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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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培训课件(共31张PPT)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培训课件(共31张PPT)
• 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 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 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 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 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 敌草隆、氟乐灵、苯达松、茅草枯、草甘 膦等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 一、严禁在任何植物上使用的: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 杀虫脒 ,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 剂,汞制剂,砷 、铅类,敌枯双,氟乙酰 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 ,毒鼠硅。 •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 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久效磷, 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特丁硫磷, 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 , 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 硫磷,氯唑磷,苯线磷。
中毒农药
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 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 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 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 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 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香、退 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 毒草胺等
低毒农药
2.慢性中毒 多见于农药厂工人。由于长期少量 接触有机磷农药,胆碱酯酶活力明显降 低,但症状一般较轻。主要有类神经症, 部分患者出现毒蕈碱样症状。
3.致敏作用和皮肤损害 有些有机磷农药具致敏作用,可引 起支气管哮喘、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 炎
[诊断] 我国现行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 毒诊断标准 (GBZ8-2002) 如下: 1.诊断原则



短时间接触大剂量有机磷的职业史 相应的临床表现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 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
2.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及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

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

③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④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 核准的标签的内容一致。
“两个不准”: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

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旧《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标签的规定:
第十六条 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
1、条款内容增多 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49条; 2017年修订后,新《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66条, 与之前相比增加了17条。
2、修订幅度很大 除了新《条例》第十六条与原《条例》第十条的规 定是完全一致以外,其它所有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 更改。
2
二、新《农药管理条例》主要的内涵精神

三是对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健全农药生产经营采购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四是确立了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进行规定

五是完善农药使用分级负责,强化农药使用的要求,确立了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六是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更大了
3
三、农 药 经 营
新《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旧《农药管理条例》对 农药经营单位的规定,主要对如下内容作出规定:
正确说明怎么用。
(3)几个禁止条款(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不得加工、分装农药
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不得向未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和未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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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
•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 试验。
•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 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 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 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 内容。
•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 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 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 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 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 的农药包装材料。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的,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药管理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中国国家农药管理局制定了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农药。

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库存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保障农药质量安全。

对于农药的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安全间隔期,对于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存储使用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明确规定。

二、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监测,严格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量。

规定了对于农产品的进口、出口和市场流通环节应当实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农药环境管理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强调了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和义务。

四、农药市场监管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市场的监管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价格管理、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内容。

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药市场秩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各级农药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执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7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16【生效时间】2017-06-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 药 管 理 条 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入修订阶段。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在历经10余年的漫长修订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李克强总理于3月16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4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6条,较旧《条例》的48条增加16条。

二、条例主要变化新版《条例》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大变化和调整,下面重点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一简要介绍(一)农药登记1、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第一类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第二类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第三类新农药研制者(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除这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2、农药登记类型。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从中分出两种类型:统一为农药登记,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

其中,普通农药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但卫生用农药的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代码为JD3、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类型: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地区)农药GLP实验室。

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及新老条例变化对照说明

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及新老条例变化对照说明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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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处理:
中毒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处理 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由粮食部门组织处理 农作物药害事故------ 由农业部门组织处理
• 1、赋予农业部门全程监管职责

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

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2、 加大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立法保障

一是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

二是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
• 第三十九条: • 关于临时生产、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规定
• 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决定
五、农 药 监 督 管 理
经费保障 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应当 加强对农药监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 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农药使 用分级负责制:
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 给予鼓励和扶持;
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 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 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 经营者应当回收废弃物
(四)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新增)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经营条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及饮用水水源、 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
第二十八第二款:
经营卫生农药的, 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经营其他农药的, 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 农产品、饲料等
(三)经营管理中采购、销售等活动的规定新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采购(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查验,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建立台账,保存2年以上
(2)销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t幻灯 片 51
建立台账,保存2年以上
注重指导,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用药(必要时实地查看)
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
•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
•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 1日起施行。
一、新《农药管理条例》形式上的变化
(三)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
等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 (1)处置单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2)处置费用: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
生产企业、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五)进口农药相关规定(修改)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应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2)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 (3)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 (4)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
③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④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 经核准的标签的内容一致。
“两个不准”: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

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旧《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标签的规定: 第十六条 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
1、条款内容增多 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49条; 2017年修订后,新《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66条, 与之前相比增加了17条。
2、修订幅度很大 除了新《条例》第十六条与原《条例》第十条的规 定是完全一致以外,其它所有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 更改。
二、新《农药管理条例》主要的内涵精神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
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
• 用方法和用量”之规定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三款: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七)农药包装和标签的规定(修改)
新《农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 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计算 机管理系统; (四)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禁止进口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 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应当 遵守本条例
(六)对过期农药的规定(修改)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新《农药管理条例》直接删除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证机关申请延续。
(3)变更:载明事项发生变化 申请变更 (4)设立分支机构:向发证机关变更经营许可证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免办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启示
※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伪造、变造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农药的有效成分等。
※ 增加了在标签中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限制使用”字样及相关内容、安全间 隔期等规定
四、农 药 使 用
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的规定只有6条, 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的规定共10条,相比 旧《条例》新增了4条,并且对原有的6条都作为了修 改和完善
(四)有关用药记录的规定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应当记录用药情况 的单位
①农产品生产企业 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③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④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记录内容 :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
用量、生产企业等
(3) 记录保存:2年以上
(五)农药使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相关规定

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个鼓励”:鼓励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四个应当”:
①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 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 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②剧毒、高毒农药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 标签还应当标 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使用农药 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新增)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载明事项: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等 (2)有效期:5年。期满需要续期的,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
(一)农药保管、防护和使用方法的相关规定(修改)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1)妥善保管、防护,确保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
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 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2)限用农药要指导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
高毒农药 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农药使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修改)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注重保护环境,防止 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三十五条 •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
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七条 • ◆鼓励: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 ◆ 应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废弃物
供统一用药பைடு நூலகம்务。
(3)注重安全用药 第三十四条 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
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
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不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加大使用剂量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剧毒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正确说明怎么用。
(3)几个禁止条款(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不得加工、分装农药 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不得向未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和未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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