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解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解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该条又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纳税人不服征税行为的法律救济设置了“双重前置”的门槛,一是复议优先前置于诉讼;二是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优先于复议。
换言之,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就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指引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指引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当您与税务机关在税收问题上产生争议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它为您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首先,您需要明确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
一般来说,如果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务争议是需要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而有些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确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接下来,要确定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通常情况下,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您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证明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比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凭证等。
3、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申请准备好材料后,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当面递交。
直接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窗口。
2、邮寄。
通过邮政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将申请材料寄送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五、受理与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会在5 日内书面通知您补正。
补正通知会一次性告知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您。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您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受理申请后,复议机关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标题: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二、业务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不满意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当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
务核定、税务征收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纳税人有权利向税务机关提
起复议。
2. 纳税人提起复议的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
如果纳税人
逾期未提起复议,将无法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程序,纳税人在提起复议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填写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会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复议决定。
4. 复议结果,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
书送达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税务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税务案件可能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无需经过复议阶段。
总之,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指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必须先提起复议,等待复议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解决税务争议的程序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条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政复议、⾏政诉讼和强制执⾏措施的规定。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它是及时、正确解决税务纠纷的⼀种有效⼿段,对于保护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直接承受税收征收管理义务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务⾏为直接责任⼈和其他税务争议的当事⼈。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税务⾏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的名义进⾏,否则将是⽆效⾏为。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有权申请税务⾏政复议的公民为⽆⾏为能⼒或者限制⾏为能⼒⼈,其法定代理⼈可以代理申请。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合并、分⽴或者终⽌的,依法承受其权利的法⼈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与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税务⾏政复议的被申请⼈是作出具体⾏政⾏为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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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申请条件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以下为税务行政复议法律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减免、退还、处罚等决定,以及处理纳税人申报事项的决定等。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由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起。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出。
2. 行政行为基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
三、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书面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2. 受理和审查:上级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
案件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满足复议条件、申请人提供的
材料是否齐全等。
3. 复议决定: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复议机关的名称、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
信息、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结果等内容。
4. 送达和公告: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给申请人,并在法定媒体上公告。
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之日
起60日内提起复议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一般情况下视为放弃复议权利。
2. 资料准备: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包括有关税务行政行为的通知、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等。
3. 律师代理: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复议申请,但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委托参与行政复议决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近亲属
代理。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诉讼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确保自身合法权
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