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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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首先,个人交易制度规定了员工在个人交易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工应当坚守道德底线,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个人交易,不得从事操纵市
场或者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员工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个人交
易不会影响到工作岗位和职责的履行。

其次,个人交易制度明确了员工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事前报备个人交易。

特别是当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投资标的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
资标的存在关联时,员工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个人交易行为,以防止潜在
利益冲突和不当交易。

此外,个人交易制度也对员工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

员工不得进行
短线交易,即买入后立即卖出,以规避市场风险。

员工还应当遵守公司内
部规定的禁止名单,不得通过个人交易进行违规操作。

同时,个人交易制
度还规定了员工的交易金额和交易频率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操纵市
场的行为发生。

此外,个人交易制度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员工的处罚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
警告、停职或者解雇,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员工交易行为的公平和透明,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和不当交
易的发生。

员工应当遵守个人交易制度的规定,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声誉。

私募基金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管,确保个人交易制度的
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防范内幕交易)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违反规定办法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4、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5、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7、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8、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10、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11、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12、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3、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1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3、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5、擅离职守;(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3、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10、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11、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1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1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4、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15、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管,树立管理人员的诚信形象,本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析师等。

三、基本原则1.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及客户利益为前提,任何投资行为都不能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

2.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及行业准则,保持诚信,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3.管理人员应在进行个人投资前提交申报,确保公开透明,并保证交易行为无利益冲突。

4.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投资账户的披露和申报,接受公司的监督和审查。

5.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投资活动,不得将公司及客户信息用于个人投资。

四、管理措施1.申报制度管理人员应在进行个人投资前提交书面申报,并说明投资方案及其风险收益特点,如涉及公司及客户投资品种,应说明交易方向和数量,以及充分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等相关信息。

2.投资限制为保护公司及客户利益,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投资规定,如果在公司所投资标的中有任何重合部分,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公司。

在投资产品上,管理人员应当在较低风险水平进行投资,禁止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同时禁止进行禁止投资品种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3.申报监督公司应定期对管理人员的申报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并调查管理人员的投资行为。

定期监督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的审查调查,并如实释明自己所涉及交易的来源、投资标的选择等情况。

4.违规处罚公司应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规定进行申报,未报备交易,进行内幕交易等。

处罚形式包括撤销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资格、罚款等措施,同时形成相关的违规记录,记录形式可以是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等。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公司应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高层领导。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篇: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XXX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三)客户基本情况表;(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五)投资说明书;(六)产品设计方案;(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中心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中心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三)利益一致性原则: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中心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中心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中心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出资份额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中心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中心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中心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行政人事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中心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v1精简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v1精简版

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基金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员工交易行为准则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四篇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四篇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四篇篇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六、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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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4)第三章交易限制 (4)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与备案管理 (6)第五章日常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

)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帐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员工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的,应在首次投资该基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备案手续,之后不再需要每次备案。

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发生变化(如金额、扣款周期改变等)、中止或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中与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相关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其他公司员工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5),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进行个人股权投资的,应事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5)报送备案,详细提供拟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对象名称、性质、主要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持有时间、是否兼职、是否领取报酬等。

员工因继承、赠予等被动的非交易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并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

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

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

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

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

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

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

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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