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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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5号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纳税人、缴费人统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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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建立全省统一设置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簿样式附后)。

登记簿统一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凭证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本单位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指定专人在各类应税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不登记)。

对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各部门定期把本部门书立、领受的合同、书据、证照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备份,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二、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数量、类别、合同金额、应纳税额及申报纳税情况,并将《登记簿》所列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后。

三、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售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印花税委托代售工作。

对委托代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条件加以选择并按印花税代售的有关规定操作。

委托代售工作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在近期要协调房产、土地、工商、专利、银行、保险、房地产等部门,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和签订借款、财产保险、商品房销售等合同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付给代售手续费。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024年印花税工作总结例文(二篇)

2024年印花税工作总结例文(二篇)

2024年印花税工作总结例文印花税计算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如下:一、印花税基本概念及调整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该税种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

纳税人涵盖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调整通知,自____月____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中央____%、地方____%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国务院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从国家大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标准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即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征,目前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发生购销行为的,亦需按照规定缴纳购销印花税。

具体规定如下: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时,购和销均按照全额作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销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

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销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以租金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在缴纳方式上,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与其他税种相同。

若通过网上申报遇到困难,可能是因为税务机关未开通相应税目,此时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以便申报。

当然,也可以选择前往税务机关大厅进行缴纳。

三、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____号)规定,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

____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述。

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信息。

根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无需再贴花完税。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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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8﹞29号
【发文日期】1998-04-30
【实施时间】1998-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印花税的征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收入大幅度增长。

1996年印花税入库13296万元,比1994年增长了78.52%。

但是,1997年印花税收入滑坡严重,较1996年减少了1947万元,仅完成年度计划的85.8%。

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力度不大;有的征收人员对印花税的政策不够熟悉,纳税人“三自纳税”意识淡薄等。

为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征管工作的领导搞好印花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的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实行依法治税的需要。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高度的认识,把印花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业务辅导;不断完善征管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检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突出征管重点,健全征管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印花税征管的特点,加强对重点税目、重点税源的管理,特别要对建交行业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金融保险的借款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财产保险合同;企事业单位的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设备(设施)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方面的印花税征管要有所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如下征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应税合同、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制度。

鉴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分存于各个部门,不便于自行计算和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情况,各基层地税机关要采取必
要措施,对财务制度较全的单位试行应税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办法。

即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技月集中汇总管理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或填报《印花税集中汇缴登记表》(附后),并由财务部门汇总缴纳印花税。

对经税务机关确定试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不接规定执行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制度。

印花税《条例》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各地要根据印花税不同税目的税源状况和特点,重点加强金融保险业、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发放或办理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合同、凭证的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使之制度化。

要把代售管理工作作为印花税源泉控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力争今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健全印花税纳税检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把印花税纳税检查纳入到日常检查、三大检查和年终全面检查之中,并形成制度。

三、明确收入目标,实行奖罚兑现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印花税征管力度,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收入目标计划,层层分解到基层征收分局及征收科(组),确保全省印花税收人比上年增6%。

严禁将其他税种的税款作为印花税入库,也不准将印花税作为其他税收入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保证税政管理部门印花税征管经费的到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和留存,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用于印花税的宣传、检查等征管支出。

要加强提成经费的管理,地州市局掌握使用的部门,分别由税政科长、主管局领导审批,严格按规定开支。

(三)实行责任到人,奖罚兑现。

对检查入库税款,按2%奖励到征收和检查人员;对完成年度收入目标及超额完成收入目标任务的,各地还可从印花税征管经费中适当提取―部分奖励到人;对完不成任务的或属专管员责仟造成漏征少征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希各地结合实际,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基层征收局和税收征管人员,确保印花税的收入日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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