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7]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32号)、《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精神,紧密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现就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规定的条件,已经获得2015年、2016年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期限
2017年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长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长财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管委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范围与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价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长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坚持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第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兵役机关参与,由各区县(市)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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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长人社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4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2、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4、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5、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7、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8、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9、SIYB培训发证标准10、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四个模块。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属地”是指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发生地,即培训行为发生地,所在地为区、县(市)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认定。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努力培养创业培训专职教师,鼓励和支持本机构的创业培训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师资提升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
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制度,对没有师资力量,培训任务不足,不按培训规范操作,培训质量低劣,培训效果不佳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分类组织第九条创办你的企业(SYB,含G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形成了具体创业想法的劳动者,或是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小微企业所需的创业知识和技能。
每期SYB培训班不少于49课时(每天以7个课时计算,下同),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条创业模拟实训,作为SYB培训的一种补充教学形式。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模拟实训。
第十一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开办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每期IYB培训班不少于56课时,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第十二条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主要是对正在寻求企业增长、决心扩展业务并想突破中小企业发展障碍的企业主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规划并成功实施企业增长计划。
每期EYB培训班不少于35课时。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实行办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教学计划书。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的核实。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前的学员筛选,组织学员填写《入学登记表》(表格统一使用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中的《SIYB学员入学登记表》),并根据学员在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组织负责授课的讲师对学员进行面试和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面试结果和学员的具体情况,引导学员参加相应模块的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必须小班办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
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严格培训课时,并统一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正版SIYB创业培训教材。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创新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者讲解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七条学员完成培训并按《SIYB创业培训发证标准》(附件9)考核为80分(含)以上,由办班审核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创业者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参加培训信息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等信息。
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师资管理第十九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参加SIYB师资班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其创业培训教学任务:1、未按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和创业培训教师手册要求授课。
2、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综合评估满意度低于3分(5分制),培训合格率低于80%。
3、在培训中配合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4、不能按时提交《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2)。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负责主办师资培训班以及教学比武等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统一调配并做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在推荐师资培训时应强化学员筛选,将真正热爱和有志于创业培训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
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5-55岁,具有成人教学经历;2、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
具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优先考虑。
3、能够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派遣安排。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授课教师课酬。
创业培训教师课酬实行浮动制,基准课酬为:SYB培训80元/课时,IYB培训100元/课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授课教师的职称或级别、授课质量等,在基准课酬的标准上上下浮动20%。
培训机构的师资承担本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其课酬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
教师在异地教学或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在支付其课酬费的同时,应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可按实际开支情况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教师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上年度《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填写考核意见。
考核依据主要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创业培训教师课酬的依据。
第六章后续服务第二十四条 SIYB项目培训分为前期理论教学和后续服务阶段。
达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附件10)的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师或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达不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的,视为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后续服务方式可采取讲座、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
后续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研讨活动。
包括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
4、对已创办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
5、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6、指导学员成立创业者协会,为学员搭建沟通交流信息平台,并协助开展相关活动。
7、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要建立后续服务台账,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填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附件3)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附件4)。
第二十六条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本年度内创业培训学员统筹组织大型后续服务活动(如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研讨等)。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导专家服务团建设,吸收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创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工作人员、创业成功人士,以及创业培训优秀教师组建和充实专家服务团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家服务团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专家服务团成员应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划和创业指导有关活动,努力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具体包括:评审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和推介、筛选、评估创业项目以及培训机构需要为学员提供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二十九条专家服务团成员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由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支付。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教师及专家服务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与后续服务相关的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后续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通过公开招聘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专家服务团的服务水平,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
所有入库的创业项目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定期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对有意向采用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的创业者,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专家、创业培训教师指导其合理选择创业项目,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