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被用于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化学性或物理性的有效成分、制剂、混合物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药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以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科学合理,遵循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农作物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农药种类
第五条农药可分为无机农药和有机农药。
第六条无机农药是指以金属元素或碱金属元素为有效成分的农药。
第七条有机农药是指以碳氢化合物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包括液体、悬浮剂、可溶性粉剂和气雾剂等。
三、农药的使用
第八条禁止在全国性重点保护植物林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湿地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第十条农药使用中。
2024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生产农药最多、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农药的合理使用不仅可以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而且也可以有效抑制农作物病害,有效控制害虫种群,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农药过量使用则可能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此,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有效防止农药过量使用。
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定农药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管理等内容;
2.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购销企业的认证条件及其他条件;
4.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农药标准》使用农药;
5.规定农机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装备等;
6.规定农药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7.规定农药的运输、储存及报废;
8.规定农药的检查、检验及处置等。
三、农药管理条例主要的目的
1.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健全农药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体制;
2.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3.为了确保农作物的质量安全,降低危险性农药的使用和残留,保护环境质量。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摘要】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流通管理和使用行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旨在提升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具体来看,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加强了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并规范了农药使用行为,以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未来,这将带动农药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观察和评估,随着农药行业的逐渐规范和优化,未来农药行业有望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影响、企业、流通管理、使用行为、规范、意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的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流通管理,规范了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行为的规范,强调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倡导绿色施肥、有机农业,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
本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农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预计将在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为了加强对农药管理的监督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部、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对农药安全的监管,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那么这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究竟有哪些重要内容和亮点呢?接下来我们逐一解读。
这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包括了对农药登记、注册、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生产和销售农药产品。
还对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购买农药的资质和数量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升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的规定。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该条例还对农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和行为做出了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严禁农药经营企业从事无证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农药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农药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和标准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农药和超范围使用农药。
该条例还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农药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杀灭或者抑制害虫、病原体、有害植物和有害微生物,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的化学或者生物制剂。
”这个定义明确了农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对农药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且严禁非专业人员经营农药。
还对农药的存储、运输和包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并且禁止使用过期的农药。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性要求,要求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间和使用量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登记和审查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和控制。
规定了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农药登记,未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审查中,还要求对农药的毒性、残留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农药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企业、流通商和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管理制度]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壹)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运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能够且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且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运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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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
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
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
农药将与人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5.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6.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7.完善假农药定义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8.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9.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10.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11.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13.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有效期:5年;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15.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16.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7.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19.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21.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组织机关:农业部;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23.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吊证。
24.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2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6.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随后,农业部将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的相关细则,规范每一种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各级农业部门将组织系列培训和解读,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高壮大队伍建设,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规经营,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农药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需要研发、生产农药,经营单位按照农民需要购药、开方、卖药,农民按照作物生产标准在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黑窝点、无证生产经营试验、假劣农药依法严惩,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农药,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
⒈、观察温度:使用细菌农药的适宜温度是在25℃以上。
温度低到一定程度,则完全失去杀虫作用。
在25~30℃时使用细菌农药,防效比在lO一15℃时要高出l~2倍。
因此,温度低于20℃时最好不使用细菌农药。
⒉、观察湿度:环境湿度越大,细菌农药的药效发挥得越好。
因此,使用细菌农药宜在早晚有露水时进行,以利于菌剂粘附在茎叶上,并促进芽孢繁殖,增加与害虫接触的机会。
此外,较湿润的土壤有助于菌剂的吸附,从而提高杀虫效果。
⒊、观察阳光:为了减弱阳光中紫外线对细菌芽孢的破坏作用,使用细菌农药最好是在阴天或下午4时以后进行,如能在粉状细菌农药中加入粗糖蜜或玉米糖浆,会对过滤紫外线有一定的效果。
⒋、观察雨水:中到大雨会冲刷喷在植株茎叶上的细菌农药,降低防效。
如果在喷后5小时下毛毛雨,有增加防效的作用。
为保证药效,应在施药后l至2天内无中到大雨的前提下,选择阴天或微雨天施药。
施药后如遇中到大雨,雨后应立即补施,此时杀虫效果最好。
⒌观察风:大风天施细菌农药浪费大,尤其是粉剂,飘失更多。
同时,大风天也不利于芽孢的萌发。
故应在无风或微风天施细菌农药。
提高利用率低容量喷雾法单位面积上在施药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农药原液稍加水稀释后喷雾。
添加水量相当于常规喷雾技术的1/5~1/10。
具体方法是将常规喷雾机具的大孔径喷片换成孔径0.3毫米的小孔径喷片即可。
这样可减少农药流失,节约大量用水,显著提高防治效果。
静电喷雾法在喷药机具上安装高压静电发生装置,使带电喷施的药液雾滴在作物叶片表面沉积量大幅增加,农药的有效利用率可达90%~95%。
胶囊化施药法比较适用于水田。
只需把加工好的药丸均匀地撒施于田中便可,比常规施药法可提高工效十几倍,而且没有农药漂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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