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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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议

中美税收协议

中美税收协议近年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税收也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中美两国签署了税收协议,旨在解决双方税务事务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是双方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

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巨大。

双方税务合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

因此,中美两国政府在税收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最终达成了税收协议。

中美税收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根据中美税收协议,中国和美国居民在对方国家的收入将不会同时被征税。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盈利将不会再次在中国境内受到税收的影响,同样,美国企业在中国的盈利也将得到同等待遇。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双方投资的便利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方面是信息交流和合作。

中美税收协议要求双方政府在税务方面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

这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双方税务机构将通过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和争端解决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个方面是税收优惠的规定。

中美税收协议允许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双方将根据协议的规定,避免利润被重复征税。

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投资空间和利润回报,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中美经济的发展。

中美税收协议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具有政治和社会层面的重要意义。

税收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两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两国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税收合作的深入推进,将进一步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中美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推动中美经济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税收协议将为中美两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务环境和服务。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PPT参考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PPT参考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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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 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 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 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 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 展开。
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工
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CIO)。收入局设有两
`府宣布新的加速折旧法,规定企业设备折旧年限可以缩
短20%。 ----1977年卡特政府引入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 扩大了减免税的范围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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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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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预缴是指 如果该季度有利润,所需要缴纳的 所得税,就是“预缴”。它是针对 年终汇算清缴而言的,因为年终汇 算清缴时,还要做纳税调整,然后 计算全年应缴的所得税,再扣除1— 4季度己缴纳的,所以季度缴纳的, 就叫做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 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预缴期限是否按 月还是按季同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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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效率,他们高度重视
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国内收入局总部的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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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得税?
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㼧 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全球化进程中,税收政策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社会资源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并不一致,这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在此,我们将从税制宏观调节、税制收益结构以及税收方案制定等方面,简要分析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税制宏观调节税制宏观调节是指税制系统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横向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发现差别悬殊。

在欧美国家大多实行的是高税收和高福利政策,即政府通过较高的税收收入来提供福利、退休金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此保障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未来生计。

而亚洲地区则以“少税少福利”为主,税负较轻,社会保障也较为不完善。

二、税制收益结构税制收益结构是指各项税收在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在国内层面,我国税收收益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为主,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占大多数。

而在国外的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收入税等三项税收占了总税收的大多数。

三、税收方案制定不同国家对于税收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定方式不尽相同。

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中,税收的决策多数为政府机构集体决策,并由政府全会或议会最终批准。

而在以公民个体为主体的国家如法国,政府常规采用民间专家会议等形式收集各方面意见,最终由国家政府决定税收方案。

另外,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收方案的时候选择了采用民间投票或引进外资涉及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法令。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作为一个开放型国家,我国应当对国际上成熟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借鉴和收纳。

同时,政府还应尽可能地协调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让每个纳税人真正在感受到税收政策的利益。

这是一个艰难而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过去和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项问题。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1 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经过两次扣除,减去各项符合标准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概括地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

1 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各项毛所得—免税项目-调整项目1.2 计算应税所得应税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个人宽免额1.3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税率应申报缴纳(退)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预缴税款—税收抵免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免税项目、调整项目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与个人宽免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捐赠,与雇佣、人力资本的回收和投资有关的项目,其中,与雇佣有关的占比重最大,如雇主所提供的保险计划,在美国,只要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的保险计划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和员工都不必为此支付税收。

调整项目是纳税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所得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或亏损、资本利亏等。

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是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费用扣除。

2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特点2.1 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将各种来源各种形式的收入汇总后,通过2次扣除,减去免税项目,扣减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就其余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2。

2 扣除标准指数化,使税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扣除标准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

考虑到通货膨胀会形成纳税人名义收入的虚增长,并因此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美国政府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因素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进行指数化调整,例如2006年个人宽免额为3300美元,2007年为3400美元,2008年为3500美元,同时,2004年CPI指数为188。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中美福利制度是中美两国各自基于其不同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对中美福利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就养老保险而言,中美两国的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养老保险主要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两者均为分级管理,并由政府进行统筹和管理。

而在美国,养老保险主要由社会安全制度负责,包括社会安全退休金和社会安全残疾金等。

在养老保险的领域,中国的制度更加集中、统一,而美国的制度更加分散、灵活。

其次,医疗保险是中美福利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由政府进行统筹管理。

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并由个人自主选择。

相比之下,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复杂。

在美国,医疗保险主要由公共医疗保险(如医疗联邦)和私人医疗保险(如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构成,同样也存在着自费支付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如医疗福利更为完善的加州与医疗福利较差的密西西比之间的对比。

此外,失业保险也是中美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再就业服务等组成。

其中,失业保险金是由就业人员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来积累,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

而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由联邦和州政府合作管理,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同时还可以获得求职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对于住房保障方面,中美福利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政府通过提供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在美国,住房福利主要由两个部门管理,即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和农村住房保障局(RHS)。

美国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住房、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以及低息贷款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引言公路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公路税收制度和发展水平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公路税收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公路税收的发展进行浅析。

1. 中美公路税收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税收对象上,中美两国均将私人汽车、商用车辆和货车纳入公路税收的范围。

然而,美国对于大型货车的税收标准较高,而中国对于私人汽车的税收标准较高。

在税收方式上,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公路税收主要依靠燃油税,即通过对汽油和柴油征收税收实现资金来源。

而中国的公路税收则主要依靠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方式进行征收。

此外,中美两国也存在税收用途上的差异。

在美国,公路税收主要用于维护和改善公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修复、桥梁建设等。

而中国的公路税收则还包括一定比例的用于城市交通管理、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

2. 中美公路税收发展现状2.1 中美公路税收收入情况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收入均呈现增长趋势。

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的公路相关税收总额达到了约6000亿美元,而中国的公路税收总额约为2000亿人民币。

2.2 中美公路税收政策比较中美两国在公路税收政策上也存在一些不同。

美国在公路税收中采用了不少激励措施,如鼓励购买低能耗和环保的汽车。

中国则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的使用。

此外,中美两国都在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的税收力度。

3. 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3.1 我国公路税收的现状我国公路税收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公路税收主要依靠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方式进行征收。

这些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和维护。

3.2 我国公路税收发展面临的问题我国公路税收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存在税收征收不规范和不透明的问题,导致税源的流失和滥用。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税种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其个人所得税制度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优劣势所在。

一、税率水平中美两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7个级别,税率从3%到45%不等;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则分为7个级别,税率从10%到37%不等。

从税率水平上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相对较高。

优劣分析: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低,可以减轻个人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激发经济活力;但缺点是可能导致减少税收收入,影响政府的财政健康。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税收收入,用于社会福利建设;但缺点是可能对个人造成负担过重,影响消费和投资。

二、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是个人在享受完全免税或部分免税的个税额基数。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而美国的个税起征点则根据家庭情况和收入水平而定,普遍较高。

三、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在个税应纳税额中将一定的支出或费用抵免掉。

在这方面,中美两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的个税法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纳税额时,可以将一定的家庭开支、子女抚养和教育支出等进行抵免,以减少纳税额;而中国的个税法对于家庭支出的抵免限制相对较少。

优劣分析:美国的个税抵免制度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家庭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人口稳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可能会导致税收减少,影响政府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个税抵免制度相对较少,可以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受过多影响,有利于政府的财政稳定;但缺点是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家庭支出造成一定的负担。

四、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是指国家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在这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个税征管相对较为复杂,纳税人需要填写一系列的表格和申报材料,并且需要进行年度的纳税申报;而中国的个税征管相对较为简单,纳税人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者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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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类似的关于界定消极所得与普通所得的特别规定在美国税法中并不罕见,这些规定丝丝入扣环环相应,使得抵免制度能有效实现立法者的政策意图。

消极所得和普通所得在各自类别进行限额抵免的程序基本上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但在细节处理上有所区别。

例如,普通所得一般可以推迟纳税,即所得的确认时点推迟到汇回美国时,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利润即使没有支付给美国股东,仍要归属到美国母公司应税所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我国的抵免制度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即对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每一个外国国家(地区)的所得,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各个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在每一个外国国家缴纳的税款只能在该国的抵免限额内扣除。

具体程序为:1、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首先,按照中国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确认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收入,则按相应合同约定的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接着,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的收入来源地的确认原则区分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哪个国家(地区)。

然后,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各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按财税【2009】12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加总计算出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最后,将上述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乘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即25%,计算出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分国别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和确定来源于境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各种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等等的处理方法,都必须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而不是该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

3、分国别计算抵免限额将上述结果代入下列公式(如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则以零计算):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得到的就是企业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所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高限额。

如果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实际缴纳的可抵免税额小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该国抵免限额,则以该税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则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

此外,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和符合境外税款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规定在下面两种特殊情形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用相应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对具有所得来源国官方纳税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款税额的,如果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该国官方纳税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如果就该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可直接以其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二种情形中的具体国家(地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确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美国被列于名单之内。

以上简易办法均须遵从“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三)分析与借鉴如前所述,抵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以鼓励海外投资,但同时又要兼顾本国税收利益,下面试从实现这两个政策目标的效果的角度,分析比较中美抵免方式。

1、分国限额抵免与不分国限额抵免的比较对纳税人而言,如果某一国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都盈利,则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对其比较有利:因为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允许把来源于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使得纳税人可以用在高税率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填补在低税率非居住国缴纳的不足限额部分,不同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而在分国限额抵免法下,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一方面,纳税人在高税率非居住国所缴纳的税款无法得到全部抵免,另一方面,在低税率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过剩,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缴税款。

如果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既有盈利又有亏损,则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因为分国限额抵免可以避免在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的盈利和亏损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

在间接抵免的情形下,由于居民企业纳税人从不同的非居住国设立的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子公司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盈亏相抵的问题,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可以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因而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可见,总体而言,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因而相对于分国限额抵免法,更有利于激励海外投资。

不同的抵免法对居住国税收利益的影响,恰好与对纳税人的影响作用相反。

在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都盈利的情形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可以防止纳税人用在高税率国家已缴纳的超限税额去填补在低税率国家的不足限额部分,而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则可能导致纳税人避税,影响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在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形下,则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可以通过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的盈亏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际抵免额。

在间接抵免的情形下,由于居民企业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盈亏相抵的问题,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可以防止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因而对居住国政府更为有利。

可见,总体而言,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有利于保障居住国的税收利益。

2、分项限额抵免与不分项限额抵免的比较分项限额抵免法将居民企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特定种类所得同其他一般项目所得分开,单独计算抵免限额。

分项限额抵免能够防止跨国纳税人以低税率类别所得的过剩抵免限额冲抵高税率类别所得的抵免超限额,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此,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是有利于保障居住国税收利益,而不利于激励对外投资。

不分项抵免限额法是与分项抵免限额法相对的抵免方式,即,允许居民企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适用不同税率的所得合并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实行不分项抵免限额,跨国纳税人能以低税率类别所得的过剩限额冲抵高税率类别所得的抵免超限额,使本来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额得到部分或全部冲抵,计算出较低的应纳税额。

可见,不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正好与分项抵免限额法相反,即,有利于激励对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居住国税收利益。

3、中美抵免方式的比较从上述分析可见,不分国限额抵免法有利于鼓励海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正好相反;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有利于鼓励海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而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也正好相反。

理论上,以分国限额抵免搭配不分项限额抵免,或者以不分国限额抵免搭配分项限额抵免,都能在鼓励对外投资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个角度看,中美抵免方式难分高下。

但放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分析比较,不难总结出美国抵免制度中的不分国分项抵免法的优越性,理由如下:其一,在中国现行抵免制度下,分国限额抵免的“分国”限制容易被规避和滥用。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中国企业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并不允许间接抵免,此时实行的分国限额抵免的“分国”限制的确能有效地达到保障我国税收利益的效果。

其后,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配套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出于增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引入了间接抵免,抵免方式仍然采用原来的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但“分国”原则在计算间接负担税款时,按第一层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进行归集,而不考虑下层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如此一来,跨国经营企业可以在某国设立海外总部,通过该总部向外投资,从而视其筹划需要将全球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归集到该非居住国。

例如,通过在不同税率的非居住国设置投资总部,将不同性质的收入归集到不同税率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从而使抵免收益最大化。

这样,不但“分国”限制的政策效果难以达到,还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于国际避税运作,从而兼得分国限额抵免和不分国限额抵免的好处。

其二,在目前的国际税收环境下,将消极所得单列出来进行限额抵免更能有效反避税。

相对于来自积极营业活动的积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消极所得很容易被配置在不同税率的国家,以达到避税目的。

消极所得与积极所得的区分贯穿于美国整个税收体制,体现在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的抵免方式上,则是将消极所得区分出来单独计算抵免限额,有效地防止了纳税人通过消极所得将收入配置在不同税率国家从而规避美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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