含:1.跨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2.拦河闸坝、水电站,过船建筑物工程建设方案许可;3.抽(排)水站工程建设方案许可;4.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5.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四)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销、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包含:1.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2.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五)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包含:1.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2.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3.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完毕遗留物清理效果验收许可。
)(六)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包含:1.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分立)许可;2.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分立)许可;3.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筹建(包括改组、合并、分立)许可;4.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5.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许可;6.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开业许可(包括改组、合并、分立)许可;7.核发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8.核发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9.核发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浙江省交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汇总表

浙江省交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汇总表1. 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合计50项)
1-①初审事项(共1项子项)
2. 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合计42项)
3. 县(市、区)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合计33项)
4.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共8项)
5.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杭州市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共2项)
备注:
1. 以上省、市、县三级交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总计135项(具体许可项目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 根据省法制办要求,此次新增的行政许可子项系指法律、法规规定本部门须提供审核意见或者依法经授权、受委托实际实施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
货运营运证

货运营运证货运经营许可证(货运营运证)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
货运营运证是货物运输企业正式开展业务的必备证件,具有准入、监管、引导和保护作用。
下面将对货运营运证进行详细阐述。
货运营运证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管理货物运输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机关主要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对申请企业的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货运营运证。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才能合法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否则将面临经营违法的风险。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条件、机动车辆条件、人员条件和设施条件等。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同时拥有符合运输要求和安全标准的车辆和设施。
此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运输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能力。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不仅是对企业资质和能力的认可,也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手段。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确保企业的运营行为合法、规范和安全。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还是对企业从业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上进行合法竞争和经营活动,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政策的扶持,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同时,货运营运证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服务质量,对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运输路线进行限制和引导,促进运输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具有保护运输市场的作用。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企业的运输义务和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和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也可以依法享受一些相关政策和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所有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应当加强自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并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八)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精神,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按照《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和“一链办理”的工作要求,确定调整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此次新划转行政许可15项、其他权力2项,调整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有行政许可151项、行政确认6项和其他权力39项。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革,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硬调人、调硬人”的原则,全面做好人员转隶和人事关系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事项和人员划转工作、不得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事项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确保7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
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适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附件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备注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3节能审查行政许可4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5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许可7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8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9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1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12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1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1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1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16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行政许可17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行政许可18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19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2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行政许可22技工学校审批行政许可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24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2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2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2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2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2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30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行政许可3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行政许可3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行政许可3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许可34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36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38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39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行政许可40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41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2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44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行政许可45供热企业停业许可46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行政许可47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48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许可4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5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5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5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5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行政许可5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55商品房预售许可56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行政许可57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行政许可58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政许可59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行政许可6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6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6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行政许可63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行政许可6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行政许可65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6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7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行政许可7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行政许可7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76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行政许可7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行政许可78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许可79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行政许可8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行政许可8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8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行政许可83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行政许可84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行政许可85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86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行政许可87取水许可行政许可8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8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许可90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9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9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9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9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5生猪屠宰许可96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7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行政许可9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100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行政许可101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许可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行政许可103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104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0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106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0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行政许可10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109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110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1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113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11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115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116公司(企业)登记行政许可117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118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12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12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122计量授权行政许可1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124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行政许可125充装许可1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1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128印刷企业设立行政许可129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30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行政许可131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13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33药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3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13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136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行政许可13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3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3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5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6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7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8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9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0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行政确认15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行政确认15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行政确认15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行政确认156船舶登记行政确认157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158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其他权力159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权力160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其他权力16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权力16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权力163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权力164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其他权力16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权力166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其他权力167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其他权力168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其他权力16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其他权力1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权力17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权力17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其他权力173国有土地租赁审查其他权力1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175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其他权力176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其他权力177招标控制价备案其他权力17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其他权力17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他权力180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其他权力181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权力182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其他权力18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其他权力184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其他权力185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其他权力186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其他权力187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其他权力188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其他权力189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其他权力19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权力19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他权力19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其他权力19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19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其他权力19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他权力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9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其他权力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结束——。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体责任
责任事项
1
行政审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14)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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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核发【法定实施主体】密云县交通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8工作日【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申办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2)《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出厂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车不提供此项)(4)车辆为在用车时,提供在用车运管费缴费凭证证明;(5)《北京市道路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6)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完成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一、申请【申请条件】(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取得合法、有效经营许可证;(2)车辆基本条件: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①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②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③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④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专用运输车辆条件:①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持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6)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7)属企业设立时已有车辆或完成承诺车辆的,驾驶人员与运输车辆比例至少达到1:1。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2)《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出厂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车不提供此项)(4)车辆为在用车时,提供在用车运管费缴费凭证证明;(5)《北京市道路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6)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完成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岗位职责人员:密云县交通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即时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三)审查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审查人员(四)审查时限:即时四、决定(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审核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审定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三)审核时限:即时五、告知(一)告知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受理人员;(二)时限:即时(三)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证》(四)详细说明:市运输管理局市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
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证》;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境内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的办理【申办材料】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超过有效期);②新增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③《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④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一、申请【申请条件】(1)新开业户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毕;(2)新开线路站位确定完毕;(3)从业人员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并培训考核合格;(4)拟更新车辆符合《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运营线路经营许可条件》车辆条件;(5)已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各项内容,且未超过规定的时限;(6)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超过有效期);②新增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③《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④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二)岗位及职责岗位职责人员:密云县交通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含现场勘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内容与现场勘查结果相符。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审查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审查人员(四)审查时限: 4工作日四、决定(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审核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审定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三)审核时限: 2工作日五、告知(一)告知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受理人员;(三)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四)详细说明:市运输管理局市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
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境内道路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申办材料】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超过有效期)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新增车辆购车发票及复印件;④申办车辆类型等级证明(中高级以上车辆提供);⑤已填制的《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⑥线路中标通知书(实行招投标的线路提供)⑦《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⑧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线路站位表》⑨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从业人员建档表》(包括聘用的驾驶员、服务员)⑩申请开业车辆证件核发还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申请【申请条件】(1)新开业户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毕;(2)新开线路站位确定完毕;(3)从业人员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并培训考核合格;(4)拟更新车辆符合《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运营线路经营许可条件》车辆条件;(5)已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各项内容,且未超过规定的时限;(6)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超过有效期)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新增车辆购车发票及复印件;④申办车辆类型等级证明(中高级以上车辆提供);⑤已填制的《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⑥线路中标通知书(实行招投标的线路提供)⑦《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⑧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线路站位表》⑨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从业人员建档表》(包括聘用的驾驶员、服务员)⑩申请开业车辆证件核发还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岗位职责人员:密云县交通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审查岗位:密云县交通局审查人员(四)审查时限: 3工作日四、决定(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