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集团级)---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旗下子公司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确保集团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2. 背景集团公司担保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种方式,可以增强集团内部子公司的信用,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然而,如果担保行为不加管理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集中。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担保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3. 定义- 集团公司:指由一个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母公司是多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可以通过持股、控制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子公司。
- 担保:指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
- 担保门槛:指集团公司担保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等。
4. 担保管理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公平公正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子公司,损害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利益最大化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在保证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
- 合法遵规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担保管理程序5.1 担保申请与评审- 担保申请: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原因等。
- 担保评审:母公司根据担保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风险性和可行性。
评审内容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5.2 担保决策- 审议:在担保评审通过后,担保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对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 记录: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对审议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理由等。
5.3 担保合同签署与履约管理- 合同签署:在担保决策通过后,母公司和子公司需签署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履约管理:母公司需对担保合同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确保子公司按时履行债务,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预警。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 目的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担保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集团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锦纶子集团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子集团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子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子集团.第四条子集团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提出担保需求、开展担保工作的实施.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第五条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第七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八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第九条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第十条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性分析;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提出初步担保方案;总裁为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第十一条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批.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第十三条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担保范围仅限于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第十四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第十五条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1)受理业务,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2)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3)审批,签订合同;4)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5)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6)收回垫付款项.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第十六条子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七条为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胁迫欺诈行为;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应拒绝办理.第十八条为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子集团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总裁认为必要时,授权子集团财务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条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报总裁审批.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核定年度担保总额,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必须经总裁严格审批.第二十二条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避免出现缺陷或漏洞.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或银行保函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因担保项目或合同变更等原因必须修改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并与受益方一起通知银行,经银行批准后,方可销旧换新.第二十四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监测报告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子集团对担保合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对方违约情况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方应及时进行交涉,据理否定担保的约束力,尽可能化解风险.第二十六条企业因办理保函而委托内部单位向银行担供反担保,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转让、贴现和抵押.第二十八条采取抵押担保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第三十条垫付款项回收.担保或反担保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立即向被担保方发出垫款通知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有条件的,也可从对方的往来款或业务拨款中扣回.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担保方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1)担保有效期届满;2)修改担保合同;3)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4)本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担保企业未收回垫付款项,不得注销担保合同.第三十二条银行保函所列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或担保期满,保函即自行失效.届时,应及时进行清退注销工作.第三十三条子集团办完保函清退手续,应催促银行即时退还保证金本息.对收到银行退还的委托单位的保证金本息,反担保企业应及时划拨委托单位.对延误办理清理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为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子集团审计监察室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3)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监测,是否按季度向担保单位报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4)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因违规违法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担保政策制定、担保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管理、担保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担保政策制定第六条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制定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授信额度、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担保政策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积极引导担保对象提升信用等级,降低担保风险。
第八条担保政策应强调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合理配置担保资源,降低全局担保风险。
第九条担保政策应明确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政策进行评估与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担保政策与公司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章担保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担保对象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定期复评、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明确相关权责、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担保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定期备份,确保合同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篇: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 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集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纲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资产管理,规范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担保,是指集团、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信用保证、资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为债权人提供第三方履约保证,并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集团为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遵循预算管理和灵活调控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资金集约效力,有选择地对被担保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第五条 集团及被担保公司资金管理机构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担保事项的汇总及上报;融资外的担保(保证)事项,由发生业务的资金管理机构及公司定期汇总上报集团资金管理部。
第二章担保审批及预算管控第六条 担保审批决策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担保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资金财务工作负责人等不少于3人的领导班子联合签批方可办理。
下属各子集团、直属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都需经公司审议后上报集团审批。
第七条 担保预算管控程序。
集团董事会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年度担保预算进行审议,担保事项控制在年度担保预算内执行。
原则上对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只能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一)担保预算的提交。
被担保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资金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融资担保预算申请。
被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时需附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向集团提出融资担保的决议。
(二)担保预算的审核。
集团资金管理部根据被担保公司的年度预算及经营指标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度融资担保预算进行审核,并于1月31日前提出年度融资担保预案报集团董事会审议。
(三)担保预算的执行。
被担保公司向集团发起的单笔资金类授信及融资审批事项在年度融资担保预算额度内进行控制和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担保管理,控制担保风险,降低或防范担保业务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职责、担保的流程、风险管理与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包括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主要包括:(一)集团及各单位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二)集团各单位向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及各单位向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六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人相互提供等额对等担保;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应与集团及各单位没有股- 1 -权关系。
第七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内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与合资方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参股合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与其他合资方共同向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条集团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向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满足第六条的要求。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对内、对外担保事项、集团各单位需报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的对内、对外担保事项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集团报送担保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担保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资料,重点审核财务相关资料;- 2 -(三)担保资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四)负责各单位需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受理、初审及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五)汇总各单位担保情况统计表;(六)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出现影响担保风险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七)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担保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接受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效益可观。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集团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方式、金额、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经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情况,确保被担保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如发现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被担保方的责任,并终止相关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做好风险准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或风险回避。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集团公司担保合同模板2、附件二:集团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格3、附件三:集团公司担保授权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指债权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确立债务保全担保责任的协议。
3、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4、担保风险准备金: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进行的风险准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精品文档9页
中国XX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经营业务发展,保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一)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担保单位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或保函业务时,以抵押、质押方式向银行出具的反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单位”,是指集团内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单位”,是指需要担保单位为其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是担保业务中相对于担保受益人的债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内各担保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担保政策及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集团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对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总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2、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3、对集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4、集团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执行部门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各担保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担保业务的审核、报批或备案,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监督检查。
担保单位内的分公司、经营机构、项目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执行部门。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向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所提供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担保合同生效后负责执行担保合同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担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审、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施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集团级)---集团公司保函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保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筑弘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保函业务,规范业务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函是由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保函业务包括以集团公司和各总公司为申请人,以国内外业主或总承包商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银行流动资金证明、资信证明、授信证明以及信用证等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总公司保函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分公司及项目部不得对外办理保函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总公司为: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建设总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章保函申请第五条保函担保的基础交易关系应真实、合法。
第六条保函申请的提交(一)以集团公司资质投标的工程项目,银行保函申请提交程序:1、集团公司直管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在保函签发日前15个工作日,提交开立保函的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附件二),经公司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集团公司非直管的项目,由各总子公司工程项目处在保函签发日前2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开立保函的相关材料,总公司财务部门在保函签发日前15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交开立保函的请示报告,并附《银行保函开立申请书》(附件一)及相关材料(附件二)。
3、集团公司非直管的项目,集团公司可授权总公司办理保函业务。
(二)以各总公司资质投标的工程项目,银行保函申请提交程序:各总公司工程项目处在保函签发日前15个工作日,提交开立保函的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各总公司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保函申请的受理以集团公司资质投标,由各总公司财务部门提交保函申请的受理:(一)各总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的《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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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国家电网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各总公司为:水电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建设集团公司。
第三条担保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对外提供担保应以满足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同时保持适当的规模比例。
公司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总额应与本公司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配比原则:互保双方在担保总额、担保结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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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等方面要配比。
(三)风险控制原则:为降低担保风险,在担保的履约过程中,要制定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还款情况,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四)合法性原则:任何担保活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担保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担保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公司与各总公司,以及各总公司之间相互或单方提供的担保行为;
(二)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企业法人相互或单方提供的担保行为,其担保对象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对其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法人范围之内。
第五条担保行为既可以是各种融资担保,也可以是保函业务项下的反担保,或是银行综合授信项下的反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严禁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为境外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经济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2—
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严禁总公司下属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为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担保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控制
第八条担保业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五)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六)担保项目有关的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七)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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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九)其他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在收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担保申请人的审查
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担保政策对担保申请人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允许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单方为集团外部无投资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
如确需担保,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我方认可的、未设任何担保物权,且我方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或质押形式的反担保。
(二)对公司担保规模的审查
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被投资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的债务总额;对单个被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所有参股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三)对担保风险的审查
审查重点是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形成书面—4—
风险评估报告。
(四)对担保合同的审查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规定所确定的担保政策,同时对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我方不利、显失公平的担保合同予以驳回。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担保业务采取一事一批的原则。
担保申请资料经审查并进行担保项目风险测评后,严格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由公司财务部门征求法律、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就担保事项和签订的担保合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后勤部办公会审议;
(二)后勤部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就担保事项和担保文件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
(三)总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总公司报送集团公司审批拟决定担保事项,应附担保人申请资料(内部单位除外)及各总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风险的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获批准后,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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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为外部单位单方提供担保实行有偿原则。
担保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在担保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收取。
内部各公司单方或相互提供担保是否计收担保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章担保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要根据本单位担保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告义务
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要与被担保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其在担保期内每半年履行一次财务报告义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贷资金筹集情况、还款计划执行情况,预计可能导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主要因素、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对融资担保的控制
密切关注被担保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的—6—
使用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贷款改变用途或转贷给他人的现象,同时要加强与被担保单位贷款银行的联系,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还款情况、还款意愿,以便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原则上融资担保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担保。
第十六条对保函业务担保的控制
对于单笔保函项下或银行保函及信用证授信额度项下的担保业务,除了关注被担保单位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外,还要从被担保单位和保函、信用证开立银行两个途径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存在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发生索赔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
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出具的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财产,要妥善保管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撤保手续,及时终结担保关系。
第十九条担保资料的档案管理
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财务部门,要督促被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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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履行完手续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退还担保单位一份备查,认真对每一笔担保业务的有关资料归类存档,并建立担保台账辅助管理,详细反映担保对象、事由、方式、金额、期限及执行现状等。
第二十条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财务部门,每半年向公司领导汇报一次担保工作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根据市场变化寻求新的担保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担保体系。
第四章担保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应当建立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
重点检查被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担保业务的执行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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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及风险是否实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对在担保业务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担保业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由各单位审计、纪检部门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总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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