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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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7-13【生效时间】2016-10-01【关键词】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秩序。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消费的日益增长,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不仅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有助于网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概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网络食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后,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3.网络食品从业者不遵守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正确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未按规定保存样品,无法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4.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对销售的食品产品进行审核,未建立销售食品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

5.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运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流通和检测,未建立必要的食品追溯体系,未对食品销售企业和产品进行核查和认证,对网络食品从业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

以上违法行为不仅深刻地反映了现阶段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更贴切地说明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做出以下规定:1.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监测体系。

所谓全面科学有效体系,是指国家建立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行业监督体系,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权力清晰,工作职责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全面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警、评估、检查、调查、处罚和案件处理机制,情况摸底、专项治理、防范化解、打击整治、从严惩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 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食品销售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购物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增加。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打击和惩罚那些在网络食品销售中违法行为的商家和个人。

2. 查处范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商家和个人。

无论是传统的食品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在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3. 违法行为的种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虚假宣传: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信息,包括产品成分、制作工艺、保质期等内容。

•食品标签欺诈:商家故意篡改或伪造食品标签以掩饰低劣食品质量,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签。

•销售过期食品:商家以低价甚至捆绑销售的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无证经营:商家在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却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

•食品质量不合格:商家销售食品质量不合格,如添加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药残留等。

4. 查处程序当相关部门接到关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线索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查处:4.1 接收举报或发现线索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会自行监测和发现线索。

4.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对举报或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这涉及到现场勘察、取证、采样等工作,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4.3 处理决定一旦核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责令整改等。

4.4 公示通告相关部门将会将处理结果公示,并通告相关网络平台,告知其需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4.5 进一步追责若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相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追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9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

《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新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新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新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新解读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微信CHINA-HACCP)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食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网络食品安全查处办法。

本文将探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期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一、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需要依法行政。

各国应该立足于食品安全的国情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制定健全的立法法规,明确相关的责任和权限,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的行为。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网络食品追溯体系,实现对网络食品的全程监管。

二、加强网络食品企业的自律管理网络食品企业是网络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他们的自律管理对于保障网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各国可以建立网络食品企业的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促使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同时,加强网络食品企业守法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三、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往往需要通过监测和抽检工作进行检测和评估。

各国应该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测力度,重点关注网络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禁用添加剂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

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食品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确保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

四、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平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各国可以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同时,建立舆情监测平台,关注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社会舆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是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对食品违法行为者起到震慑效果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当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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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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