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房〔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房〔2021〕52号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21〕5号)工作要求,切实排查、整治公租房租后有关问题,规范和完善公租房租后监管工作,现将《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6月17日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公租房配后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查会审以及日常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和了解公租房承租家庭相关变化情况。
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空置闲置公租房的行为人,做到及时约束和查处,做到公租房“能进能退”,确保公租房保障资源的规范配置。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重点1、整治因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及时启动清退程序的问题;2、整治保障家庭取得公租房后空置闲置、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措施1.全面开展排查走访。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级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牵头,各县(市)区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车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针对政府投资归集的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等突出问题,完成一次公租房承租人资格复核和入户走访,重点核查房产、家庭状况等信息变化(今年已经组织核查的县(市)区可沿用原核查信息),重点查访、巡查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榕政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榕政综〔2014〕96号)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根据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象范畴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配售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二、审核标准及时点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一)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发改价格[2014]128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样表)

法人代码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0号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机关
注册证号联系Leabharlann 话邮政编码经营期限
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
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选择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务
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注册证号
二、审批情况
初
审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复
核
意
见
复核人签名:
日期:
审
批
意
见
日期:
批准文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封面
第一页
福州市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表
受理编号:
查询密码:
填表机构:福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08年8月30日
联 系 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或小灵通,用于免费接收短信通知)*:1371245678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注:标有“*”的为必填项。
一、经纪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优势,确保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按建设进度获得相应财政补助,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入使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2021〕49号),就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加快资金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已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企业应按项目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确保拨付资金按进度安全使用。
奖补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开设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的,暂停审批和拨付奖补资金。
二、加强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一)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按批准奖补总金额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
其中:市本级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市国有房产中心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市房管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马尾区、高新区和六县(市)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建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
(二)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资金按奖补总金额的90%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
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适应我市不动产测绘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推进不动产测绘单位强化精细服务与风险管控并重,全面提升我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不动产测绘特点,从不动产测绘主体备案、不动产测绘市场活动、测绘成果质量、成果备案质量管理、测绘主体信用、测绘服务与风险等几方面进行规范,制定《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
本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房产项目测绘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榕不动产规〔2022〕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
场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榕房[2014]6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榕房[2014]65号)
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今年以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因素的影响,我市二手房市场成交较为低迷,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不景气,从业人员流动性加大,个别经纪机构出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
针对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依法申办机构备案。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办机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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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榕房[2014]8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29
【实施日期】201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管理权限的
通知
(榕房〔2014〕82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简政放权、提速增效,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办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事项
把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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