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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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刑事诉讼法学2000(答案)年考研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刑事诉讼法学2000(答案)年考研真题

刑事诉讼法2000一、解释名词。

(共20分)1.不起诉。

(5分)[解答]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

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量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疑案不起诉。

[解答参考资料]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指定管辖。

(4分)[解答]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机动权,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因竹辖不明而发生需要指定管辖的和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3.辩护权。

(4分)[解答] 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辩护权居于核心地位。

从诉讼开始,辩护权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和委托律师或辩护人协助自己行使辩护权这两个方面。

4.五刑之疑有赦。

(3分)[解答] 《尚书·吕刑》中规定“五刑之疑有赦”,就是说,属于应处五刑(墨、劓、侗、宫、大辟)的疑案,从轻改处罚金;而“五罚之疑有赦”则指属于应处罚金的疑案,免予处罚。

这是我国封建专制诉讼对“疑罪”案件处理持慎刑态度的体现。

5.司法独立[解答] 司法独立是在西方国家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理论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原则。

其基本含义,一是指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评述] 2000年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共有5个,其中,前三个是刑事诉讼理论的常见或重点名词;第四个是刑事诉讼历史的相关知识点;第五个则是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视频讲解]第一部分参考教材与教辅、课程及题库说明一、参考教材本科目从2011年开始不再指定参考书目,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对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的分析,我们推荐使用以下参考教材:1.《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民法》(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5.《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6.《刑事诉讼法》(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二、课程和题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二(代码801)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面更多关于本专业的保录班、保过班等,详情登录(圣才考研网)!第二部分命题范围解读与历年真题比较分析一、法学综合二命题范围解读自2011年起,法大初试和复试不再指定参考书目,只限定命题范围。

2011年和2012年的初试科目命题范围相同,具体如下:由上可知,法学综合二(代码801)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这四门关系密切的学科。

民法和刑法知识体系复杂,理论艰深;刑诉和民诉与法条联系紧密,知识点精细;复习时需要在研究真题基础上把握历年对这四科的考查侧重点。

法学综合二与法学综合一的难易程度相比,其实不分伯仲,综合二四门学科试题难度大,每一门学科都是全面考查。

综合一试题难度略小,但七门学科复习压力很大。

从四门学科来看,民法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是比较难的;刑法的选择题难度大,但主观题难度小;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近似适中,主观题偏基础理论。

二、2012年法学综合二科目的改革2012年法大对法学综合二试题进行改革,在题型、分值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1)题型上,2012年取消了多选题。

而2010—2011年,客观题题型是单选和多选。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刑事诉讼法部分(75分)一、名词解释。

(每个3分,共9分)1.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原则答: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二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

【参考资料】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刑事诉讼任务答:刑事诉讼任务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化,也是刑事诉讼法性质和宗旨的体现。

在我国,刑事诉讼任务主要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附带民事诉讼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简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它有何作用?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措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考研陈光中第6版配套考研真题库

《刑事诉讼法》考研陈光中第6版配套考研真题库

《刑事诉讼法》考研陈光中第6版配套考研真库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的原则。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立案管辖[青岛大学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相关试题:职能管辖[武大2007年研]答: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3专门管辖[河北大学2019年研]答: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刑事辩护权[南京大学2015年研]相关试题:辩护权[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刑事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刑事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C卷)科目代码:827一、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2.沉默权、拒绝作证权3.传来证据、传闻证据4.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5.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5分,共75分)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2.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3.证人作证制度在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4.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改革?5.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三、论述题(25分)浅谈刑事诉讼法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C卷)科目代码:827一、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就《刑事诉讼法》第l条规定的文字表达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惩罚犯罪为主旨的,缺乏保障人权的精神。

如此,《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弥补。

(2)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诉讼结构不同,由此发生的诉讼效果、发挥的诉讼功能也不一样。

(3)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

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

不同的诉讼功能要求的往往是不同的结构,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

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良好的结构形成的三方制约有利于发挥这一功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2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各75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2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各75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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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

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

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力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陈光中第六版第⼀编第⼀章⼀、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保障⽆辜的⼈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进⾏的,尤其是当事⼈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的.⼆、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地位的原则第6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切公民,在适⽤法律上⼀律平等,在法律⾯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提⾼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对公安机关的⽴案侦查活动实⾏监督.(⼆)对法院的审判实⾏监督.(三)对执⾏活动实⾏法律监督.七、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提起公诉后-被告⼈从⽽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犯”或“罪犯”。

2、疑罪从⽆3. ⽆罪推定原则任何⼈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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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一、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1)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特征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1)划分标准包括: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2)阶段划分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二、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1)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性质①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②公法。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

③基本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1)共性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2)区别①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a.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b.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c.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③证据制度a.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被告负举证责任。

b.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明显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④强制措施a.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b.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学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科学,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理论。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限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和理论,而是包容古今中外,即中外历史和当今的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和理论都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辩证思维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

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

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三种基本职能的互相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理念。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第二部分考研真题12.《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

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

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两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突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虽然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是我国对沉默权的规定并没有与国际相接轨。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

(3)从实践角度进行评价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但是,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也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影响:①助长了司法人员只依赖口供的倾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会导致公安司法人员把口供作为唯一破案突破口,我国历来有注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加上口供确实具有十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因此法律规定“如实供述”义务会助长这一倾向,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成为习惯和风气。

②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为了破案,不惜使用刑讯逼供,这一手段被认为是有效途径。

③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答:(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①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②新刑诉法还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

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并删除原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将其分别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文之中。

如此,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以及对特殊逮捕条件的整合,既在立法精神上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又使刑事诉讼立法显得更加严谨,各条文之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3)该规定的不足之处①法律并没有对羁押时间进行很好地限制。

一旦采取逮捕的措施,即代表着要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

逮捕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到司法程序全部完结,即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的始终,司法程序不终结,逮捕措施就不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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