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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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因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特殊保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名称,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过度敏感或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会自发反应并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为铁路监督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危险货物的运输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定经营危险货物的车站、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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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遏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该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铁路系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运输设施要求第三条运输设施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必须标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条运输设施配备危险货物运输车、箱、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设备检验对运输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并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过程和标准。

第六条运输容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经铁路部门审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输操作要求第七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配有专职作业人员。

第八条管理台账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GPS定位、视频监控、报警联动等运输管理服务台账,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章风险防范要求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铁路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解释,并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旧的规定进行处罚,新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规定属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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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铁路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安全,保护人员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和资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特点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铁路不安全货物的运输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含货物生产、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责任和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不安全货物的运输主体,应当承当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运输安全。

责任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不安全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订立和完满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2. 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货物运输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祸害; 3. 事故处理:及时通报和报告不安全货物运输事故,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需的挽救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减少损失; 4. 合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许可要求对于从事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和执照,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许可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申请程序:依照有关部门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完成申请程序; 2. 审核审批:有关部门依据申请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审批,决议是否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3. 定期更新: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证照的更新和延期操作,确保证照的有效性;第五条装车要求对于不安全货物的装车工作,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确保装车过程安全可靠。

装车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货物包装:不安全货物必需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料子,防止泄漏和污染; 2. 车厢选择:依据货物的性质和规格,选择符合要求的车厢进行装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3. 固定绑扎:对于易滚动、易坠落和易破损的货物,应当采取固定绑扎措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货物标识:在货物包装上进行明显的标识,并遵守标识规范,确保装车过程中的识别和操作的准确性;第六条运输要求对于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工作,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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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铁路运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环保和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运输货物为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运输。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第六条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核准、备案和变更,应当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和装载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运输。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行车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携带非法物品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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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铁路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规定了铁路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监管机构:确定了国家铁路局及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监察机构作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许可和审批:规定了企业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包括运输资质和车辆设备的检验认证。

4. 监测和报告:要求企业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保障:规定了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处罚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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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公布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规定全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2013年7 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 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 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2022年10月,交通运输部站10月19日发布全面修订后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3月12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依法进行,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本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许可证编号;(三)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和数量;(四)危险货物运输的起止地点和路线;(五)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要求;(六)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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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业务范围涵盖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

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物质运输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

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

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四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经常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八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托运人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1]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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