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006年第1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69期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程曙,余江涛(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贸经系,江苏南京210007)摘要: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的局限性也同样突出。
为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是必然选择。
通过对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分析,指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局限性,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将会有一场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纳税人权利;税务法院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604(2006)01—0054—03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及其作用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纠偏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除国务院作出外不具有终局意义,相关纳税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我国最早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当时的复议规则还相当简单粗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纳税人也不得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1958年税务复议委员会被取消,但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逐级申诉。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在税收领域,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或认为其不合法、不合理,是有权利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您提出复议申请,必须是基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同时,您需要认为这些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接下来,是申请的期限。
一般来说,您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然后,我们来看看申请的形式。
您可以选择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如果是书面申请,您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您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
如果是口头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您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在准备好申请之后,就要确定复议机关了。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找错了复议机关可能会导致您的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处理时间延长。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浅议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综上 所述 , 于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听 证 和处 罚 听 鉴 证存 在 种 种 不 同 , 着 行 政 复议 “ 本 高效 便 民 、 方式 灵活 ” 以及 “ 纷 止 争 、 结 事 了 ” 定 案 的立 法精 神 , 笔
第2 6卷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河 南财政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o n n C l g fF n n e& T x t n o r a fHe a ol e o i a c e a ai o
Vo. 6. . 12 No 2 Apr 2 2 . 01
截 至 目前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均 未
对行 政复 议 听证 制 度 出 台进 一步 的具 体规 定 。实
践 中 , 务复 议 机 关 只能 参 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证 税
件, 申请 人提 起诉 讼 的 比例较 小 , 本 上做 到 了定 基 纷 止争 、 案结 事 了。
国家秘 密 、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外 , 需 公 开 进 商 都 行, 这样 就使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权 处 于公 众 的 监 督 之
务机 关作 出 具 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对 当 事人 针
的请求而举行的 , 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 为事前 听 证 。而税 务行 政复 议 听证是 在 税 务 机关 的具 体行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一)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一)(总分:4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18.00)1.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逼税行为,相对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1.00)A.相对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相对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
按照规定,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下列各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是( )。
(分数:1.00)A.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B.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有6种:(1)依照《行政复议规则》第38条的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属于受理条件的;(6)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参加复议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选项A和C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其中选项A中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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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排除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就是说无论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都无权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加以审查,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有限的审查权。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沿袭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合规章。
”该条款显然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向税务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的,如果不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就不能向税务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此即附带性审查;同时向税务复议机关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
二是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审查,只有对“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才可以申请审查,这大大缩小了刘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三是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是很明确。
在目前税收立法还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时候很难区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规章还是规定。
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太明确,导致在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垂直管辖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垂直督促虽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等问题,但同时由于税务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隶属性,使得税务复议机关在裁决争议时难免缺乏复议公正的形式要件,这种“自己做自己法官”的模式即使结果公正,也难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层级内部监督制度和税务机关自我纠错制度,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原则,在机构设臵、人员组成方面特别注意它的超脱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设立税务复议机构时,都注意到了提升税务复议机构独立的必要性。
例如美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上诉部(theappealoffice),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立法局首席咨询部,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内收入局的行政机构。
又如,在日本税务复议机关的设臵上,其在国税厅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国税不服审判所,统一负责有关国内税的复议请求。
没有相对独立性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既违反了最基本的自然正义原则,又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所应有的职能。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某些申请程序上采用了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臵规则。
例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无法或不足以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他就不具备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进而税务行政诉讼)的资格。
尽管增加纳税担保的内容后,税务复议的条件已经有所缓和,但迄今为止,这仍然是一个有缺陷的条款。
如果当事人直接申请复议,按照现行的税务争讼程序,从复议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至少要经历半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段时期内,税款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对国家利益或税收秩序可能会构成损害,同时也会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
实际上,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如果出现停止执行的情形,一般也是行政机关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或法律法规有直接的要求,这足以说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即便其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仍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入国库。
在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立法活动必须受制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如果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同样也应该归于无效。
而就税务行政复议的前臵条件而言,尽管增加纳税担保以后,相关的后果有所减轻,但是无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当事人,有时也无力提供担保。
因此,税务复议前臵条件的规定,使当事人无法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从而剥夺了当事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同时也使其财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业务概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⑵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⑴罚款;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⑴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⑵不予抵扣税款;⑶不予退还税款;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四、所需资料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办理程序(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31.接收复议申请;2.复议申请的处理:⑴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⑵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4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⑴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⑵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⑷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5的;⑸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