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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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流转税政策,特定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7﹞82号
【发文日期】2007-05-14
【实施时间】2007-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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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747号
【发文日期】2002-11-29
【实施时间】2002-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6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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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49号
【发文日期】2008-01-25
【实施时间】2008-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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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务营业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0﹞144号
【发文日期】2000-09-04
【实施时间】2000-09-04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04]215号
![财税[2004]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3e95f9941ea76e58fa04cd.png)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税[2004]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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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流转税问题,赠送行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01-29
【实施时间】2008-0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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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中国电信,就地预缴,成员企业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24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实施时间】2005-01-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苏国税函﹝2004﹞360号转发文)下发后,有地区来电询问:“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是否为一个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即为“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7号)规定,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按汇总后实际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在我省境内的其他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