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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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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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指表示机动车 身份识 别的统 一代 码 ( “ I”) “ 即 VN ; 价税合计 ” 指含税 ( 含增值税 ) 车价 ; “ 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 、 地址 、 开户银行” 指销货单位所 属信息 ; 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 “ 指税 收法律 、 法规规定 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 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出 的税额 , 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 ; 不含税价” “ 指不 含增值税 的车价 , 供税务机关计算 进项抵 扣税额 和车辆 购置税时使用 , 留 2 保 位小数 ; 主管 “ 税务机关及代码” 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吨位” “ 指货车核定载质量 ; 限乘人数” “ 指轿车和货车限定 的乘 座人数 。 增值税税额 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 一不含 税价 不含税价 =价税合计÷ 1 增值税税率或征 收率 ) (+ 四 、机 动车发票 》 《 税控码加密参数共 l 项 : O 即开票 日期 、 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身份证号 码, 组织机构代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价税合计 、 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 务机关代码、 增值税税率 , 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五 、 机 动车发票 》 《 开具要求 ( ) 机动车发票 》 一 《 应使用计 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 税控器具前 , 可暂使用 计算机开具, 开时 , 填 暂不填写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内容 。 ( ) 机 动车发票 》 二 《 开票软件 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 开发 , 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 用。 免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 ( ) 机打代码”、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 在纳税人输入发票 代码 和发 票号码 后由 三 “ “ “ 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 增值税税额” “ “ 和 不含税价” 在选定增 值税税 率及征收率后 由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 ( ) 四 如发生退 货的 , 应在价税合计 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 “ ” , 负数 字 在小写金额前 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 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 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 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 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14〕2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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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问题: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购买⾃⽤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购买应税车辆⽽⽀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票样进⾏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了“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式取得并⾃⽤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一、政策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税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

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软件介绍1、系统简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用于配合《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提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打印等功能,解决正式使用税控盘之前“车售发票”的机打问题。

2、硬件设备一台普通电脑及平推式针式打印机。

3、适用范围适用于车辆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软件下载及安装1、下载地址:义乌国税网站()--》下载专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点击“下载地址一”,点击“保存”,将它保存在自己电脑指定目录。

2、安装:点击安装程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exe”,直接按系统提示点击“确定”或“下一步”,直到系统提示点击“完成”按扭,系统在桌面建立快捷图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v1.0)”,点击该快捷图标,就可运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

四、操作说明1、第一次运行本系统时,用户ID默认为system,密码为12345,随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本系统。

进入本系统后,请在“常用信息管理”—〉“操作员管理”下用鼠标点击当前用户行,这样就可以选中当前用户行,就可以直接修改当前用户ID、用户名称及口令。

这里也可以增加新的用户并删除老用户。

2、在“常用信息管理”—〉“销货单位信息”下,输入自己企业的信息,其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3078200”,“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统一为“浙江省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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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日期】2006-10-30
【实施时间】2006-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

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

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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