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10
•【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

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2017年有关水利基金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水利基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于2016年7月,申报并缴纳2016年全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需要上门办理所属期为11、12月多缴的水利基金退费。
分局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以2015年度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的,因此将按2015年11、12月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退费金额。
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2015年之前成立的老企业:注意:费率根据收入类型不同,为1‰,或0.6‰;具体的减免金额,请参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的金额。
(2)2015年成立的企业:2015年成立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依据,是以2015年的实际收入经换算而得的,因此在计算应退费金额时,也按照简易计算方法计算,如下:2、办理退税所需的资料:(1)申请报告(包含申请理由,退税计算的过程和金额,退税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2)A07112(误收、汇算退税)《退(抵)税申请表》两份;(3)税费扣缴凭证;(4)2015年度11、12月的利润表或其他相关财务报表(2015年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5)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受理通知书(没有申请过减免的,无需提供)。
注意: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水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辖权实施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税费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坚持信息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委托代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993f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b.png)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基金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的新型合作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准确把握征免界限,防止忽视统一法规,简单执法,越权行事。
要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结合实际,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结束——。
外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公司盈利模式蔡成泳公司盈利模式,细分为八种模式说明。
(1)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2)进口业务自营和代理(3)政府扶持补贴奖励(4)供产销产业链资金融通(5)代客融资(6)外币汇率操作(7)国内银行业务合作(8)离岸银行业务:转单贸易下面主要讲八种盈利模式的各自风险所在和操作性(1)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出口,代理的业务和自营的业务流程相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增值税票的核算和开票。
代理在税法有点擦边球,税法上要求的代理出口是纯的代理,单据抬头要加实际经营单位,增值税的退税,直接退给实际经营单位,实际操作上按税法规定的流程退税与收汇环节行不通。
因此口头不能明确承认目前普遍存在出口代理,经营单位开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退税这样的操作行为,只能承认国外客户找到厂家,我外贸公司帮助国外客户报关出口,因此税法上只承认海外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不承认国内代理出口的合法性。
他的增值税票开据是按照协议把退税款计算在税票总金额里。
外贸公司按税票总金额付款后,代理业务对委托代理方来说算是结束了。
但外贸公司还要最后经历一个月的才能收到退税款。
自营的业务增值税票是原先与供应商谈好的含税价开据的。
出口自营风险在于货物出口后,客户有对货物品质的追索权。
出口代理风险主要在于退税风险,一般单据上出问题,要按税法规定取得真实的退税凭证(如报关单、提单、场站收据、购销合同、增值税票、运输费用凭证、商检证明都要一一对应同一批出口商品)。
而且这些单据收集是有出口90天内完成申报的规定。
出口环节多,那么单据流转中自身的监督控制也是对出口风险的控制。
出口环节的流程较多,期间有海关、国税、商检局、外汇管局、口岸办、航运等部门共同监督,有专业的软件服务平台(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申报、九城单证、涉外收入申报、增值税认证和防伪开票系统)支持,依靠网络平台工作。
这些服务平台一年也是要一定的开支,大概是一年3000元左右年费(九城单证1400元/年,防伪开票800元/年,出口退税申报VPDN账号200元/年)和一定初期设备投入6000元左右(购认证软件和专业扫描机、电子口岸读卡器应当备两个),千万不能因为这些平台欠费而停工,环节的不连续造成损失很不应该。
水利减免条件

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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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以及一般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省局下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公平各企业间的减免比例,加强征管,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四)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有直营门店10个以上,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其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分支机构分散在全省各地的,由总部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三、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除需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一)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四)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五)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说明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列明其主营业务及其销售收入。
(六)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连锁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有关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八)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
(九)银行对联行往来业务收入的虚增部分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明细材料。
(十)有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重复计算销售额企业申请减免时,应由总公司出面并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上列明重复计算部分销售额及具体企业的明细清单。
(十一)有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审计报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打字:胡一鸣校对:规费管理局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