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佚名【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年(卷),期】1998(000)009【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了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了“奖励金来源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总局稽查局认为,湖南省税务部门的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参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1997年11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四项【总页数】1页(P63-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相关文献】1.湖南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J],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J], ;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分类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湘地税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4-04-18【实施时间】2014-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检举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检举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检举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以上地税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审核、发放检举奖金;(六)开展对检举人的税收政策法律咨询、检举案件查办结果的回复、解释工作;(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八)协调处理重大税收违法检举案件。
第五条 省、市地税局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税[2015]4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2015年4月30日财税[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已经顺利完成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调查各类纳税人714641户(重点调查581823户,抽样调查132818户),较上年增加23815户,其中:国税系统调查556103户,较上年增加28870户,占调查总户数的78%,地税系统调查158538户,较上年减少505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22.2%。
2014年被调查企业实际入库各项税收共计80184亿元,占全国国内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5.7%,同比提高4。
2个百分点。
被调查企业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3367亿元。
各地税务机关以全国税收调查资料为基础,采用独立完成、地区间合作、与专业院校合作等多种方式,完成分析报告115篇。
分析报告选题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丰富,分析质量和水平均明显提高。
经过对各地国税、地税系统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评选先进单位具体情况如下: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7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6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天津、河北、大连、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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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