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梁凤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凤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凤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凤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梁凤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梁凤斌【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松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松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松强【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凤斌【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行政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指导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本案中,仓山区房管局对上诉人作出撤销4号《决定书》,该行为已对上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仓山区房管局未事先告知上诉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有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仓山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凤斌负担。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ZHENGANBAI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ZHENGANBAI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ZHENGANBAI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郑安海);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江秀玉【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郑安海)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江秀玉【当事人-个人】郑安海)江秀玉【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代理律师/律所】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少松肖庆康【代理律所】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江秀玉【被告】郑安海)【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该拆除行为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属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上诉人有权提起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违法质证可诉性行政强制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该拆除行为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属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上诉人有权提起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2018年9月入境之前已经知道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故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在本案诉讼中,上诉人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对被上诉人进行实体上的补偿安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当事人】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当事人-个人】李孝元【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代理律师/律所】林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莹【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孝元;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书证合法性驳回起诉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限期作出并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面送达2018年《致××路××号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的一封信》、《××路××号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协商征收补偿方案》及2019年《关于××路××号地块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告知书》、《××路××号地块旧屋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原件,书面送达被上诉人委托原审第三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委托合同书。

宋华民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宋华民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宋华民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声鸣余鸿鹏许秀珍【审理法官】吴声鸣余鸿鹏许秀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华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宋华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宋华民【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松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松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松强【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华民【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反证举证责任证明责任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

对此,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事实行为,应优先以在案证据结合全案情况确定适格被告。

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上诉人所主张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三叉街旧改项目征迁范围内,与本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的(2018)闽行终810号程游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以及(2018)闽行终871号张万象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的被诉强拆行为发生在同一项目征迁范围内。

三叉街旧改项目设有“指挥部”,并按照分地块负责方式分为若干征收小组。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诉强拆行为系由指挥部相关征收小组实施的,因指挥部是由被上诉人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指挥部的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的事实,已经完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上诉人完成初步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被上诉人主张其没有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则其应当对该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没有明确合理地说明,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确由其他主体实施。

柯某、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柯某、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柯某、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柯某;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柯某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柯某【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齐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许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许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剑许攀【代理律所】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的是其所继承的房屋在征收项目中所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及补偿款发放、房屋安置情况。

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函询,将案涉房屋“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给予安置房屋,未发放安置补偿款"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上诉人作出告知,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个人】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建华【代理律所】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良端等人作为被诉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良端等人作为被诉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应适用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个人】林明华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事实行为,系因房屋征收引起,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

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等6152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等6152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等615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孙景官;孙伟;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事人】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孙景官孙伟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孙景官孙伟【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瑞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瑞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瑞田杨建华陈美英【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孙景官;孙伟【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陈丽华等提交的榕效集建(1996)字第106xx2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地籍档案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人为王金富,亦可以推定案涉房屋属于王金富所有。

上诉人陈丽华、王毓心、王文生以及已过世的长女王某作为王金富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光宗【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传勇王屹刘春丽【代理律所】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光宗请求确认仓山区房管局、城门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此,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已于一审庭审中明确案涉房屋系其拆除,并结合其于一审中提交的案涉房屋矢量图、航拍图、案涉建筑物平面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城门镇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光宗请求确认仓山区房管局、城门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此,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已于一审庭审中明确案涉房屋系其拆除,并结合其于一审中提交的案涉房屋矢量图、航拍图、案涉建筑物平面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城门镇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无论行政机关基于何种理由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均应依法进行。

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与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相关的程序性证据,可以认定其行政程序违法,一审据此确认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实施的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但一审认为,上诉人仓山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行政征收过程的一系列法定职责行为与强制拆除行为系不同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具有相关职责并不能等同于其实施了相关强制行为。

人民法院仅在案件无直接证据证明或无行政机关声明对行政强制行为负责,且排除私力行为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推定征收项目的受益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本案中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已自认为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机关,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此情况下,不宜推定仓山区房管局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审认定错误。

上诉人仓山区房管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将另行出具裁定书。

上诉人仓山区房管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二、确认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对被上诉人张光宗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三、本案一、二审上诉费各50元,均由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7: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案涉房屋被列入东扩企业搬迁安置3某地项目的征迁范围内,原告未收到有关房屋拆除的行政法律文书。

被告城门镇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组织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

被告城门镇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自认系其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虽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但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负责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被告仓山区房管局未对原告主体提出异议,被告城门镇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告城门镇政府认为原告不完全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福州市中院移送的卷宗中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的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起诉期限。

被告城门镇政府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被告城门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被告城门镇政府未提供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被告城门镇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故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城门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4、被告仓山区房管局是否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以及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并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在此情形下显然不能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

虽被告仓山区房管局否认案涉房屋系其组织实施拆除,但被告仓山区房管局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和强制搬迁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该拆除行为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依据及履行了法定程序,故本案被诉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被告城门镇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对原告张光宗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仓山区房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

1、上诉人并非2018年8月31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作出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上诉人并未委托一审被告或委托实施单位参与拆除行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体现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否认案涉房屋系其组织实施拆除,但上诉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和强制搬迁,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该拆除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系无产权房屋,建造时间2006年以后,属非法建筑。

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的非法建筑进行查处,即使其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拆除行为违法,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不能因此就对非法建筑进行征收补偿。

对于06年以后的非法建筑,征收补偿仅为限时搬迁补偿奖励,被上诉人已无权获得该限时搬迁补偿奖励。

综上所述,上诉人并未实施拆除行为,对于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后,上诉人也不应当对拆除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1行终46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林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兰,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光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某某法定代表人廖青,镇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仓山局房管局)因被上诉人张光宗诉其及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门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案涉房屋被列入东扩企业搬迁安置3某地项目的征迁范围内,原告未收到有关房屋拆除的行政法律文书。

被告城门镇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组织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

被告城门镇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自认系其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虽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但被告仓山区房管局负责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被告仓山区房管局未对原告主体提出异议,被告城门镇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告城门镇政府认为原告不完全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福州市中院移送的卷宗中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的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起诉期限。

被告城门镇政府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被告城门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