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浙地税函[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2001年11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浙地税法[1998]14号)已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地税系统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和政令统一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督促该项制度的落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01]57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施行该制度三年来,特别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施行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自觉性,防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使《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确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实施《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机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三)1998年7月1日及去年7月1日以来,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分别列出目录)和报送备案情况,其中未报送备案的要说明原因;(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是通过什么方式纠正的;(五)对进一步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打算。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本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政策,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的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规范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本省鼓励和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的活动。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税收监督管理和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查;对有异议的认定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指导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的认定审查工作.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宁波除外)所有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并按核准(审批)、备案内容建设;(二)所采用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以及本省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且能独立计算盈亏;(三)综合利用的原料来源稳定、可靠,至少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的生产需要;(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废弃物排放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022届高考语文作文热点-薇娅偷税漏税素材整理:事件回顾精彩时评文

事件回顾: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精彩时评文:网络主播拿高薪偷税漏税要不得网络主播拿着高收入却不缴税的日子就要结束了。
北京市地税局最近召集北京的各家网络直播平台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
近年来,网络直播非常火爆,直播平台数量猛增,社会资本纷纷涌入,直播主持人达数百万人,用户数量则高达数亿人,网络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行业。
如果从个人收入看,网络主播绝对是各家网络直播平台收入最高的人群之一。
有数据显示,今年3月第一周,收入榜排前30名的网络主播,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排名第一的主播收入达42.5万元人民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
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
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
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略)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解读文件解读(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
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
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