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利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负责使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利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利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并提供使用系统建设方案、使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利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该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意。
不予受理的,该当提出不予受理看法,利用单位该当根据不予受理看法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该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看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管理【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3-27【实施时间】2001-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全省所有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除总局明确规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层层汇总到总机构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各市级分公司在合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就地预缴的税款,应等于统一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自行调整。
省级公司在合并所属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全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县(市)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级和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60日、70日内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所属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三)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省级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使出口企业即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时得到退税资金,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之间通过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实现企业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浙江省内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第二章业务操作管理第四条外汇局和国税局办理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操作。
第五条外汇局每周业务结束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台定时自动生成出口退税数据文件。
外汇局指定业务人员于次日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数据文件(包括未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和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处理后,转入“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简称“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对退税数据文件(明文)执行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报文(附有数字签名的密文),并将报文传送到外汇局通讯服务器。
第六条外汇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送试点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及各中心支局可每半年向当地国税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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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来源:日期:2012-01-16(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
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
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
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浙江国税网站群的系统建设、业务培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软硬件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技术维护工作。
省局网站主办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网站管理员,其他各部门指定1名主管领导及1名网站联络员,并向网站主办部门备案,在授权范围内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局、税务学校网站可细化省局办法,做好本级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站主管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是网站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网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网站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网站管理的综合性制度,协调、督促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的落实;(二)根据网站发展要求,提出网站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审核各应用单位提出的具体应用需求,组织落实网站管理的培训工作;(三)牵头负责网站栏目的规划,版面的设计主功能设置,确定网站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权限;(四)负责组织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及时解决日常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网站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规范意见和建议;(五)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各子站的应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六)负责对本单位及各子站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七)负责本单位网站“公众参与”类信息的分发,以及责任栏目的维护;(八)负责网站操作使用教育和培训;(九)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网站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是网站管理的技术部门,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和运维。
网站技术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制定、落实网站管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二)负责网站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解决日常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施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三)根据网站运行维护业务需求,实施网页制作、栏目调整、参数修改、权限设置以及一般性的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网站软、硬件的技术维护,按规定程序对网站中有害信息的内容、地址、目录等进行技术处理。
(五)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数据备份及灾备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六)负责网站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七)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网站栏目责任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是网站对应栏目的责任单位,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网站管理岗责体系》(详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对责任栏目进行日常性维护。
各级国税机关网站栏目责任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维护相关栏目,办理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
第九条网站管理员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网络安全和保密意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各项税收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能够把税收业务与网站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网站管理员要按照网站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职责分工,履行网站日常维护职责,要认真记录《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详见附件2),客观真实地反映发现的问题。
《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网站联络员是网站栏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栏目日常维护的人员。
各责任部门应当指定熟悉业务、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本部门网站联络员。
网站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化发生调整的,栏目责任部门应当在调整前确定新的人员并报本单位网站主管部门。
网站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管理栏目的资料收集、信息发布;负责接收、传递和处理通过网站流转的各种电子信息;负责指导本部门人员熟悉和运用网站;负责栏目信息的监控以及网站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内容管理和审核第十一条国税网站内容主要包括动态类信息、静态类信息、互动类信息、税收业务系统信息等四大类。
动态类信息是指工作动态、国税新闻、涉税公告、纳税辅导、政策解读等随时发生变化的内容。
此类信息要以日常工作和业务进展为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静态类信息是指局情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办税流程等一段时间内相对不变的内容。
此类信息要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随时更新。
互动类信息是指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等与网民进行互动类的内容。
此类信息应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做到及时受理和反馈。
税收业务系统信息是指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挂接在网站上的在线服务系统的使用帮助等信息。
此类信息应确保正确无误,在系统更新时,要及时告知省局网站责任部门和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原则。
网站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外网站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内部管理性制度等信息不在网上发布。
合法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和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规定。
完整性原则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确定网站的信息发布范围,并确保发布的信息完整、翔实,增强国税工作的透明度。
准确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严谨、真实、准确,税收业务系统信息应当与实际办理程序相符。
时效性原则是指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范围。
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以下信息应当在外网发布: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等;2.反映国税工作动态的图文信息,以及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反映本单位国税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稿件;3.国税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果;4.最新的涉税热点新闻、政策述评和研究资料;5.税收常识、税收专题讲座资料;6.税收法规库和最新税收政策;7.本单位发布的对纳税人带有普遍效力的通知、通告、公告等规范性文件;8.各类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税指南,包括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流程、条件、责任、权限、时限、办理地点等内容;9.税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公开的资料数据;10.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公开的内容11.与税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可公开信息。
(二)以下信息应当在内网发布:1.外网站镜像;2.各类工作流相关信息;3.本单位内部的通知公告、新闻报道、政务信息、昨日要情;4.本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和要点,大事记,会议纪要,税收统计,督察督办情况以及领导分工等政务公开内容;5.反映本单位国税文化、国税廉政、国税党建以及政策解读等方面特点和成果的信息;6.本单位机关及系统常用电话号码、部门电子邮箱地址等工作、学习信息等;7.其它可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诽谤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对外公布内容的;10.有损国税形象的;11.从事经营性质的;12.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审核。
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要依据信息发布的原则,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网站各栏目中可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网站栏目中涉及重大税收政策改变、重要统计数据以及人事任免、固定资产、涉税案件等带全局性、敏感性的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不当或非法信息处置。
网站主管部门发现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不当的、负面的影响,或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对不当或非法信息进行截图保存,连同有关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信息发布部门进行删改。
本单位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不当或非法信息直接进行删改。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发现省局主站或市、县局子站上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有责任向网站所在地国税机关网站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省局网站主管部门报告。
网站主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获知本单位网站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运维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有关制度要求加强对网站的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