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由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 与损 害 结果有 间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与 一 个 同损 害 结
络 与单独 侵权行 为无 异 , 属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近 年 果有 着直 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间接 结 合导 致 同一 损 害 不 来, 由于 在共 同侵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上 , 观 说 的 结果 的发 生 。之 所 以将 多因一果行为排 除在共 同侵权 客
二 思联 络 , 为结合 造成 同一 损害 的行 为 。无 意思 联络 的结合 方式 与程 度 ; 是各 行为后 果 在受 害人 的损害 行 数人 侵权行 为 的研 究 意 义 主要 在 于廓 清 其 是 否应 归 后 果 中是无 法 区分 的。这 种 无 法 区分 可 能 存在 于裁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 即行 为人是 否应 承担 连带 责任这 一 判 上 , 主要 的是 从保 护 受 害 人 角 度 , 应对 其 课 以 更 不
接受 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因此 越来 越多 的学 者认 为共 同 之外 , 的考虑是在此类情 形 中 , 主要 因果关 系的种类 不
侵权 行为应 包括 ( 分 ) 意思联 络数 人侵 权行 为 。 部 无
同 , 中某些 行为 或者 原 因只是 为 另一 个行 为 或者 原 其
20 0 3年通 过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人 身 损 因直接或 者必然 导致 损 害结果 发 生创 造 了条 件 , 其 最 而 害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下 简 称 本 身并不会也 不 可能 直接 或者 必然 引 发损 害结 果 , 以 导
这种 不可 分性 也是 问题 。对 于这一核 心 问题 , 界 一 直存 在 争 议 , 学 由于 过于严 厉 的证 明责任 考虑 。 同样 , 长期 以来在 共 同侵 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这 一 问题 上 认定 共 同侵权 的成 立并 适 用 连 带 责 任 的基 础 。所 谓 主观说 占据通 说地 位 , 因此传 统上 多数 学者认 为无 意 间接结 合行 为 也 就 是 “ 因一 果 ” 为 , 常 是 几 个 多 行 通
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
无意思联络数 ^ 侵权的慨念、 构成要件和性质
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的, 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 因力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上升到法律这一 ” 位阶的则是于2 O 年 1 月2 通过的, 09 2 6日 并于 2 1 年 OO
串通, 都是为了各 自的 目的去偷这些财产。本案例中, 损 害结果就是亭子的垮塌 , 而第一个小偷偷瓦的行为不可
能造成亭子的垮塌 , 只有后三个小偷偷柱子的行为才是 导致亭子垮塌的原 因。在这三个小偷之间, 任何一个小 偷偷柱子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亭子的垮塌 , 只有三人行
从盲信, 又买了一防漏电装置, 不料这个装置也是不合格 的, 导致甲在洗澡时触 电身亡。本案例中 , 因热水器和防
在我国,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是一个理论界探 讨得非常热烈的问题 ,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
纠纷。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 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 害人共同损害。其构成要件是 :一) ( 须有两个以上的侵 权行为人存在 ; 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 各 ( 二) ( 三) 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其
法解释没有作具体规定, 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 , 由 证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法官的经历和素
2 0 年 5 1日生效的《 0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的规定: 第3 “ 两 质不可能完全一样, 难免会造成“ 同案异判” 的现象, 故有
7 1日实行的《 月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l 条规 第 1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作者:崔峰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与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责任的规定相互比较,从“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以及责任承担所采用的因果关系和方式的角度,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特殊型和复杂性,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数人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029-02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一、“无意思联络”的涵义“无意思联络”是在主观共同性方面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的内容而言的。
所谓主观共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认为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
对于“意思上的联络”这一层面的解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意见并不统一,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于此项做出的解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对于“共同实施”中的“共同”有主客观共同说和主观共同说。
打破主观限制,包含了客观共同。
主观说认为仅包含主观上的共同,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第8条的“共同实施”认为是主观共同的更为合理,因为在第11条、第12条中表述为“分别实施”以表明是主观上无主观关联性,只是要求各个行为均有过错的前提下“造成他人同一损害”,而第8条规定中仅要求“造成他人损害”并未要求“同一损害”,无论同一损害还是不同损害均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附加一个限制条件——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
但是这样就无法区分第8条与第11、12条的适用。
因为第11条、第12条将客观共同说的“客观行为关联的共同加害行为”纳入了规范范围之内,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中规定的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认为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十七 一的 ,而且是 不能分 割的 , 如果数个侵 权 联络 ( 共同意思 ) 所谓意思联络 , 。 有认 为 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同侵 权是指两 人以上 行为造成 的结果是 可以分割 的 , 共 即一个侵 应 限于 “ 故意”的情形 ,亦有认 为 “ 有认
的故意或过 失 , 或者数个行为人的不 同行 “ 行为共同 , 各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只 位和分析 ,应 当从主 、客观的分析开始 。 为 相互结合 , 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 这里 有在 判例中和学说 中有 不同的主张 , 我 以
三 、主观说的适用分析 主观说坚持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的本
~
行为之 间提 供 了便利 , 导致数人侵 权比同 应该从侵权责 任的 惩罚性角 度出发 , 清 理
一
法疆揉克
同时 , 侵权行为 法具 有惩罚性 , 确定
确定其 不应适 用于 侵权责任 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 同时达到 并 侵权人 的单独行 为更具有 伤害性 , 故具 连带责任的适用 目的 ,
2数人无意思联 络侵害他人权益 , . 造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人 , 为共 1及。依 照我 国学者 的观 点,无意思联络数 成 同一损害结果 ,依客观说 , 构成共 同侵 同侵权人,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 帮助 人侵权 , 是指数 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 权 , 负连带责任 ; 依主观说 , 不构成共 同侵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入, 为 思联络 , 而导致 同一受 害人 共同损害 。不 权 ,应各按其加害部分 承担 赔偿 责任。 侵权人 ,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帮助限 难发现 , 对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的科学 归
≯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可能大家对于共同侵权还比较熟悉,那么,关于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具体的内容知道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共同侵权:(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意思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根据侵权行为结合的不同方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行为。
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如果多个侵权⾏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因为其侵权⾏为发⽣作⽤,侵害他⼈权利的,叫作共同危险⾏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1、真正的⾏为⼈是否确定。
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个推定⾏为⼈的问题;⽽在共同危险⾏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度来看,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每个⼈的⾏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的⾏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损害后果;⽽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为⼈的⾏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每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各⾏为⼈的⾏为并未相互结合造成同⼀损害。
3、法律责任不同。
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为(《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各⾏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为(《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则各⾏为⼈承担按份责任。
但是,在共同危险⾏为中,每个⾏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承担
就是说各加 害行 为的结合是侵 权结果发生 的共 同 、 唯一原
适 当扩大连带责任 的适用范 围, 在当事人之 间合理分配损 害和风险 , 更有 利于保护受害人 的利益 。因为 , 相对于生 命、 身体 、 健康无辜遭受 侵害的受 害人 而言 , 与其让加 害人
承担按份责任而使受害人求偿不 能 , 宁使加 害人承担连 毋
带责任而致其追偿不能 , 在利益衡量上更 为妥当。毕竟加
2l 0 0年 2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l
F b2 1 e .0 0 S ra .5 . e ilNo 1 0 No2
总第 10 5 期 第2 期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承担
⑧ 吴旭 日
( 江苏周瑞 昌律师 】 某高校因施 行两地办学 , 学校班车一周往返一
趟。部分教工 向学校提 出了增加车次的要 求 , 但校方一直 未予 明确答复 。在看到有市场需求的情形 下 , 该校某教工 打算购买一辆客车挂靠到校方名下 , 按校车来运营。对此 , 某高校领导考虑到一旦 出事故学校可能要承担责任 , 故一 直没 同意 。某教工随后 自行购买车辆 , 并私 自在车身上涂
害行 为是在道德和法律上 都应予 以谴责 和给予否定评价
方式 ; 其次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目前这方面不 明确的环节 , 从
而最终在司法实践 中做到司法裁判在定性方面的同一。
一
的行 为 , 而侵权法 的制度使命就是要通过合 理移 转损 害和 风险 , 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救济。[ 2 1 客观说虽在价值取向上 更符合侵权法的制度要求 , 但其缺点是容易混淆无联 络共 同侵权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 即单独侵权 。 其行为关联共同 的概 念将无意思联络 的数 人侵权全 部囊 括进 共 同侵权 的 概念构成中 , 将共同侵权泛化。
试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
释》 3 第 条第一款 中后半部分规定的 “ 二人 以上 无共 同故 意、共同过失 ,但 其侵 害行 为直 接结 合发 生同一损害后 果的 ,构成共 同侵权 ,应 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1 0条规定 3 承担连带 责任 ”就 是本 文要论述 的无意思
无 意 思 联 络 数 人 侵 权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的 法 理 基 础
( ) 观 说 ( 观 共 同过 错 ) 一 主 主
共 同侵 权 的构 成 要件 有 主 观 上 的 也 有
客观上 的 ,只要 主观 上共同性或者客观上
指 行 为人 基 于 主观 共 同 过 锚 而 构 成 的 共 同 侵 权 ( 文称 有意 思联 络 共 同侵 权 ) 解 本 。《
行为如何结合而造成损害都构成共同侵权 ,
所有行为人都要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 衷说 三 折
折 衷说 认为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 同说 都 偏 向 于保 护加 害人 或 受害 人单 方 的利 益 ,都 不足 采。折衷说认为 ,判断数人侵
是指 由法律专 门规定 的应 由共 同侵权行 为
人 或 共 同危 险 行 为人 向 受害 人 承 担 的共 同
的和各 自的责任 ( 张新宝 ,1 9 ;李亚虹 , 95 1 9 。美 国侵权 法是这样来定义连带责 9) 9 任 的:侵权行 为结合起来造成不可分割 的 损害 时,行 为人共 同或分 别承担 的责任都 是连带责任。 英文中连 带责任是 ii n ( on a d t s v rlibl , e ea l iy 直译 为共同及分 别责任 ) a i t 。 从 以上概念来看 ,共 同侵权行 为人对
任 按 份 责 任
在主观说受到批判 的同时就 出现 了客 观说。客观说认 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以 客观上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客观关联足 以, 不必 以主观上的共 同过错 为限 。所谓客观 关联共 同性 即数人的行 为共 同构成违法行 为的原 因或条件而发生同一损害( 孙森淼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人 侵权行 为 与一般共 同侵权 行 为的本质 区别 。所谓 “ 意思联 的权 利救济 , 无 以体现 社会 的公平 正义 。“ 侵权 行为法 的主要 任务 ” 民事 主体 络” 是指行 为人 既没有共 同故 意, 也没有 共 同过 失 。 申言之 , 各行 在于如何 构建法益保护 与行为 自由之 间的矛盾 关系。0 为人 对 自己的行为与他 人行为发生 结合缺乏 事先的预见 , 造成 同
意思 联络 的多数人 侵权 , 并对其 构成要 件和责 任承担 作 了区 分 。 无意 思联络 的数 人侵权 的概述 ( ) 意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的概念 与特征 一 无 所谓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权 , 指二人 以上没 有共 同的意思 是 联络 , 无共 同的过 失, 其行 为相互 结合造成 他人人 身或 财产 也 但 损害 , 害后果 同一 , 损 由数人承担 相应 的法律责 任的侵 权行 为。 其法律特 征表现 为 : I数人 分别实 施侵权 行为 。 () 所谓“ 分别 实施
权 归责的基础 是行为人 主观的共 同过错性 , 正是各共 同加害人在
、
主观 上具有 共 同过错 , 才使其 行 为成 为相 互管理 的一个 整体 , 共 同成 为损 害结果 的原因 , 是损害 结果具 有整 体的不 可分割性 。 主 观 的共同过 错 , 使共 同肌害人 的行为 具有 可责难 性, 使得共 同加 害人 具有承 担连带 责任 的正 当基 础 。 而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 权 ,
一
无 共 同过 错 , 各个 行为人 的行为 也只是 单独 的行为 , 因而不 能按 照 共 同侵 权处理 。。 ” 笔者 认为 , 现代 侵权 责任法对 数人侵 权形态 的划 分标准 呈现 多元 化: 首先 , 责任法遵 循理性 原则, 侵权 要求侵 权 人 的承担责任 应 当与其 理性预 期相 一致 。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与共 同侵权 的本质 区 别在于 是否具 有共 同的过 错 。共同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随着社交媒体和通讯技术的普及,人们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频繁。
然而,有些人会进行无意思的联络,例如不断发送垃圾邮件、恶意短信等,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的日常生活,还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并举出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1. 恶意拨打电话某甲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商,由于其产品质量可靠,备受消费者信赖。
然而,最近某乙个人频繁向该公司拨打恶意电话,由于拨打频率较高,导致该公司的客服繁忙,无暇处理其他的询问和投诉。
某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停止无意思的联络,承担赔偿责任。
2. 骚扰信息某丙是一名网络红人,拥有众多粉丝。
然而,某丁却侵犯了某丙的权益,频繁发送骚扰短信及私信,扰乱某丙的正常生活。
某丙因此采取法律措施,要求某丁停止无意思的联络行为,并进行赔偿。
3. 垃圾邮件某戊公司是一家互联网企业,由于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其邮箱经常收到大量的垃圾邮件。
其中,某己个人通过发送大量的垃圾邮件进行无意义的联络,导致某戊公司对正常邮件的处理能力大幅下降。
某戊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己停止诋毁、侵害其商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侵权行为分析以上三个案例中,都涉及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
无意思联络指的是公民或者法人等主体,通过使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其他人发送无效信息,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
从三个案例来看,无意思联络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侵权行为:1.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包括呼扰、恐吓等。
2.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经济利益的损害,例如电话费、信息费等。
3.侵犯公民的声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包括在公共场合故意污辱、辱骂、诋毁等。
三、如何防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为了防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能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2.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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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3年4月14日,农电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农网改造。
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在施工中将所有权属于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的广播线从电线杆上拆卸后,未作妥善处置,致广播线横向悬挂在公路上。
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段时,被横跨公路的广播线刮倒。
与此同时,对面驾驶拖拉机相向行驶的邹某见章某跌倒后,当即向南避让,但由于避让不及,拖拉机后轮从章某右小腿碾过,致章某受伤。
邹某停车后将广播线拖开。
当时,途经此地的朱某亲眼目睹了这一事实,并要求邹某不要离开。
邹某不听,驾车离开现场。
此后,有人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朱某告知事故和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该驾驶员立即驾车追赶逃逸的拖拉机,但未能追上,后摩托车驾驶员将其看到的逃逸的拖拉机号码告知了朱某。
事故发生后,经人报警,当地公安部门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并将章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折(钢板内固定)。
此后,公安部门经调查,确认邹某于事故发生时间经过上述路段和其拖拉机碾压章某的事实,并于同年4月22日向章某、邹某发出通知书,载明:该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造成,告知当事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4月29日,章某出院,花去医疗费16863.53元,医嘱休息一个月,陪护二人。
同年9月30日,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原告章某诉称,2003年4月14日下午15时许,我驾驶摩托车被悬挂在公路中间的广播线刮倒后,邹某驾驶的拖拉机又将我的右小腿碾压致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我无违章行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31815.23元。
被告邹某辩称,原告受伤属实,但并非被告主观过错造成,公安部门对此已经认定被告无违章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实际是其被广播线刮倒所致。
被告广播电视站、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虽然被广播电视站、村民委员会所有和管理的广播线刮倒受伤,但有证据证明广播线是被农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拆卸后,悬挂在公路上而将原告刮倒致伤,农电公司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农电公司辩称,原告被广播线刮倒,该线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是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应由他们承担责任;原告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发现悬挂的广播线,自身也有过错;邹某肇事后逃逸,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在公路未设置禁行标志或者施工障碍标志的情况下,均可通行。
农电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拆卸广播线后,未履行警示义务,以提醒行人和通行车辆的注意,导致章某途经此处时被刮倒,农电公司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邹某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未能足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事发后未能及时救治伤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章某在未看到公路有任何禁行或施工标志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到公路上悬挂着广播线,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广播电视站及村委会已经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是农电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广播线悬挂在公路上引发的,主观上也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农电服务公司和邹某分别向原告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2079.26元和5519.82元,同时驳回章某要求某广播电视站和某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定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质,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还是共同危险行为;二是在公安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
一般来说,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作出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三是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有损害的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四是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常常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相混淆。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害人的情况。
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
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
三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不确知侵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谁是侵害人不能确定。
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某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
第三,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是推定的,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显然,农电公司和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
本案中,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作为广播线的所有人,通过举证证明了该广播线悬挂在空中系农电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拆卸所为,从而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农电公司在私自拆卸了广播线后,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
显然,农电公司的不作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其应当承担责任;而章某在公路上没有禁行标志或者施工障碍标志的情况下正常行使,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章某被广播线刮倒后,邹某虽然采取了避让措施,但未足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显然,邹某没有能够遵守这一规定,其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对农电公司和邹某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这要依据两者的过错程度以及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农电公司私拆广播线的行为应当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的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邹某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知,主观上没有过错,因其存在逃逸情节,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法院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上述分析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在2004年5月1日起生效。
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款规定,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而本案的判决与该解释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也是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