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避免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1.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础,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国际上的规定,危险货物的分类一般有9大类,62个类型。
这些危险货物必须进行标识,采用的是橙色的点形图案和黑色的字体,标识应明确和醒目,以便运营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危险程度。
2.危险货物的装载与装卸危险货物的装载和拆卸应由专业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在装载和拆卸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如有必要,还需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等措施,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标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问题。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备铁路运输中,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车辆装备应符合运输要求。
运输车辆在运输危险货物前,必须经过检测,确认车辆状态正常,符合运输规定的要求。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运转良好,驾驶员必须保持注意,防止发生事故。
4.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措施危险货物的运输,不仅对运营人员提出了很高的安全要求,也要求运营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措施。
运营人员应严格遵守规范,同时建立安全员、应急人员等防护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培训、演练和考核等活动,提高运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环境保护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运输人员应按照规定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避免危险货物泄漏和污染。
如有必要,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紧急措施,清除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以上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运输是一种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方式,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则,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以及对该领域的监管和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具有潜在风险或可能导致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和国内标准,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特性被划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是基于国际上通用的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特点和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的。
二、运输管理规则1. 责任和承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首先属于货主,其次是承运人和运营单位。
货主应准确提供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承运人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并提供必要的防护和装卸设备。
2. 包装和标识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承受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振动和碰撞。
包装上需要标注危险货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和包装单位等信息,并使用统一的国际标识。
3. 运输条件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要求等。
这些条件的控制和监测由运营单位负责,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安全设备和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措施,如火灾报警器、防护栏杆等。
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撞和防火性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应急管理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
三、监管和控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控制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运营单位的运输过程。
此外,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应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性,以下是一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案例分析: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铁路危险货物泄漏火灾事故。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在现代社会,危险货物的运输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一定的管理规则。
本文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示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进行专业化和安全化的运输。
常见的危险货物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
每个类别的危险货物都要在其包装、标识和运输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 包装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引发事故。
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性能,以保护货物的完好性。
对于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包装材料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2. 标识要求危险货物的标识是为了提醒相关人员识别和采取正确的措施。
标识应清晰可见,包括危险品标志、警示标识、化学品名、危险性类别和编号等。
这些标识应在包装上和运输工具上醒目地标示,以便于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危险货物的装载和仓储危险货物的装载和仓储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1. 装载要求在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掌握正确的装载方法和技巧。
货物应稳固地排列在运输工具上,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碰撞或倾斜。
危险货物应与其他非危险货物隔离,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产生影响。
2. 仓储要求危险货物在仓储过程中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
仓库应具备防火措施和安全设备,确保货物存放期间的安全性。
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需要进行分区存储,以免发生相互污染或引发事故。
三、危险货物的运输铁路作为一种安全、高效的运输方式,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 运输设备要求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备需要通过严格检测,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功能。
车厢的结构和材料应适应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铁路车站货运岗位作业手册(货运值班主任)

铁路车站货运岗位作业手册货运值班主任目录一、上岗基本要求:上岗作业的通用要求二、岗位工作职责:本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范围三、岗位作业流程:本岗位基本作业流程四、岗位作业标准:本岗位的相关作业标准五、岗位风险控制:本岗位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六、岗位应急处置:本岗位可能发生的各种故障险情及处置措施七、岗位应知应会:本岗位应熟悉、掌握货运规章、知识、管理要求及学习方向。
一、上岗基本要求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弘扬正气,提高思想素质,崇尚社会公德。
2.着装规范,佩戴标志,仪容端庄,举止文明,保持个人良好形象。
3.讲究职责道德,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不以权以车谋私,不刁难货主,不敲诈勒索,不贪污受贿,不盗窃货物。
4.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互助,联劳协作。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违纪行为,消除隐患,确保货物和运输安全。
6.尊客爱货,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用语,举止得当。
虚心听取货主意见,积极为货主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
7.当班不打牌、脱岗。
班前、班中不饮酒。
不违规使用手机。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9.作业中不钻、扒车辆,严格按《作业固定行走径路》(见下图)行走。
二、岗位工作职责1.在车站主管副站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全体货装职工做好运输组织工作,抓好专用线管理、班组长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带领货运班组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2.掌握当日待装待卸车情况,了解货源情况、协调专用线做好装卸劳力、机具、设施设备运用,为装卸车组织打下基础。
3.组织召开交接班会,传达文电及上级要求,布置安全工作卡控重点。
4.加强班中作业管理,检查货运安全设施设备状态、劳动安全、作业纪律、作业标准、服务质量等,分析处理班中违章违纪。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例会。
6.重点物资装卸车到场盯控、指导。
7.对专用线装卸车组织及装卸作业安全进行指导。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欢迎共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物。
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解决。
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的做法,实行集中办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方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运输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安全性,保护社会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联合制定的,是规范我国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的基本条例。
该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对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和标识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存储和运输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首先,该规则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和标识要求。
危险货物是指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物质。
根据危险程度,危险货物分为9类,每类货物都有相应的安全运输标志和标识。
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进行标识和分类,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该规则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卸、存储和运输要求。
危险货物的装卸、存储和运输要求之间相互依存,每个环节对整个运输过程的安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在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发生化学反应、火灾或爆炸等安全事故。
而对于危险货物的存储,要求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存储场所必须设置特定标识和货物隔离设施,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存储安全。
对于运输环节,规定了必须先经过严密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运输。
同时还要求在疏散途中设置应急配备设施,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最后,该规则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
在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业的运输队伍和配备设备,以便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
同时,运输途中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对运输车辆和运输环境进行严格的管控。
对于出现安全事故,规则也明确了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以有效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件第⼋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号:国铁科法[2018]15号颁布⽇期:2018-02-13执⾏⽇期:2018-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铁路公司:为进⼀步做好“放管服”改⾰⼯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件进⾏第⼋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执⾏或废⽌的8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件进⾏处理。
现将第⼋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运输安全⽔平,各地⽅铁路公司参照执⾏铁总运[2015]296号⽂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执⾏之⽇起,原⽂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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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1)。
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第八条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
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
按类型分为三种:(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m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
(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
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
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
(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
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管内增加或修改内容,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
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
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
(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
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
第二十四条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2)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
铁路局应把信息化档案管理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