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函﹝2009﹞27号【发文日期】2009-06-17【实施时间】2009-06-17【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第四条“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等管理工作”。

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下发后,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第二条所指省级收入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省内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

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二、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三、省内跨市、县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国税发[2008]30号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国税二[1996]82号、浙地税二[1996]1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30
【实施日期】199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
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6]82号、浙地税二[1996]147号1996年5月30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92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
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浙江减免税政策

浙江减免税政策

浙江减免税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9〕6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审计部门调查和一些企业反映,一些地区未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对账证齐全的企业也实行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出现了规模较大企业或无利润企业核定征收的现象,一方面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规范税收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
发〔2008〕30号),结合本地区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防止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扩大化的情况。

应坚持查账征收为主,引导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

一些地方核定征收比例偏高的,要查明原因,加强管理,把核定比例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省局将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时,按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也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一时难以健全账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账证,努力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对账证齐全的企业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准核定征收。

四、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