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处不可随便-★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
行政处罚法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法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法律发展的需要。
在此,我将就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应当强调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限制和规范。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发生。
因此,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处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应当重点关注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和规范。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容易导致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的漏洞和不规范的情况。
因此,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公正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原则的落实。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原则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随意处罚的情况发生。
因此,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原则,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权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保障。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并未进行充分的保障,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困难和效果不佳的情况发生。
因此,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和保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应当围绕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程序、法定性原则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进行完善和规范,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促进依法行政的落实和推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研究和完善,推动行政处罚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行政处罚的制度创新与完善

行政处罚的制度创新与完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是保证国家行政执法公正、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制度的创新方向、完善方式以及所取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探讨行政处罚制度的当前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行政处罚制度的创新方向1. 加强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现行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创新方向之一是加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明确行政处罚程序、强化听证制度、加强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等。
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程序,在行政执法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督机制创新方向之二是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惩罚机制,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创新方向之三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率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和精确度,减少人为操作的干扰,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方式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行政处罚制度完善的基础。
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研究和修订,及时跟进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修订和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处罚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协调,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2. 加强部门协同行政处罚事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制度。
建立行政处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高效、权威。
3.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还需加大对公众的法制宣传力度。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近年来,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分析与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这一制度,提高其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1. 保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警示广大市民,使他们自律自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2. 维护法律权威与公信力行政处罚制度是法律的具体执行工具,能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产生信任,使法律具备凝聚力,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让违法者以其所得之利来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及改进1. 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着处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往往存在差异,导致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此,应当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确保处罚的公平一致性。
2. 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目前存在着不够透明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缺乏对当事人公开、听证、申诉等基本程序的执行,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监督与改进,确保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3.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或者出于私利而滥用处罚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和制约。
4. 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相比,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力度普遍偏轻。
一些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但处罚力度却不能达到应有的制衡效果。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罚种类、数量和幅度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正当行使既能保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管理,又能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完善该制度有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法治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或不同地区,处罚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避免因地制宜、随意变动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监督和评价其处罚决定,增强其合法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完善该制度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具体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诉和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处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法治性,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中国于2012年推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旨在为被处罚者提供更便捷、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机制。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被处罚行为不触犯刑事罪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影响不大,处罚不超过三万元的行为。
3、有义务报送相关材料、报告、说明的行为。
4、一般社会关注度较低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
1、案情查询:由行政机关安排人员上门调查现场,收集及研究相关材料。
2、调解:根据上门调查及研究的材料情况,进行双方调解。
3、处罚拟定:由行政机关拟定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公布在当地政府网站以及相关机构网站上,让被处罚者有机会向行政机关反馈意见。
4、被处罚者答复:行政机关收到被处罚者反馈后,尽快作出最终处罚或者撤销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完善:
1、完善处罚自评机制:行政机关开展自查自评,既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又培养被处罚者自律的纪律意识。
2、及时准确补正错误处罚:行政机关及时、准确的补正错误的处罚,
以解决被处罚者遭受不公正处罚的问题。
3、推动行政处罚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加强行政处罚检查机制,强化正
确行政处罚,并严肃查处不正当处罚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处罚简易
程序的完善。
总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旨在加快处罚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但其中
还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各位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完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保障由行政处罚而带来的社会效益,创造更便捷、客观、公正的行政
处罚环境。
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是否健全完善

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是否健全完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执行细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
简单来说,它是对行政处罚如何具体实施的一系列详细规定,包括处罚的程序、方式、期限、监督等方面。
一套健全完善的执行细则应当具备明确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特点。
从明确性角度来看,执行细则应当清晰地规定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
比如,在处罚程序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
如果执行细则不够明确,就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当事人也可能因为不了解规定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正性是行政处罚执行细则的核心要求之一。
这意味着在制定和执行细则时,要确保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对待。
同时,执行细则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申诉渠道和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执行细则缺乏公正性,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可操作性则直接关系到执行细则能否真正落地。
如果执行细则过于复杂繁琐,或者与实际情况脱节,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就很难执行到位。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如果规定得过于严苛,可能会给执法人员带来过大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执行细则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有效性是衡量执行细则是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准。
一套好的执行细则应当能够有效地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如果执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反思和改进。
那么,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是否已经健全完善了呢?从整体上看,我国在行政处罚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一、导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操作步骤,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细节要求,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一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无权处罚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处罚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歧视当事人。
3. 事实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凭主观臆断或推测处罚当事人。
4. 适用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用法律,不得随意变通或滥用处罚权。
5. 公告原则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告,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阶段(1)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应中止,并将案卷移送复议或诉讼机关。
(2)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2. 调查取证阶段(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2)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并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理,并将相关证据收集归档备案。
3. 处罚决定阶段(1)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决定。
(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同时注明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救济途径。
4. 申诉和救济阶段(1)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2)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和审理申诉和诉讼案件,作出相应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细节要求1. 处罚事由的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指出违法事实和相关依据,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2.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合理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过轻或过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崔钢2010.2)立案环节现场笔录立案审批——办案人员指定调查环节询问笔录厂家鉴定保守秘密决定环节送达环节——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崔钢2010.2)非常高兴有机会,今天与大家分享我在案件查办中的一些体会。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从立案开始,直到送达,一步一步就案件查办各个环节,这几年曾经遇到的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逐一举例分析,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案件查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昨天市局的雷科长和张支队长在讲课中都已经有所涉及,讲解十分精辟,十分精彩。
由于细节决定成败,所以大家都反复强调,我今天对此再简单的说一说,主要还是拾漏补缺。
一、首先来看立案环节㈠、立案环节我们来讨论两个大问题,先说说现场笔录的问题。
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自主取得的最早最原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效力是大于我们常说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的;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现场笔录是案发第一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其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情况下,现场笔录的证据很难被事后推翻。
《该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7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现场笔录不在此列。
这意味着,现场笔录对于定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应当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给予必要的重视,改变以往重“询问笔录”而轻“现场笔录”的现象。
⒈新版的现场笔录在正文“检查情况”之前,新增加了一项“告知情况”。
实践中虽然大家填写的大同小异,但又不尽相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检查的时候,一是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二是要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我建议大家按照昨天下午市局张支队长所推荐的总局《文书使用手册》规范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⒉检查笔录应该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空白部分的处理。
笔录中不应该留下空白,能填写的应当按照规范填写完整,例如,时间的年月日时分;再如地点的街道名,门牌号,甚至哪一栋楼的哪一个房间,能具体的都要具体。
现在写字楼比较多,不要说一个街道门牌号可能对应好几栋楼,就是一栋楼的某一层都可能有好几家公司,光写街道门牌号是不足以确定行为发生的地点的;最后空白的部分或者用斜线或者横线划掉,或者注明此处空白或者以下空白,以防止当事人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时候说笔录有些内容是事后添加的,自己并未确认,从而影响现场笔录的效力。
⒊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第三个问题是“检查情况”的记述一定要客观、全面而又详略得当。
客观就要求记述不能先入为主,先下定义,一定不能出现“发现某人在某地无照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这样的记述,而只能说“现场未见营业执照”或者“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也不能说“现场发现某人销售的某种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只能说“现场检查发现这种商品的外包装纸盒粘贴不整齐,印刷套色错位,与真品存在差异”。
现场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住制作现场笔录的机会,尽量在现场笔录中全面锁定当事人违法的所有证据,而不能轻易取舍,例如,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证照过期就以作废为由而不予记录,不能因为当事人出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就不予记录。
再谈一点个人观点我甚至认为现场笔录还应当记录一些对在场人员就开业时间、投资人情况等在现场询问的内容,从而尽可能多地多固定一些现场证据。
比方说,一般常见的无照经营案件,仅仅通过现场检查时眼睛的观察,有时候是难以确定案件当事人的。
这时候,只能通过询问在场人员并将谈话简单记录在现场笔录中才能初步判断和固定当事人。
遇到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只有现场询问掌握一些当事人的电话住所等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调查。
我们如果现场不在笔录中初步固定住当事人的一些信息,在接下来的检查中,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对象,成了老虎吃天,无处下爪。
有人可能会说,可以扣押一些东西,逼当事人出来。
可是,东西最多也就能扣押30日,30日之后怎么办?变卖上缴无主财产吗?这是我们当初查办此案的目的吗?还有,要是现场遗留的财物不是很值钱,那连扣押东西都没什么威慑力了。
我们甚至遇到过现场人员开始的时候说是公司行为,到了调查开始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为了是公司躲过处罚,避重就轻,又说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这时,我们就可以以现场笔录的初步记录为依据,对公司展开调查。
如果是,当初没有在现场笔录中固定在场人员的谈话,公司就可能以空口无凭没有依据为由,直接拒绝我们的检查。
此外,为了让当事人顺利签字确认,有时我们还得“瞒天过海”,“声东击西”,“顾左右而言他”,在现场笔录中记录一些无用的“废话”,把我们真正需要的内容包裹在那些无用的内容之中,在确保检查笔录客观的前提下,使当事人不知道我们的实施检查的真实意图,降低当事人对于检查的警惕性,缓和当事人对检查的抵触情绪,减少执法人员实施检查阻力,达到及时顺利固定证据的目的。
这个技巧可以仔细揣摩,多加运用。
例如,我们在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售楼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时候,开始的时候,现场笔录写得是“现场未见悬挂营业执照,当事人当场也未能出示营业执照”。
售楼部的负责人看了之后就是不签字,反复强调说,“我们公司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挂在公司里面,没在售楼部”。
后来,我们在现场笔录上面加上“该售楼部负责人陈述,其营业执照挂在公司里”之后,当事人才签字确认。
⒋最后,现场笔录不一定只有一份,一起案件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我个人认为,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当最好分别制作多份现场笔录。
例如,我们去年查办黄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时,就是对现场检查了两次,两次都做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持续进行侵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证据确凿,当事人心服口服,无话可说。
受昨天下午张支队长讲的那个案例的启发,我们假设一个通常也不难遇到的案例,比方说工商执法人员先是在商铺店面发现假酒,接着又追查到库房,不但发现有假酒,而且还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罐装造假,对于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就应该制作两份现场笔录,先是对商店的现场情况制作一份,接下来再对库房的现场情况制作一份。
再例如,对于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但未能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应当至少制作两份现场笔录,第一次检查的时候制作一份,责令改正期限到期之后第二次检查的时候,再制作一份,以扎实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责而未改”的事实。
这一点在查办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尤为注意。
我们看到以前有些案例就只有第一次检查的现场笔录,第二次只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就是询问笔录,证据有点淡薄,证明力有点欠缺。
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立案环节的“立案审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立案审批表设计的简单明了,所以我认为只有“指定办案人员”这一点需要稍微注意一下。
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负责人(一般指科、所、队长)通过立案审批表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未能在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中明确指定办案人员,只简单地写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二是虽然在“立案审批表”中指定了办案人员,但是在后期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人员调配或者其他的原因,可能最终查办案件的不一定是当初指定的办案人员(一种情况是该案的办案人员转到其他岗位去工作了,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案情重大所以加强或者调换了执法力量,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更为顺利的查办案件,不同工商部门之间在案件查办中途移交案件)。
这就势必造成在调查取证材料、甚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出现的执法人员不完全是当初“立案审批表”指定的办案人员。
这虽然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已经有当事人以此为由认为处罚程序违法,而要求复议甚至诉讼的事情发生过,还是需要注意的。
我建议设定一个程序来完善这种情况,或者是通过重新立案来指定办案人员呢,或者是通过《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来直接指定,总之,要堵上这个漏洞。
二、再看调查取证环节㈠、先说说与询问笔录有关的问题首先,在填写询问笔录时,同现场笔录一样,要尽可能详尽地填写时间地点人员身份等情况,对于空白部分或者用斜线或者横线划掉,或者注明此处空白或者以下空白。
询问的起止时间都要填写,不能只写开始时间,不写终止时间,这样有可能给当事人授以长时间对其询问乃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把柄。
其次,不能依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询问。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无照经营的”、“你的假冒商品是从什么地方购进的”,这些都是办案人员在还没有调查清楚,还没问清基本情况就妄下结论定性的情形,依据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能会以询问人误导、欺骗为由而推翻这样的询问笔录。
以一般常见的无照经营案件为例,我建议应该先从当事人身份问起,接着询问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和商品等投资开业情况,再问收入支出等经营情况,接下来才能问证照办理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第三,记录询问笔录时,首先,要按照当事人的口头表述记录,而不能由记录人依照自身的习惯记录谈话内容,让当事人说出与其身份及文化知识不相符的话来,否则当事人就可能以不是其所说的为由而拒绝签字确认或予以否定;其次,还要对当事人回答询问时不准确不科学的内容予以澄清。
例如,很多当事人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一些个体户、独资或合伙企业主自称都是“我们公司如何如何”。
遇到这种情形,一定要多问一句,“你所指的‘法人’或者‘公司’具体是什么?”,不能以为大家都明白实际上是怎么回事就疏忽过去,从而给这份询问笔录埋下不严谨的隐患。
第四,在询问笔录中,我一般还就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有关问题再次向当事人询问求证。
例如,遇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在场人员不是当事人本人,这个签字的人的具体身份的问题。
还有,当事人或其从业人员不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在现场笔录、强制措施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也要通过询问笔录来确认这一事实,并要求其说明对此情节的认识态度和理由。
这样就能通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从而证实其违法行为及违法情节。
第五、不能直接询问当事人违法所得是多少。
因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案件,违法所得是不相同的,有的扣除成本,有的不扣除成本。
而且对于成本的构成,经营者的认识与有关规定可能还有差距。
此外还有商品已经售出但是尚未收到货款等等这样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所以笼而统之地直接询问当事人违法所得是多少是不对的,而应该从当事人的进货、销货、收入、支出等环节入手调查清楚,最终通过计算,得出违法所得。
另外,不能光凭当事人口述就认定违法所得,而应该有票据、财务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解释,只有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才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