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讲_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代理行政复议的前提与规范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指在行政复议制度下,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 代为申请证据调取: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等。
3. 接受行政机关询问和通知: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受行政机关的询问、通知等,并就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答复。
4. 参与复议听证: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询和辩论。
5. 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6. 提起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
业能力,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税务问题可能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困扰。
当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首先,要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这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比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并且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同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那么,应该向谁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呢?一般来说,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办理时限承诺(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76讲_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示】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结合各个条件的具体要求,是简答题的考核重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E.申请人死亡【答案】ACD【解析】选项B,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予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予以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概念及意义
二、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法律规定
三、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实践应用
四、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正文
一、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概念及意义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和答辩的一种权利。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二、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
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对行政复议代理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一些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在一些涉及地域较远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以方便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四、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虽然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不明确,导致部分代理人专业能力不足,影响行政复议程序的质量;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完善,导致代理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权益受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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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E.申请人死亡【答案】ACD【解析】选项B: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复议机关可以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B.15C.20D.30【答案】B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提示】因以上原因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期间)。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0.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例题1•多选题】行政复议期间,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有()。
(2015年)A.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解释或确认的B.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C.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E.申请人张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答案】CDE【解析】选项AB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例题2•单选题】税务行政复议期间,下列情形中引起行政复议终止的是()。
(2018年)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D.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答案】D【解析】选项AC: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选项B:属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选项D: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提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提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1)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5.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行政复议机构经批准应按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有错误):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提示】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提示】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1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1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