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8.22
•【字号】豫环审[2014]330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
(豫环审〔2014〕330号)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初步核定意见》(焦环保〔2014〕59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你市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我厅原则上同意你局意见,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核定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53.67公斤/年。
二、按照重金属污染因子总量减排替代原则,该项目铬总量指标从你市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植鞣替代铬鞣环保新技术示范项目中解决,此项目经环保部核定后可削减总铬387.03公斤/年,满足本项目需要。
三、你局应监督该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核定总量指标的要求。
2014年8月22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2年度部分环评机构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通报-豫环办[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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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2年度部分环评机构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2年度部分环评机构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通报(豫环办〔2013〕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各在豫备案环评机构:针对环评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2012年度在豫备案环评机构综合考核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下列20家环评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并分别做出处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驻马店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该单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编制的《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林克霉素原料药项目及化学合成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送审版)》,卫生防护距离调整依据不足、源强确定不准确。
二是编制的《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验证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变更内容不全面、卫生防护距离调整依据不足。
三是编制的《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稀土多元素螯合复混肥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缺少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确认书,且涉嫌存在“虚拟环保措施”。
四是编制的《驻马店市中多铝业有限公司6万t/a高强高韧耐蚀特性铝合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中以铝棒为原料生产铝合金材料,而环评文件以铝锭为原料,先经熔炼得到铝棒,再进行铝合金的生产,此工艺涉及熔炼废气的产生,与备案中生产工艺的产排污情况差别较大;项目备案为分两期建设,而环评文件未进行分期,无相关说明;项目铝棒生产工艺描述存在常识性错误。
五是编制的《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报告书(送审版)》报告书编制质量低下,描述内容与专家现场踏勘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2013年上半年焦作出口皮毛制品情况分析

2013年上半年焦作出口皮毛制品情况分析近几年,随着科技在手工工业中的应用,使传统手工工业快速发展向前发展。
焦作地区少数民族的皮毛生产加工工业,近几年不但走向了全国更走向了世界。
成为焦作地区龙头企业。
标签:焦作皮毛制品现状皮毛生产加工是焦作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加工行业,也是焦作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该行业现已逐步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新气象,企业逐渐向集约化、规模化、半自动化及品牌化发展,其中以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为典型龙头企业,以被誉为“皮毛之都”的孟州市桑坡村为焦作皮毛生产加工行业典范,因此,从焦作地区出口皮毛制品情况可间接反映出世界部分经济情况变化,也可以说是世界经济的小晴雨表。
一、焦作辖区出口皮毛制品基本情况自2008年绝大部分皮毛制品调出法检目录外,加上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皮毛制品消费方面出现了疲软现象,直接导致焦作出口皮毛制品呈逐年下降趋势。
近年,随着世界各国不断调整经济政策,世界经济凸显缓慢恢复,国外对皮毛制品的需求量有所回升,从焦作2013年上半年出口皮毛制品情况可以反映出来。
截止到2013年6月底,焦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出口皮毛制品214批,953.7吨,货值1788万美元,同比分别增加69.8%,77.4%和81.8%。
二、出口皮毛制品增长分析1.出口批次变化分析从图中可以看出,2013年皮毛制品出口批次明显高于2012年,其中除2、5月份略有下降外,3、4月份几乎呈直线上升。
2.出口重量变化分析从图中可以看出2013年皮毛制品重量变化和去年同期相比变化基本相似,增长点都在3、4月份,变化趋势与批次变化基本相同。
3.出口货值变化分析从图中曲线变化,可以看出2013年皮毛制品货值变化同批次、重量趋势变化一致,出口货值同比增长3、4月变化比较明显。
4.出口国家变化分析从上述模块图中,可以看出2013年皮毛制品出口排列前五位国家分别是:越南、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印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豫环文〔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6〕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5〕1532号,简称《整治行动》)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至2015年度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5〕174号,简称《检查方案》)等有关要求,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环评机构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整治行动》和《检查方案》,我厅把环评机构专项整治和年度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在各环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部分环评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座谈、抽查环评文件及档案、重点问询等方式,重点检查了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和环评工程师从业人员管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环评机构能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环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认真开展环评业务,为我省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但通过现场检查,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和各环评机构自查,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环评机构资质证书管理不严。
一些环评机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涉嫌存在违规借证、挂证、环评工程师“挂靠”等现象,超越自身业务范围和工作能力承接项目,以低标准、低质量承接环评业务,扰乱我省环评市场秩序。
二是环评机构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豫环审〔2014〕356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豫环审〔2014〕356号焦作市万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省环境保护厅在郑州市组织召开了《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查会,根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和焦作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焦环评函〔2014〕6号),提出审查意见如下:一、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位于焦作市东部,在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对规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范围为:北至解放大道经演马路转建设路沿线,西至山门河,南至待王路转焦作万方铝业公司南边界,东抵生产路。
规划范围由7.84平方公里调至10.88平方公里。
主导产业由铝及铝精深加工和生物医药业调整为铝及铝精深加工和装备制造业为主。
二、《报告书》从规划选址、主导产业定位、规划布局和区域环境资源承载力等方面分析了规划调整后的环境保护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了预测、分析和评估,强化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报告书》评价方法正确,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可行,对规划方案的调整建议合理,可作为焦作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修改以及今后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依据。
三、总体上分析,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焦作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发展方向相一致。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的基础上,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发展规划从环保角度可行。
四、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敏感性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优化调整总体规划。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焦政〔2018〕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焦政〔201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4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共41件;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保留29件、修订4件、废止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2018年12月3日附件1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修订内容1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8〕42号将第一部分第(三)中“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修订为:“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17)节能65%+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2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4月8日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1.将文件中“市城市管理机构”修订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2.第四条修订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9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9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f111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2.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9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9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全省环保系统9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8年9月,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共立案1120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110起,罚款金额4725.30万元。
在环境违法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0起,查封扣押33起,限产停产0起,行政拘留22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起。
2018年1-9月,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共立案7471起,已下达处罚决定7150起,罚款金额31466.35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187.05%、185.47%和157.91%。
在查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21起,查封扣押545起,限产停产110起,行政拘留612起(658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92起(139人)。
2018年1-9月,全省环保系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较多的省辖市环保局是郑州市(871起)、洛阳市(803起)、焦作市(504起);较少的省辖市环保局是济源市(134起)、信阳市(164起)、平顶山(209起)。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较多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是巩义市(202起)、汝州市(182起)、固始县(55起);较少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是邓州市(17起)、兰考县(21起)、长垣县(25起)。
二、12369系统抽查情况“12369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是了解各级环保部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质量和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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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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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11.10
•【字号】豫环审〔2014〕435号
•【施行日期】2014.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14〕435号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皮毛综合加工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
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铬鞣废液和铬鞣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脱脂废水、含硫废水和其他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和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对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
磨革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中“皮革表面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刷胶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循环流化床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值要求。
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
加强对高噪声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
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含铬废水浓缩残渣及含铬废水处理污泥、革屑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本项目完成后,全厂重点污染物出厂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796.2吨/年、氨氮17.9吨/年、总铬53.67千克/年、二氧化硫65.3吨/年、氮氧化物153吨/年;废水经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的重点污染物总量应控制在以下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182.6吨/年、氨氮17.9吨/年、总铬53.67千克/年。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孟州市毛皮产业布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孟政办〔2014〕33号)要求,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当地政府应关闭淘汰南庄三、田寺、桑坡皮毛群2300万张皮毛加工落后产能替代项目,落实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等关闭措施。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
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