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1﹞14号【发文日期】2001-03-05【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凡依照“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受理 (一)受理时限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
2、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下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业务的时限,可自行规定; 3、省局在当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减免税业务。
(二)减免税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有关资料。
下级地税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呈报减免税业务时,也应分户、分税种、分年度报送下列资料,并报送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1、减免税审批表; 2、税管员调查报告;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减免税额等);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
纳税人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或提供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文号:湘地税发[2003]26号发布日期:2003-1-1为进一步严格行政单位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时限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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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4﹞86号
【发文日期】2006-09-12
【实施时间】2004-08-0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为提高审批效率,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暂仍按湘地税
发[2001]14号规定办理。
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报批材料、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
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
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出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内部审批权限、申报减免税资料、加强后续管理等3个方面的政策。
现解读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审批和核准权限《公告》对财产行为税核准类税收优惠除耕地占用税外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土地管理同级地税机关办理。
《公告》将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
同时,为了防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滥用,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对房产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审批,赋予市州地税机关一定的职责权限,只对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纳税人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房产税困难减免,市州局可以自行审批,也可以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公告》对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明确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直接上报省局审批,既减少审批环节,又便于加强监管。
二、精减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公告》将纳税人申报困难及灾情减免的资料由原来的9项精减为5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只需要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证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受灾企业应提供受灾情况证明资料)。
其他财行税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资料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报送。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对征地依据、标准、免征情形和征收时效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时,需要缴纳,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相关税收是可恶意减免的。
可是,很多⼈对省⼟地使⽤税的减免政策不太清楚。
那么,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为此,⼩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税⼟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税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征⼟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2、困难减免。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耕地征⽤免税。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1年内,免征⼟地使⽤税。
(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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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9﹞38号
【发文日期】2009-04-20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年10月11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
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