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徐政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0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发展、为企业、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市政府在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保留行政审批和初审服务事项4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51项,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2)。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布事项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事项的审批条件、方式、权限、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对未列入目录的,按审核确认的结果,该取消的取消,该转换管理方式的转换管理方式,该下放权限的下放权限。
任何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或者扩大审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
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适时予以调整。
本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监察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审核确认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62项,涉及部门55家)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379项,其中行政许可27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02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3项(行政许可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行政许可: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徐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徐建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徐建发〔2005〕13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徐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拆迁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结构等级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房屋估价范围,应在房屋评估中体现,不属附属物评估范围。
二、评估基准日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基准日之后新增加的附属物不在补偿之列。
三、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徐建发(2002)86号、徐价房(2002)131号、徐价服(2003)139号、徐建发(2003)9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⒈徐州市市区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迁补偿标准⒉徐州市市区户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⒊徐州市市区室内基本装饰装璜拆迁补偿标准⒋徐州市市区室内单项装饰装璜拆迁补偿标准⒌徐州市市区拆迁房屋相关设备移机费、初装费、开通费补偿标准⒍徐州市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二○○五年二月一日附件一:徐州市市区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迁补偿标准┌─────┬───┬──────┬─────────────┬───────────┐│类别│ 单位│规格(胸径)│补偿标准(元)│备注│├─────┼───┼──────┼─────────────┼───────────┤│无经济收益│株│3CM以下│10元│胸径指树木距地1.3米处││树木├───┼──────┼─────────────┤的直径。
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徐价服[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价服[2010]19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1年度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为:新建多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0--0.7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0--1.50元。
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
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
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950e95daef5ef7ba0d3c69.png)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3]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苏价服[2003]42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
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
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
知
粤建计函〔2011〕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等咨询服务的,其收费行为均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估冒算、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工程造价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委托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律,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预付款比例、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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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03
•【字号】徐价服[2003]158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服[2003]158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3]4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必须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方可批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在省定县级市、县城最高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收费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7月1日起执行。
原徐价房[2002]156号文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