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劝说策略分析——面子理论视角
律师的策略如何打破对手的辩护

律师的策略如何打破对手的辩护律师作为法庭上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来打破对手的辩护,以争取更好的胜诉机会。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律师策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批驳对方证人的证词在对抗对方的庭审辩护时,律师需要重点关注对方的证人证词,尤其是证人的关键证词。
对证人的证词进行驳斥和批判,可以有效地削弱对手的辩护。
1. 证人的不可靠性分析律师可以通过详细审查证人的背景、行为和言行举止等方面,展示证人的不可靠性。
例如,证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与被告有利益关系等。
通过这些分析,律师可以找到证人证词的破绽,对其进行批判和驳斥。
2. 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律师需要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仔细分析,寻找证词中的矛盾之处。
例如,证人在不同场合作证时是否有不一致的陈述;证词与其他证据是否相悖等。
通过揭示证人证词的矛盾,律师可以动摇对方的辩护立足点。
二、挑战对方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律师的另一个策略是挑战对方提供的证据。
通过质疑、分析和辩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律师可以打破对手的证据链,从而削弱对方的辩护。
1. 对证据的来源进行调查律师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
查证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有可能被篡改或伪造。
若发现对方的证据存在问题,律师可以以此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证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分析律师需要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逻辑性和连贯性的分析。
通过查找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缺失或不完整的地方,律师可以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反驳,来推翻对方的证据。
三、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规定律师还可以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规定来打破对手的辩护。
通过挖掘并展示自己的证据链和法律依据,律师可以有效地推翻对方的辩护。
1. 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通过对法律解释和案例的援引,律师可以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权威性的支持,从而动摇对方的辩护。
辩论辩题的辩护策略

辩论辩题的辩护策略
正方辩手角度:
辩护策略:正方辩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引用专家观点,可以引用专家的研究成果,如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人们在辩论中往往会受到情绪的影响,而辩护策略可以帮助人们更加理性地进行辩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2. 引用名人名句,可以引用一些著名的名人名句,如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辩论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一种战争”,说明辩护策略的重要性。
3. 引用案例,可以引用一些历史上的辩论案例,如林肯和道格拉斯的辩论,说明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在这场辩论中,林肯运用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赢得了选民的支持。
反方辩手角度:
辩护策略:反方辩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引用专家观点,可以引用一些专家的观点,如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辩护策略可能会导致人们更加倾向于情绪化的辩论,而不是理性的辩论。
2. 引用名人名句,可以引用一些著名的名人名句,如尼采曾说过,“没有人会为了辩论而改变自己的观点”,说明辩护策略并不能真正改变人们的观点。
3. 引用案例,可以引用一些历史上的辩论案例,如肯尼迪和尼克松的辩论,尼克松虽然运用了一些辩护策略,但最终还是败给了肯尼迪,说明辩护策略并不总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可以从专家观点、名人名句和历史案例等方面进行辩护,但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论据和引用,以确保逻辑清晰,论据充足。
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说服

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说服作者:陈文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陈文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广州 510420)摘要:中国律师使用了3种礼貌策略,即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其中,出现最多的是消极礼貌策略,其次是积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为了实现这些礼貌策略,律师使用了各种语言形式,最常见的依次是:限制语、将言者和听者非个人化、提供原因、尊重对方、设问以及包括言者和听者等。
法庭辩论中使用礼貌策略与日常对话中使用礼貌策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律师使用礼貌策略不仅可以协调人际关系,还可以通过与法官建立融洽的关系,更好地传递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信息,实现辩论的说服目的。
关键词:礼貌;说服;融洽关系;法庭辩论;面子保全理论中图分类号:DF0-055;H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12-0084-04法庭辩论是一种交流信息的机构性语篇,在辩论中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希望能够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辩论再现了案件的真相。
在一些学者看来,如果交际双方所关心的是如何最有效地传递信息,礼貌则无关紧要。
然而,在法庭辩论中礼貌语言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礼貌是“典型人”(Model Pe rson)为满足面子需求所采取的各种理性行为,他们的礼貌概念是策略性的,即通过采取某种语言策略达到给交际各方都留面子的目的[1]。
Brown和Levinson提出5种礼貌策略,对语料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般有其中的3种: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积极礼貌策略就是满足听者的积极面子需求,即听者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和喜爱,言者通常表明自己与听者之间有某些共同之处,诉诸友谊或伙伴关系,以满足对方的需求;消极礼貌策略是言者满足听者的消极面子需求,维护听者的私人领域和自我决策的权利,言者通过不干预听者的行动自由来满足听者的需求;在使用非公开的礼貌策略时,言者的言语行为比较间接、模糊,不直接触及听者的面子,所以能够避免对听者的面子威胁[2]。
律师的口头辩论艺术说服力强大的辩护技巧

律师的口头辩论艺术说服力强大的辩护技巧律师的口头辩论艺术:说服力强大的辩护技巧律师的辩护技巧和表达能力在法庭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通过言辞和论据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以赢得案件。
口头辩论艺术是律师的最重要工具之一,能够增强辩词的说服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运用口头辩论艺术的技巧,以提高他们的辩护能力。
一、准备充分的论据在进行口头辩论之前,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准备充分的论据。
律师应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细节,并提前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和反驳。
通过掌握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律师可以在法庭上给人一种深思熟虑和专业的印象,从而增加说服力。
二、强调关键信息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将关键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法官和陪审团。
律师应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论点,突出证据和法律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重复关键信息或使用引人注目的措辞,律师可以在听众的记忆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提高说服力。
三、运用修辞手法修辞手法是律师口头辩论艺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律师可以使用修辞手法来增强自己的辩词说服力。
比如,律师可以使用排比句、反问句和比喻等修辞手法,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并加强论点的表达。
此外,律师还可以使用情感化的语言来触动听众的情感,以赢得他们的同情和支持。
四、掌握辩论技巧律师需要掌握一系列的辩论技巧,以应对不同的辩论情况。
例如,律师可以使用引用权威观点、提出无可反驳的论据或运用逻辑推理来加强自己的辩词。
同时,律师还应该学会倾听和回应对方的观点,以显示出自己的尊重和专业。
通过善于运用辩论技巧,律师可以在辩论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从而增加说服力。
五、保持自信和冷静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是一项高度紧张和充满压力的任务,律师需要保持自信和冷静。
自信可以使律师更具说服力,冷静可以使律师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反驳。
律师应该通过充分的准备和实践,自信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法庭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反应。
只有保持自信和冷静,律师才能充分发挥口头辩论的艺术效果,提高辩词的说服力。
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论律师辩论的技巧作为一个法学学子,我深知司法口才的重要性。
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当事人辩护,看到法官用洪亮而有气势的语言审案,我很崇敬他们,我很羡慕他们。
当然,我也会向他们看齐。
司法口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在他们光鲜亮丽的背后,他们也是通过一点一滴地积累众多的技巧。
依法治国是现今社会的主流,法律专业的前景一片大好,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更高,一些必备的法律技巧法律人必须拥有。
于是我查看了相关资料,希望自己也能有所收获。
下面我们从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技巧方面作简单的论述。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
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律师的辩论必须做到:①高度熟悉案情,才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我们所有的人都一样,对于自己熟悉的东西可以熟练而流畅地表达出来,就如你和某人关于某某事而发生争论,这时的你不但不用担心自己没话讲,可能最后还会为自己的滔滔不绝而惊奇,这就是因为你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相当清楚。
所以,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如公诉案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
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
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语言精练,方法得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就如我们平时与人交流,你想让人帮你做一件事,你含蓄过当,东绕西绕,不想直接讲出,想让对方明白你的意图,主动提出帮你,对方就算领会,也不会如你所愿。
因为没有人愿意与这样狡猾又爱面子的人交友,处处要别人给台阶下。
[汇总]面子理论
![[汇总]面子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7b932521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11.png)
中西方面子理论差异探微“礼貌”本身是日常生活行为中具有道德或伦理意义的一项行为准则,包括人们为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所作出的种种努力。
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条重要准绳。
面子论是一种礼貌现象,其中包括英国学者Brown 和Levinson 建立在西方文化基础上的“面子保全论”,它是言语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这个理论是否在中西方文化中都普遍适用?面子论是否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本文将对中西方不同文化情境中的面子理论差异及其成因进行探讨。
一、中西方文化情境中的面子理论(一)西方文化中的面子论英国社会心理学家Erving Goffman 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就从社会学角度提出“面子”(face)这一概念。
他把“面子”界定为“一个人在某一具体交际场合中,通过采取言语动作而为自己获得的正面的社会价值,是按照社会所赞许的属性而创造的自我形象”[1]。
“面子策略”则指人们在交际中所采取的与面子相一致的行动,如避免发生尴尬、丧失自尊等。
他说,人们在交往中无时无刻不涉及“脸面工作”(face work)[1]。
“脸面”是人类行为准则之一,渗透于人际行为之中。
一方面,人的行为受到面子的约束,另一方面人们也期待他人对面子给予考虑。
面子是个人神圣的私有物,是安全感和幸福感的中枢。
Goffman认为:“脸面工作”是互相配合的[2]。
面子的维持和赋予取决于他人,换言之,一个人丢不丢面子归根到底掌握在他人手中。
要想自己不丢面子,最保险的方法就是不去伤害他人的面子。
因此,人们在交际中总是使用礼貌语言。
英国人类学家Brown 和Levinson 于1978 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语言应用的普遍现象:礼貌现象》(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Politeness Phenomena)的文章,第一次对礼貌、面子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3]。
他们调查了英语、墨西哥一种土著语和印度南方一种土著语中的礼貌现象,发现在三种毫无关系的文化中,语言使用中的礼貌现象绝非偶然,而是一种普遍现象[3]。
面子与法律_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8年第4期(总第82期) 面子与法律———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面子是在人际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而作出的评价,它代表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在人际交往中具有资源交换的重要功能。
面子“对人不对事”,与法律制度“对事不对人”的运作要求构成对立,这种对立导致了正式法律制度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退隐。
中国的面子文化十分发达,格式化要求的法治规则与中国人面子交往的生活图景并不十分合拍,面子文化对法律的不断侵袭导致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陷入困境。
因此,中国的法治化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定法律或简单地通过法律移植就能成功,立法与相应文化土壤的培植必须同时进行。
而法律制度在预先制定时,也必须尽量排除面子与人情的运作空间,以减少和杜绝面子规则潜入和寄生于其中的可能。
关键词:面子;人情;法律文化;法治困境;法律移植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2008)0420089210一、问题的提出某年某月,某校某院评职称。
当年申报教授职称有A、B、C、D四位教师,其中A为破格。
A 在申报职称时只取得了博士学历,但未取得博士学位。
根据该校当年职称规定,申报破格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经学校人事处资格审核,A、B、C、D四位教师均符合申报条件,顺利进入申报程序。
程序的第一关是由申报教师向院教工大会述职,并由教工大会评议表决。
会议由E书记主持,F院长为职称评审组组长。
E书记首先向教职工宣布申报人员名单,并说明A为破格,接着E书记宣读申报职称的条件。
但在宣读时,不知什么原因将破格申报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的后半部作了省略,念成了“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因为事关自己一人利益,A老师当即指出书记的口误,E书记亦当即反驳并加重了语气强调“我这里有文件!”一来一回,问题非但没有纠正,反而进一步强调了A老师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并且给公众留下了不会做人的印象,那就是明明不符合条件却还要“强出头”。
面子构建理论下答辩中异议表达的人际语用研究
面子构建理论下答辩中异议表达的人际语用研究【摘要】异议是言语交际中常见的一种言语行为,在具体语境中表达出不同的人际语用效果。
本文基于面子构建理论,通过分析英语专业学生在辩论中的异议话语,探究其表达效果。
我们发现,在辩论过程中,说话人通过局部肯定、问句形式表达异议和提供反对理由表达异议等方式策略来提高辩论效果。
通过异议表达来调控不同程度的关系张力,即关系疏离、关系连接。
【关键词】面子构建理论;异议;语用策略;人际关系一、前言异议是言语交际中常见的一种言语行为,指交际双方因会话意义分歧而引起的在言语上的某种对立或争执。
目前异议话语的研究还多从礼貌和面子视角出发〔ifianou,2022;高君,2022〕。
异议表达不是单纯的通过语言威胁或面子加强实现的,其具有复杂性、多向性及多功能性特征〔ifianou,2022〕。
对于异议表达的研究多集中在日常话语〔Pomerantz,1984;chiffrin,1984;Tannen&Kakavá,1992;Zhu,2022〕、语言教学和二语习得〔周丹丹,2022;高君&赵永青,2022;Netz,2022〕,机构话语如媒体语篇〔冉永平,2022〕、政治语篇〔Roble,2022〕等范畴,但很少关注到学术语篇中的异议表达。
以此为出发点,本研究将以面子建构论〔FaceContitutingTheory〕〔Arundale,2022〕为指导,对博士毕业辩论中异议话语进行语用分析,探究说话人在异议表达时所采取的语用策略,为异议表达提供合理的人际语用解释。
二、异议的相关研究近年来,异议〔diagreement〕成为国内外语用学界研究的重点内容,并希望从不同方向了解异议的正确使用。
在研究的初期阶段内,多是通过会话分析方式了解其结构特点的,关注异议的偏好结构和序列结构〔Pomerantz,1984;Multigl&Turnbull,1998〕。
律师如何做好法庭辩护
律师如何做好法庭辩护法庭上的辩论是一种在特定场合中的基于常规辩论的特殊辩论。
常规辩论中用到的技巧你都要学会,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气势、手势、流畅、自信、犀利和应辩等等。
有理不在声高,在有的法庭,有逻辑有法律依据冷静平和的发言有时候起到的作用更佳。
重要的是如果你要做诉讼律师,你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风格,而不是一味一种强势的风格。
不过对于法庭辩论,对于以下五点是需要所有律师都遵守的。
一、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
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
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
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律师的法律演讲与辩论技巧
律师的法律演讲与辩论技巧作为律师,一个重要的技能是能够展现出卓越的演讲与辩论技巧。
在法庭或其他专业场合,律师需要以自信而有说服力的方式陈述观点,争取胜诉的机会。
为此,本文将探讨律师在法律演讲与辩论中需要掌握的技巧。
一、言之有物,阐明观点在律师的演讲与辩论中,言之有物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应该能够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将其与案件的细节和法律条款相结合。
通过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并使观众或审判人员更容易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
要做到言之有物,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他们可以通过参阅相关案例和先例以及法律文献,获得更深入的理解。
同时,技巧性地使用合理、客观的语言,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听众或观众,以便使他们对案件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逻辑缜密,锲而不舍在法律演讲与辩论中,逻辑缜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用合乎逻辑的方式组织和展示自己的观点,以便使听众或观众更容易理解并接受。
这意味着律师需要遵循清晰的思维路径,将每个观点和论据与案件的重点联系起来。
此外,律师还应学会锲而不舍地追求真相。
对于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律师应该秉持着高度的责任感,针对每个可能的解释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找到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在辩论中保持自信,并给予对方有力的回击。
三、形象亲和,有效沟通与律师的形象和沟通方式密切相关。
律师需要展现出专业、自信和亲和的形象,与客户和法庭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通过采用亲切友好的语调和举止,律师可以更有效地与听众或观众建立联系,并赢得他们的支持。
对于那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需要以简明的方式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以确保他们能够理解。
通过使用与听众或观众熟悉的语言,并结合具体的实例,律师可以使法律问题更具体化和易于理解。
四、言辞犀利,反驳技巧在法律演讲与辩论中,律师需要具备言辞犀利的能力。
律师必须能够以有力的语言指出对方观点的问题,并提出恰当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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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
本文以 B r o wn & L e v i n s o n的 面 子 理 论 为 理 论
策 略
A : 表现 乐 观 策 略 A : 说话 人 和听 话 人 都 包 含在 活动 中 A s : 给 出 理 由
框架 , 旨在 揭示律 师辩 护词 中所使用 的礼 貌策 略 , 并
劝说 是通 过某 种 交 际形 式 ( 通 常 是语 言 ) , 根 据 语境、 目的 和对 象 选 择相 应 的 策 略来 实施 的一 种 行 为, 并 以此来影 响或 改变他 人 的信念 或行为 方式 [ 】 = ] 。 当前 , 对“ 说 服” 的研 究 主要 借 用社 会 心 理 学 的理 论 框架 。徐 昌 华认 为 劝说 语 可 以通 过 疑 问 、 推量、 陈 述、 命令 等 间接 言语 行 为 达 到劝 说 的交 际功 能 。孙 淑芳也 认 为间接 言语行 为 ( 指 愿望式 、 疑 问句式 及带 模糊词 的 陈述式 ) 是 劝告 类 言 语 行 为 的表 达 手段 之
说 方 式 及 其语 言实 现 手 段 进 行 研 究 。律 师 使 用 礼 貌 策 略 可 以减 轻 听 话 人 对 律 师话 语 的排 斥 , 维持正常的交际 , 增 强 律 师论 辩 词 的
说服力。
关键词 : 面子 理 论 ; 礼貌策略 ; 律 师论 辨 词 ; 劝 说 中图分类号: D9 0 —0 5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5 3 7 9 ( 2 0 1 3 】 0 5 —0 0 2 4— 0 5
Vo L 1 1 , No . 5
Ma y . 2 0 1 3
பைடு நூலகம்
律师辩护词劝说策略 分析
面子理 论视 角
郑 洁
( 四川 警察 学院 基 础教 学部 , 四川 泸州 6 4 6 0 0 0 )
摘 要: 基于 B r o wn& L e v i n s o n的面 子 理 论 , 分别 从 积 极 礼 貌 策 略 、 消 极礼 貌 策 略 和 非 公 开 礼貌 策 略 三方 面 对 律 师 辩 护 词 中 的 劝
探析 不 同礼 貌 策 略 的劝 说 功 能 。B r o wn
L e v i n —
A。 : 假 装 或 声 称互 惠 A1 。 : 赠 与 听话 人 ( 好处 、 同情 、 理解 、 合作)
s o n在 G o f f ma n “ 面子”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面 子 理
*
收稿 E t 期: 2 0 1 2—0 6 —2 l 基金项 目: 四 川 省教 育 厅 2 0 1 2年 一 般科 研 项 目‘ ‘ 律 师 论辩 词 隐性 说 服 策 略 研 究” ( 1 2 S B 2 7 5 ) , 项 目负 责 人 : 郑 洁 。 作 者 简介 : 郑 洁( 1 9 8 2一 ) , 女, 重 庆 万 州人 , 四川 警 察 学 院讲 师 , 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 律语 言学 、 功 能 语 言学 。
听话 人 面 子 时 , 必须 考虑 双方 的亲密程 度 、 权 势 关 系
| 2 ]
。
B u l l e r& Ha l l 认 为“ 劝 说 可 以 看 作 是 运 用 所
以及该 行 为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会 强 求 对 方 。在 此 基 础 上, 说话 人 要 采取 礼 貌 策 略 ( P o l i t e n e s s S t r a t e g i e s ) 来保 全 听话人 的面 子 。B r o w n 公 开礼 貌策 略 J 。 B r o wn& I e v i n s o n礼 貌 策 略 的语 言 实 现 方式 ( 略做修 改 ) 如表 1 所示 :
第 1 l卷 第 5期
2 0 1 3 年 5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c e Ed i t i o n )
一
论, 并 将 面子定 义为“ 一 个人 在公众 面前 想要维 护 的 自我 形象 ” Ⅲ c ] 。面子包 括正面 面子 和负面 面子 , 前 者 希望 获得他 人 的肯定 、 喜爱或 赞许 , 以及 被视为 统一 群体 的成 员 ; 后 者指 有 自主 的权 利 、 有 行 动 的 自由 , 行 为不 受他人 的强制 或 干预 。由于交 际行 为本身 或 多 或少地 带有 “ 威 胁 面 子 的行 为 ” ( F a c e — t h r e a t e n i n g Ac t s ) , 所以, 当说话 人 注 意 到 自己的行 为会 威胁 到
从 心 理 学 角 度 对 司 法 语 言 的 劝 说 进 行 研 究 ] 。尽
L e v i n s o n主要 提
出三种 礼貌策 略 : 积 极礼 貌策略 、 消极礼 貌策 略和 非
管有 足够 的案例 支 持 以上 研 究 的结 论 , 但 目前 律师 话语 的说 服策 略研 究 多基 于 经 验 , 缺 乏必 要 的语 言
学理 论支 撑 。
礼 貌 策 略
实 现 礼 貌策 略 的手 段
A : 关 注 并 且 照顾 听话 人 ( 其兴趣 、 需 求及 其 优 点 ) A2 : 使 用 圈 内身 份认 同 的标 记 语 A。 : 寻求 一 致
一
、
理 论 框 架
积 极 礼
A : 假设 、 提 出、 声 称 共 同 点
表 1 礼 貌 策 略 的 语言 实 现 方 式
共 同理解 的编码 有 意影 响一 定类 型 的人类 认 知 , 即
接受 者的信 念 和 对态 度 目标 的评 价 ” _ 3 。笔 者从 评
价理论 的 角度分析 了隐喻 的劝 说功 能l 4 ] 。杜金榜 认 为法 律语篇 中的说 服研 究 主要 集 中在 修 辞方 面 , 以 律师 的辩论 技巧 为重 点 ] 。潘 庆云 总结 了增强 律师 话语 说服力 的一 系列 技 巧 。秦 甫 、 彭 星 东则 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