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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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

首先,双重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该协定,企业在境外所得税将得到一定的减免或抵免。

其次,开展跨国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实现利润的转移。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利润实现全球税收优化。

最后,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将成本、收入和资源的配置调整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惠和合理税负。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既涉及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也涉及境内所得税制度的规定。

境外所得税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税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境内所得税制度则规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和税负计算方式。

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中,企业需要遵循境内和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合理计算抵免额度,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抵免境外所得税,企业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

最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发展,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总结起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是一项旨在减少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

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企业可以抵免境外所得税,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提高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和效益水平。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可以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往往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需要同时缴纳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企业需要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次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 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的境外所 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同时,《操作指南》要求企业对涉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建立台帐,用于记录各年抵免状况、结转和实 际使用的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之前,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所需的申报资料相对宽松,而《操作指 南》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全面、完整的资料,方可采用『通知』中提供的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一定程 度上提高简易办法适用的难度。
共同支出分摊:『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对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共同支出需要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合理分 摊,但未对共同支出的范围、分摊方式作出规定。《操作指南》第 12 段对此进行了补充。共同支出的范围包括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支出。居民企业可按资产、收入、员工工资等比例或其综合进行 划分摊,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比例。分摊比例确定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方式一:境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 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境外分支机构 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均必须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采用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在 “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 至居民企业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 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 所得税。此外,对于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只需要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对应调 整,而无需像境外分支机构般重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税务处理上相对较为容易。这个选择当然还要视乎境外 经营活动预期盈利出现的时间和境外地区对这两类投资形式的维持成本和税务的处理。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2.限额抵免方法: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B:境外抵免限额与实际已交税款孰低;C:境内应纳税额;D:低于限额时的应补税额;倒扣法:汇总应纳税定额=A-B(孰低)顺加法:汇总应纳税定额=C+D【例】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采用倒扣法(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A、B两国的扣除限额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或者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或者30×25%=7.5(万元)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0 915 文进 行 逐条 释 义, 其 对境 外所 得 税抵 免的具 体计 201 号 2 尤
算过 程进 行了演示说 明, 并补充 了具体 操作 程 序。
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条件( 直接 持 有2 %以上 的股份 , 0 下同) 的外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
第三层 : 一 第二 层 外国企 业 直 接持 有 2 %以上 股 份 , 由 单 0 且 政 策背景 0 我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明确 对 来 源于 境 外的所 得已在 境 外 缴 条 件的外国企 业 间接 持有 总和达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纳的所 得 税 允 许 抵 免 ,0 9 2 5 1 政 部 、 2 0 年1 月2 E 财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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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
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
附件
附示例
《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
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
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通知》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
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三条第一款
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参见示例七)。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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