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长政办函[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市本级所有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凡在第一批、第二批未纳入国库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均在第三批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名单详见《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第三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通知》〈长财预〔2008〕29号文件〉)。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分步退回集中核算预算单位账务(一)2009年1月1日退回集中核算账务的预算单位共88家(含重点工程指挥部)(详见附件1)。
集中核算账务退回单位后,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确定财务人员,明确职能职责,并统一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培训。
(二)市财政局暂保留市直一级局45家预算单位(名单见附件2)的会计集中核算,过渡期一年。
在过渡期内,上述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参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培训。
(三)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委派的财务处长继续留任委派单位,过渡期一年;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市文化局3位委派财务处长与委派单位的10位委派主办会计在2008年9月底前抽回。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长商务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c95c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5.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44100吨_年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要本

浙江铂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4100吨/年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要本)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JiaXing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Co.,Ltd国环评证乙字第2016号二O一O年七月目录1项目概况 (1)2工程及污染源强分析 (2)2.1项目工程概况 (2)2.2新建项目工程分析 (5)3选址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 (10)3.1项目选址周围环境 (10)3.2周边环境质量现状 (10)3.3环境保护目标 (11)4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12)4.1水环境影响 (12)4.2大气环境影响 (13)4.3声环境影响 (13)4.4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 (13)4.5环境风险影响 (13)5污染治理措施 (15)5.1污染防治措施清单 (15)5.2环保投资估算 (16)5.2环保投资估算 (16)6总量控制及公众参与 (17)6.1总量控制分析 (17)6.2 公众参与 (18)7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21)8环评总结论 (23)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1项目概况浙江铂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内实施精细化工项目,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约1.35亿人民币),新征土地36078平方米(约54.1亩),总建筑面积约30618平方米。
项目主要研究生产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设计产量为44100t/a,分别为酸酐固化剂系列的3-甲基四氢苯酐、4-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四氢苯酐、六氢苯酐、直连十二烯基丁二酸酐,有机磷阻燃剂系列的苯基二氯化膦、3-羟基苯基氧磷基丙酸、苯基膦酰二氯、苯基磷酸、苯基亚磷酸、苯基亚磷酸钠、邻苯基苯酚、9,10-二氢-9-氧杂-10-膦杂菲-10-氧化物、10-(2’,5’-二羟基苯基)-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10-(2’,3’-二羧基丙基) -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聚醚胺系列的端氨基聚醚,共计17种产品。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基地学校、二级单位。
一、会计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着力提高本单位及所辖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2.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辖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工作。
3.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单位财务收支管理,遵守各项收入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4.负责教育经费指标管理,按相对应的资金指标申报用款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5.负责支付系统中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用款资金的录入,由出纳审核后打印支付申请单。
6.负责单位财务核算,账务处理,及时记账(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上月账务)、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1—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
7.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业务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8.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网上申报工作。
9.负责教育事业统计系统、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债务平台、互联网+监督平台、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等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0.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学校建设相关工作。
11.负责税务申报工作。
12.负责单位人员的财政统发工资及“五险一金”的异动、客户端平台推送、征缴、审核工作。
13.负责所辖单位食堂、商店的会计核算工作,商店、后勤管理制度的落实,伙食质量的监督检查。
14.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自评、迎检工作。
15.负责协调和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2002年自治区开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各地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采取分步走的形式,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多年的不懈努力,自治区的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改革措施还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进行,尚未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势;个别县市仍未启动集中支付改革;部分地县在公务卡改革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推进速度慢、覆盖范围小,操作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自治区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近期,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相关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进一步要求。
现转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自治区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期完成国库改革和各项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一、关于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政策制度,确保2012年底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自治区本级、所有地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任务。
要结合财政专户撤并工作,减少实拨资金的拨款方式,凡能实行集中支付的均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支付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市直支付改革预算单位:
我市自2009年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以来,主要实行的面审支付审核为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发挥了重要的把关守口作用。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长沙市《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长办发[2014]17号)及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外宾接待经费四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支付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上述“条例”、“规定”、“办法” 对公务接待、出差、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支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