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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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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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试析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规范对策(三稿)姓名冒利仙学号061194097学生工作单位盐池县农业局学生所在分校盐池电大指导教师王建成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08年5月论文提纲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二、民间借贷增多的主要表现为:(一)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

(二)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

(三)利率调低,投资方向转变。

(四)利率过高,借贷手续不规范。

(五)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三、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限制高利盘剥行为。

(三)建设立法机关加强民间借贷立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打击非法。

(四)疏通贷款渠道,促进经济流通。

试析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规范对策[内容提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与其他借贷相比有其独特的特征: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不涉及其他主体,民间借贷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就目前情况看,有偿合同居多。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双方的实际履行为标志。

民间借贷合同又为非要式合同,与其他合同有实质性区别。

民间借贷增多,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具体表现方式: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但是融资渠道不畅,运行方式处于无序状况。

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而且化解风险的能力很低。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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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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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电大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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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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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一:高校法律专业发展思路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

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

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

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

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

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

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

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

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

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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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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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姓名王玉海学号 061194083工作单位盐池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在分校盐池电大工作站指导教师陈永忠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08年 5月论文提纲行政处罚的定义,“一事不再罚”具体内涵、定义。

行政处罚是国家指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一事不再罚”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是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通俗的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现(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于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容易产生“一事多次罚”的现象。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会出现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对于第一项“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在运法上引起重视,规范立法行为,可以依照三个原则来解决1、专职部门优于一般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

2、层次低的部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进行管理、处罚原则。

3、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将法律法规中所有出现几个行政处罚主体况全的情形都整理规范归结到由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几个机关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以共同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二)对于第二项“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通过4个原则解决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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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在当今社会,法学专业的学习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学子的选择。

电大法学专业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学习方式,为那些有工作或家庭责任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然而,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很多人可能会感到困惑。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范文的写作技巧和结构。

一、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在写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之前,首先要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题目。

一个好的研究题目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与法学相关、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例如,可以选择研究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制度的改革等。

在选择题目时,可以参考一些热门的法学领域或者自己感兴趣的问题。

二、论文结构的安排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结构可以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介绍,同时还可以对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

正文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题目进行分章节的安排,每个章节可以对相关理论、案例或者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结论部分是对整个研究的总结和归纳,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和展望。

三、写作技巧和方法在写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写作技巧和方法。

1. 确定研究方法:根据研究题目的特点和自身的条件,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进行研究。

2. 深入分析和讨论:在论文的正文部分,需要对相关理论、案例或者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释。

3. 引用合适的文献:在写论文时,需要引用一些相关的文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研究结果。

可以参考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或者最新的研究成果。

4. 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在写论文时,需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结构的严谨性。

可以通过反复修改和润色来提高论文的质量。

四、范文示例以下是一个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示例:标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引言部分: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综述相关研究成果。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竞争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竞争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议竞争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标题 (1)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主体部分 (1)一、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1)二、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的局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弥补 (3)三、私法制约的局限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 (5)四、我国竞争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疏漏和缺失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浅议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摘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关键词:知识产权竞争法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类型法定遗漏了一些需要被保护的知识利益,从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知识的保护范围,而某些产生市场混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并实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地域性和期限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垄断性仍然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反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

尤其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核心要素,那些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往往拥有最前沿和最先进的技术和发明。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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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电大进行法学本科学习,以期望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任务,对于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有着重要的考核作用。

一、论文选题的重要性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一个好的选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提高论文的质量。

在选择论文选题时,学生应该结合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同时,也要注意选题的独特性和前沿性,避免选择已经被大量研究过的题目。

此外,选题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相结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以期能够产生一篇有价值的论文。

二、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论文写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写作技巧。

首先,学生应该对所选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

其次,学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写作基础,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文献综述能力。

最后,学生还应该注重论文的结构和篇章的逻辑性,保证论文的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三、论文写作的难点和解决方法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和困惑。

例如,如何进行文献综述,如何找到合适的研究方法,如何进行数据分析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参考相关的学术论文和专业书籍,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和方法。

其次,可以与导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和讨论,寻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可以参加学术研讨会和讲座,了解最新的研究动态和方法技巧。

四、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论文完成后,学生还需要进行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评审是对论文质量的评估,包括内容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和表达的准确性等。

答辩是学生对论文的口头陈述,要求学生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

在评审和答辩中,学生应该保持自信和冷静,积极回答评委和答辩委员的问题,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总之,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任务,对于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有着重要的考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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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分校:黄山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10 春
学号:1034001407012
姓名:张三
指导教师:汪XX
时间:2012年5月25日
目录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二)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三)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的情形三、关于航空客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客票(含行李票)概述
(二)电子客票的性质
四、关于航班延误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一)航班延误的处理
(二)航班延误的分类
(三)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五、关于航班超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结语
姓名:张三学号:1034001407012
【内容摘要】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随着航空运输市场的高速发展,表现出了新的调整方法及内容。

但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却不十分明确,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决议或规则中,也未见到有关航空运输合同的具体定义。

本文将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

具体则是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票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内容阐明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的条件,明确承运人义务及责任主体,并对责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作了分析,同时结合“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处理”等热点问题,分析了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定义,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赔偿损失的范围等,指出航班延误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空运输法律指导下,服务意识的增强和改善。

文章还介绍航空客票、电子客票、航班超票等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航空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客票超票航班延误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贸易活动,如同商品的交换,实质上都是等价的一般劳动的交换。

因为契约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

①所以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运输服务的交换是其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其必然要采取的法律形式。

在这类运输活动中,航空承运人向消费者(旅客)提供其生产的产品即运送服务;而享有这类产品(服务)的消费者,则向航空承运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运动形式,民用航空运输因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故属于民事经济流转的基本领域。

因此,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应由民商法予以调整。

民用航空运输,从空间意义上说,既有国家之间进行的航空运输(即国际运输),又有只在一国之内进行的航空运输(即国内运输;)时间意义上说,不但有定期航班运输,也有不定期的包机运输;从运输对象看,通常分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四类;从延伸服务看,具有与陆、海的联运等多式运输。

从而在社会经生活中,产生了八类航空运输合同,即:国内和国际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航空运输合等。

民用航空运输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条工程中,直接涉及航空运输的,有飞机购或租赁、地面代理、航班配餐、飞机维修、联营、代号共享、客货销售代理等。

但就上述活动或事宜订立的合同,只是涉及航空运输的合同或是有关航空运输的合同,而不是我们所说航空运输合同。

因为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就提供并完成航空运送服务这目的而依法达成的协议。

在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生产并提供产品(即服务)的航空承运人,以及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及货物或邮件的托运人等;客体是将旅客、行李、货物等甲地运至乙地的空中运输服务行为;内容则是承运人与消费者就上述空中运送服务事宜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涉及航空运输的合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客体、内容均与航空运输合同迥然不同;而且航空承运人在其中多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产品生产的地位。

②另外,基于实际飞行中航空器的使用目的及其用途进行区分,航空运输这一运输活动还分为“国用”与“民用”两
①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的除外。

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而言,在旅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给旅客出具客票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从而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但合同自旅客开始行程时才开始生效,即当旅客到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真正开始生效。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1、旅客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8条规定: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如旅客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承运人尽可能地协助旅客就有关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不承担必须变更的义务。

第20条规定: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即在要求改变承运人时必须得到原承运人的同意与新承运人航班座位的满足。

2、承运人单方要求变更合同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9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20条规定:第19条第1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这两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相关义务及在改变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人的同意,但对于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时是否需征求旅客的意见无规定。

实践中,某航空公司在由于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航班延误时,为减少航班延误,将原定航班(成都一北京)改为非直达航班(成都一重庆一北京),机上进行了广播,并由乘务长代表公司向乘客道歉。

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合同要么是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是产生了法定事由,该案并无法定事由,且未征得旅客同意,因而,承运人应承担
①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②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参考文献
[1]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8]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杰米勒、施基米德:《华沙公约·国际运输·评论》
[10]摘自《2007年前取消纸质机票》,见《重庆晚报》2004年11月21日期
[11]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2]唐明毅主编:《现代国际航空运输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董念清:《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发表于《南方周末》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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