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9•【字号】湘地税发[1998]034号•【施行日期】199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4号1998年4月29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精神。
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入及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
二、关于交接期间的征收管理问题从1998年4月1日起,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征收管理;1998年3月以前所属税款已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征的,征管范围调整后,不再重复征收,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国税、地税应按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补征入库。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补办交叉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税、地税均减半收取。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将应由对方负责征管的税收按时向对方移交,防止交接期间工作脱节的现象发生。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2008年11月16日)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购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
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从存量市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投资兴业。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四、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
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湘地税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函[2008]52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
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 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湘地税函[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0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省局拟定于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形式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组织集中开展检查,抽调各市、州局参加省局第五届稽查能手赛的选手42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14个市、州辖区内的42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检查(长沙选12户,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各选3户,其它市、州各选2户),具体分组安排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7月10日前,省局结合年初组织的房地产税收调查情况,研究确定省局2007年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各市、州局收到省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被查企业做好相关的检查准备,及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此外,各地要确定两名联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的衔接配合、税款入库、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道工作。
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由省局统一制作,检查结束后,由领队带回缴销。
第二阶段:动员及现场检查7月10日上午8:30,召开“全省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检查事宜及有关查前培训,会议地点在长沙金辉大酒店。
7月11日,参检人员对已下达检查通知的单位进户检查。
8月10日前,所有检查工作结束。
第三阶段:检查定案及总结8月20日前,省局对上报的案件审理完毕,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到各市、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长地税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8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操作细节及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开发产品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前应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未开发土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所称“销售收入”是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开发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比例低于15%,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四县(市)的低于12%。
三、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规定如下:(一)纳税人申请当年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后,原已有的开发企业在每年3月底以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表》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县市区局复核、认定;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及时完成对《鉴定表》的审核、认定工作;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在审核后上报市局集体研究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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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五、本通知从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