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5 - 125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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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2012.8.13中国税务报在境内外所得总额一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计算境内、境外各自的所得,尽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最终应纳税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已成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供读者参考。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

根据税法,只有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间接抵免,不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经营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

因此,本文以股息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假定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适用所得税率是30%,应纳税所得是2000元,缴纳所得税600元,税后利润1400元。

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给A公司200元,扣缴预提所得税20元,A公司净股息收入180元。

B公司所纳600元税额中,与分给A公司200元股息对应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为简化计算,假定A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层间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没有需要对应调整的应扣除费用。

只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应补税额对比表见表格一。

税。

如果间接抵免,在享受一层间接抵免的情况下,不用补缴所得税。

与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是净股息所得加上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相比,可以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还要加上股息所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两部门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部门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算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进行了分类 ,并要求 中 次 ,通知》 《 明确 ,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 是指企业
央单位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
20 年 1 月 3 09 2 0日,审计署公布了 20 年度 相关规定应 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 08
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的整改 的税款 。《 通知》 还明确 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 结果。关于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问 得税税额的 6 种情况。 再其次 ,通知》 《 明确了企业计 题整改, 财政部 已经在 2 1 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政 算境外税额 的抵免限额 的公式。 00 最后,通知》 《 还明确 府采购预算表中增加了集中采购 、 部门集 中采购和 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 分散采购等分类 , 并要求 中央单位对项 目支 出预算 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表 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 目,要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日前印发《 关于企业境 项主要任务。
知》 。《 ) 通知》 明确了企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 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在 2 1 年 00
税有关的项 目, 确定 当期实际可抵免分 国( 区) 地 别 扎实做好六个方面工作: 进一步加强住房工作 , 重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 提出 2 1 年住房城 乡建设工作任务 00

近 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暨住房城乡 20 年全 国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 08 并加强对地方预算 建设系统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
公 开 的指 导 。 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工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

抵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境外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间接税收抵免规定和新申报表填报等。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

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演变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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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以下简称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同时引入了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税款适用的间接抵免方式,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本文将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分析《通知》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规定,以期为实际征管操作提供参考。

一、税收管辖权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收抵免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要从根本上把握这一概念,就必须先从税收管辖权谈起。

所谓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指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中有两种最基本的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之为地域管辖权)。

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更多的是采用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同时运用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行使来源地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

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税收权。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企业需要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次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 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的境外所 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同时,《操作指南》要求企业对涉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建立台帐,用于记录各年抵免状况、结转和实 际使用的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之前,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所需的申报资料相对宽松,而《操作指 南》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全面、完整的资料,方可采用『通知』中提供的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一定程 度上提高简易办法适用的难度。
共同支出分摊:『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对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共同支出需要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合理分 摊,但未对共同支出的范围、分摊方式作出规定。《操作指南》第 12 段对此进行了补充。共同支出的范围包括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支出。居民企业可按资产、收入、员工工资等比例或其综合进行 划分摊,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比例。分摊比例确定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方式一:境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 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境外分支机构 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均必须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采用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在 “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 至居民企业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 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 所得税。此外,对于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只需要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对应调 整,而无需像境外分支机构般重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税务处理上相对较为容易。这个选择当然还要视乎境外 经营活动预期盈利出现的时间和境外地区对这两类投资形式的维持成本和税务的处理。

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成文日期:2009-05-1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财税[2009]125号解释


不确定。假设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包含上述优惠条款,如果 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参照协定待遇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穿透”中间控股 公司,认定中国居民企业仍可适用上述协定优惠条款抵免投资东道国的所得 税,则将给“走出去”的国内企业带来实惠。 与此类似,在直接控股架构下,中国居民企业可以较为容易地利用中国与投资 东道国(例如泰国)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避免境外子公司在投资 东道国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因股息汇回补缴中国所得税而未能享受到优惠待遇。 而在间接控股架构下,“税收饶让”条款的适用能否同样参照“受益所有人” 的概念“穿透”中间控股公司,也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三、间接抵免的计算 根据 125 号文规定,间接抵免中“境外投资收益间接负担的税额”按以下公式 逐层计算: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 125 号文规定的由本 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 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 额
从高税负国家(地区)和低税负国家(地区)的运营公司,未来境外运营公 司向中国居民企业汇回的股息所负担的税额(即允许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境 外税额)主要依赖于高税负国家(地区)和低税负国家(地区)的运营公司分
别向中间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比例关系。换言之,如果高税负国家(地区)运 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多,低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少, 则中间控股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就会比较高,相应 就可以抵免较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四、抵免限额的计算 125 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按“分国不分项”原 则计算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 计算上述“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总额”所使用的税率通常为 25%. 从该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增加境外收入、降低境外成本费用,则来 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会相应增加,从而提高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例如, 在境外某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将境内 外业务共同发生的某些费用在合理的基础上更多的分摊到境内,则可以提高境 外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提高该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五、简易计算方法 125 号文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 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 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 外所得税税额的,除例外条件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企业境外所得税有哪些收抵免制度

企业境外所得税有哪些收抵免制度如何⿎励我国企业“⾛出去”,利⽤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我国企业的全球竞争⼒,促进我国跨国企业发展,既是⼀个重要的发展战略问题,也是⼀个值得研究的税收问题。

然⽽,我国过去的税制对这⽅⾯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实际⼯作也缺乏系统的研究。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但采⽤的⽅法还不是很理想。

我们认为,⽬前我们亟待研究、完善服务于企业“⾛出去”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主要框架我国现⾏境外所得税收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国内税制和对外税收协定两个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后,我国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我国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了具体规定;财税[2009]125号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税款进⾏税收抵免的有关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财税[2009]125号进⾏逐条释义,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具体计算过程进⾏了演⽰说明;国税发[2009]82号定义了境外居民企业及其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因篇幅所限,以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税收协定框架下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反避税⼯作,促进各国(地区)间税务当局的合作,在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的基础上,我国与世界上的绝⼤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的⽅式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安排)。

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

•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盈亏加总后为负数
– 实际亏损额按5年规定补亏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境内外补亏的筹划?
第11页
境内外弥补亏损(续)
► 举例6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利息=3M 第二层
第三层
境内利润 = 8M 居民企业A
(a) (b) (c)=(a)-(b) (d) (e) (f)=(e)*(c)/(d)
中国企业来源于某一国家收入比例的增加或对某一国家分摊费用的减少将对该国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产生影响。
第15页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 不是所有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得到抵免。只有来源于境 外所得在境外按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款可以抵免,但不包括:
50% C4公司 (Y国)
15%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收入 – 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 • 共同支出进行分摊的原则与筹划 • 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需
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8页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续)
► 举例 4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居民企业银行A (中国内地)
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且收到的股息仍然需 要在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控股公 司境外已纳所得税并由特殊目的公司负担
股息=5.985M 预提税 = 0
部分=(6.3M*5%+7M*10%+3M) * 100% = 4.015M
所得税率 = 5%
税前利润 = 6.3M
► 特殊目的公司(香港)境外已纳所得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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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Circular on Issues Concerning Tax Credit for Enterprises' Overseas Income发文日期: 2009-12-25 Promulgation date: 2009-12-25 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Promulgator: Ministry of Fina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文号: 财税[2009]125号Document no: Cai Shui [2009] No. 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08-01-01 Effective date: 2008-01-01所属分类: 新企业所得税 ( 税法->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 ) Category: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 Tax Law->Income Tax->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Circular on Issues Concerning Tax Credit for Enterprises' Overseas Income财税[2009]125号Cai Shui [2009] No. 125 2009年12月25日December 25, 20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To the departments (bureaus) of finance, state taxation bureaus and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 and the finance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Income Tax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ules"),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ax credits for overseas income obtained by enterprises on which income tax have been paid or borne overseas are hereby set out as follows: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Article 1 Agencies and institutions established withinthe territory of China by resident enterprises and/or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s") that shall be subject to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tax credit for the amount of income tax paid overseasfrom the amount of payable tax in accordance with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23 and Article 24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shall be governed bythis Circular.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Article 2 Enterprise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provisions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Rules, tax pacts and this Circular, after accurately calculating the following items relating to tax creditfor oversea income tax in the current period,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ax payable on oversea income from various countries (regions) which are subject to tax credit and the quota of tax credit thereof in the current period:(1) the amount of taxable income against domestic incom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taxable income") and the amount of taxable income against oversea income of different countries (reg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oversea taxable income");(2) the amount of tax payable on oversea incomefrom various countries (regions) that can be subject to tax credit;(3) the credit quota of oversea income tax in various countries (regions).Where the enterprises fail to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 tax payable on oversea income that can be actually subject to tax credit in various different countries (regions), the tax paid in corresponding countries (regions) may not be credited in the tax payable of such enterprises for the current period, nor be carried forward for tax credit in the future years.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Article 3 Enterprise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following provisions, calculate the oversea taxable income as provided in Article 7 of the Rules againstthe oversea income (oversea pre-tax income) asdefined in Article 78 of the Rules:(1) The taxable income of branches invested and established by the resident enterprises aboard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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