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宫外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女士,28岁,已婚,居住在某市。
2020年5月,甲女士因停经、腹痛等症状,前往当地一家医院就诊。
经过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宫外孕,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甲女士及其家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于当天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甲女士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腹腔内出血,需要进行二次手术。
经过二次手术,甲女士的病情得到控制,但术后恢复期间,甲女士发现右侧输卵管已切除,无法再次怀孕。
甲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右侧输卵管受损,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对甲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对甲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导致甲女士右侧输卵管受损,侵犯了甲女士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医院对甲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未充分了解甲女士的病情,未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2)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导致甲女士右侧输卵管受损;(3)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发症,导致甲女士病情加重。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女士右侧输卵管受损,侵犯了甲女士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甲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提高诊疗水平,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确保患者生命健康权;2. 患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3.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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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
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
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
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
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
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
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
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
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
羊水栓塞案例

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来源:作者:时间:2010/10/14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案例介绍: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
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
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
当时不少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案例介绍: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
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
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
当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
邹先生虽然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起将医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867.53元。
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可能在8斤左右。
黄女士虽然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分娩已9年,自然分娩有一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
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
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出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治疗。
到了晚上21点多黄女士出现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症状。
医院给黄女士输液治疗后,黄女士才苏醒。
但到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出现了休克状态,面色苍白,呼之不应,阴道大量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遂对黄女士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迷状态。
医院虽然请来外院医师会诊协助诊疗,但黄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黄女士的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之妻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起诉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刘小萍;付卫华;卜涛【摘要】产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概率最高的科室之一.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高危孕产妇的比例在不断升高,一旦出现医疗过错,极易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回顾性分析了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医疗赔偿案例,分析其成因及分布特点.通过分析可知,造成产科医疗纠纷争议事由为胎儿或新生儿损害、孕产妇损害、意外事件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助产及手术操作不当、胎儿监护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等过错.建议产科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加强医患沟通,增强防范意识,以提高产科医疗质量,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年(卷),期】2019(040)01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产科;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作者】刘小萍;付卫华;卜涛【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由于产科急症多,分娩过程复杂易变,加之家属对产妇的安全分娩及胎儿的安全分娩希望值极高的特点[1],产科医疗纠纷一般有高发性、高赔付率的特点。
本文旨在分析某三级医院产科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其分布特点、解决途径、原因等,希望通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切实保障产科医疗安全。
1 资料与方法选择2013年~2017年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发生的57例医疗纠纷调查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查阅赔付案件的相关所有档案资料,收集医疗纠纷年度、损害后果、过错成因、解决方式等信息。
2 结果与分析2.1 赔偿发生时间分布及发生率选取的 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中,2013年发生10起、2014年16起、2015年15起,2016年12起,2017年4起。
2015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82‰,2016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51‰,2017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2‰,医疗赔偿案件发生率从2015年开始逐年下降,见表1。
民事案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

[案情介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
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
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
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案情:某女,21岁。
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
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
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
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
术后18天好转出院。
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案情:某男,56岁。
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
诊断: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
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
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
术后两周出院。
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
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案例3]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
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
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
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
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
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
妇产科护理典型案例分析模板

妇产科护理典型案例分析模板典型案例:患者张某某,女,因先兆流产要求保胎住院治疗,实习生李某遵医嘱为其应用保胎药物输液治疗,实习生李某拿起液体进行核对后发现无输液架,遂将液体放在治疗车上去拿输液架,回来后想当然的认为已经核对过,直接拿起治疗车上的另一瓶液体未再核对的情况下直接患者输上,带教老师为另一患者输上液体后发现错误,立即停止输液,但输入的液体为活血药物,保胎患者禁用。
经测量输入的液体不足10ml,未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足:护生擅自独立操作,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相关的差错占37.5%。
其中发错口服药、接错液体、抽错血各1 例。
护生进入临床,对各种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重视不够,部分护生有强烈的求知欲,带教老师忙于处理急诊病人,此时护生容易脱离带教老师的视线而擅自进行操作,导致护理差错;在实习后期护生对各个班次的护理工作比较了解,带教老师在许多方面已经放手,护生有了较多的实践机会,由此放松了防范护理差错的警觉,也因带教老师疏忽带教意识而导致护理安全问题。
2. 基本功不扎实、护理技术操作不熟练:护生因操作失败或反复操作而引起护理投诉占25%。
其中反复静脉穿刺输液、抽血各1 例。
护理实习生来自十几所不同的院校,学历层次不一,部分带教老师在因才施教方面做得不够,让操作生疏的护生单独操作,当操作不顺利时,病人及家属常感觉把他们作为学习、练习的对象〔1〕,因而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起护理投诉。
有时带教老师凭主观经验带教,想当然护生在某些专业知识方面已经掌握,从而忽视某些细节的带教而出现护理安全隐患。
3. 护理操作流程不严谨:护生因操作流程不严谨而引起护理安全问题占 12.5%。
如给新生儿洗澡时,不注意水温,造成新生儿皮肤烫伤。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可导致差错的发生。
护生仅凭自己习惯性思维认为温度是合适的,不注意经常检查室温和水温,忽略了“三查七对”这道程序,就易发生护理差错。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
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
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
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分析与结论: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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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一、案例背景
妇产科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一类,涉及到孕产妇及新生儿的
健康与生命安全。
本案例是一起涉及到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
纠纷案件。
二、案例经过
1. 病人信息
张女士,32岁,家住某市区。
2. 就诊情况
2019年1月5日,张女士来到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就诊,因为孕期高血压已经37周,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主任医师李某主刀,麻醉由该院麻醉科主任王某负责。
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张女士子宫大出血。
李某立即
采取了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经过3天紧急治疗
后,张女士终于脱离危险。
3. 医患争议
张女士认为,在手术前未被告知可能存在子宫大出血的风险,并且手术后医生未能及时治疗,导致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因此,她提起了医疗纠纷诉讼。
4.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1)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2)李某在手术中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3)王某在麻醉过程中表现出色,无责任;
(4)张女士因为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治疗,但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
三、案例分析
1. 医学分析
剖腹产是一种常见的孕产妇分娩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子宫大出血是剖腹产中比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在手术前,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手术中李某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2.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不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患者的损伤。
同时,医生也应该在手术前向患者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如果医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手术中李某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3. 诉讼分析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通常会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张女士因为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治疗,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
这也提醒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该理性对待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四、案例启示
1. 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详细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未能告知导致的医疗纠纷。
2. 患者应该理性对待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该理性对待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患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了医疗事故,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 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医疗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医生与患者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平衡医生的职业权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