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食品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监管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经营原则与要求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社会共治与诚信第十条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鼓励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纠纷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网络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互联网时代的在线食品安全监管

互联网时代的在线食品安全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悄然改变。
网络购物、外卖平台等在线服务的兴起,使得食品供需链进一步扩展到了线上。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面临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时代的在线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时代的在线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和存在的挑战,国家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出台明确的网络食品销售许可和注册制度,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备案登记。
其次,应建立健全网络食品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准化包装、明码标价,并保留相应的追溯数据,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追溯和溯源。
此外,还需加强对网络食品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夸大宣传,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了实现在线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链条管控,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该平台应实施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程监管,通过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能。
平台可以整合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资源,建立起一个便捷、高效的监管体系。
同时,在信息平台中加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和消费者的投诉反馈等内容,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三、加强网络食品企业自律网络食品企业是保障在线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需要加强其自律管理。
首先,企业须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从供应链的起点到终点的每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企业要加大对供应商的把关力度,选择有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合作,并在进货环节进行严格的检验。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强化互联网食品监管部门力量互联网食品监管部门是保障在线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需要加强其力量和能耐。
首先,要加大人员配备和培养,确保监管部门具备足够的人力资源。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网络销售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网络销售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食品网络销售成为了人们获取食品的一个重要通道。
然而,在食品网络销售中,由于信息交流的便利性和管理难度较大,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网络销售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技术手段的应用等方面探讨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方法和意义。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销售行为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应制定网络销售许可和审核制度,对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并要求其取得相应许可证。
其次,应明确的规定网络销售食品的标识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配送信息。
此外,还需加强对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对违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平台进行严厉处罚。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可以为食品网络销售的监管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支持。
二、监督机制的建立监督机制的建立是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核心。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定各方面的监管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网络销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其次,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通过举报制度,可以使监管部门更加及时地掌握问题线索,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还应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维护食品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三、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手段的应用是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应加强对食品网络销售平台的技术监控。
通过建立食品网络销售平台的信息系统,实时监测销售情况和食品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其次,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
通过对销售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前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风险。
此外,还可以利用智能溯源技术,对食品进行来源追踪和溯源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网络销售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网络销售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网络销售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食品网络销售成为人们购买食品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在食品网络销售上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挑战、推进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措施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挑战食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然而,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由于网络销售的特点,食品供应链的不透明性增加,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中可能存在较多的环节和信息不对称。
其次,网络销售的食品来源广泛,很多小作坊或者个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监管难度也相对增加。
此外,网络销售往往满足了人们对个性化和特色商品的需求,但个别商家为了追逐利润,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
面对这些挑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势在必行。
二、推进食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措施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推进食品网络销售监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建立健全食品网络销售平台的准入机制,加强对商家的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其次,加大对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要求平台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同时,要加强平台内商家的信息公示,使消费者能够获得商家的资质、产品信息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此外,推进食品网络销售监管还需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监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食品网络销售监管也将朝着更加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食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来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对于出现问题的食品可以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食品安全法对线上食品销售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食品销售逐渐成为一种新兴 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多样化的购物体 验。
线上食品销售监管的必要性
线上食品销售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无证经营、假冒伪劣 、过期食品等问题,加强对其的监管是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的必要措施。
线上食品销售现状及问题
线上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
05
加强线上食品销售监管的建议与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专门针对线上食品销售的法律法规
明确线上食品销售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针对线上食品销售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线上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加强监管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以及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食品安全法对线上食品销售的要求
线上食品销售平台责任
食品信息公示
食品安全法要求线上食品销售平台对入驻 商家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销售食品 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线上食品销售平台应当公示食品的生产者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方便消 费者了解食品情况。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 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线上 食品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强化信息共享与公开
建立线上食品销售监管信息平台,实 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监 管效率和透明度。
提高线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
严格线上食品销售市场准入
对进入线上食品销售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合法资质和条件。
食品质量参差不齐
2022年网络食品安全新规亮点解读

1。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 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复原等技术条件。 3。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平安自查、 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紧要违法行为平台效劳停顿、食 品平安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4。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 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展审查;应当对入网食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 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展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似乎没有 明文规定。也盼望政府赐予明确定性。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遵照许可的类别 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遵照许可的经营工程范围从 事食品经营。 2。 不得从事以下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 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 品标签或者标识不相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 品信息明示或者示 意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相同;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产品信息明示或者 示意具有益智、增加反抗力、提高免疫力、爱 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别 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 提示等。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展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 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 交易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 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效劳供应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 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入 网交易保健食品、特 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 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全文规定与解读

⽹络⾷品安全新规全⽂规定与解读为贯彻落实《⾷品安全法》,规范⽹络⾷品交易⾏为,保证⽹络⾷品安全,2016年7⽉13⽇,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络⾷品安全违法⾏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10⽉1⽇起施⾏。
具体内容包括:⼀是强化平台和⼊⽹⾷品⽣产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络⾷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和通过⾃建⽹站交易的⾷品⽣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络⾷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规定了⽹络⾷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建⽴登记审查等制度、建⽴⼊⽹⾷品⽣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为、发现⼊⽹⾷品⽣产经营者严重违法⾏为时停⽌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是细化严重违法⾏为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络⾷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发现⼊⽹⾷品⽣产经营者因涉嫌⾷品安全犯罪被⽴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品安全犯罪被⼈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品安全违法⾏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向其提供⽹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为的管辖。
《办法》规定对⽹络⾷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品安全违法⾏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品⽣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品⽣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络⾷品交易引发⾷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络⾷品安全违法⾏为发⽣地或者违法⾏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络⾷品安全违法问题进⾏投诉举报的,由⽹络⾷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品⽣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
《办法》规定⾷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络⾷品安全违法⾏为进⾏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当事⼈⽹络⾷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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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解读
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解读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解读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解读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
易辨识。
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解读四《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
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12.590,-0.03,-0.24%)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五是建档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解读五《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解读六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解读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解读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解读九《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