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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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是有效制止违法、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提出“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下统称“两客一危”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相关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 80号)精神,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监控工作。

二、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为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 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12月15日前未完成安装任务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暂时收回其道路运输客运标志牌,各汽车客运站不得安排其排发班。

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全部纳入企业的监控平台进行有效监控,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已建的不符合“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应督促其于2 011年10月30日前进行改造完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QHFS17-2021-000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2021年8月4日第3 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督导,做好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系统备案第四章数据对接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或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县际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实现治超关口和重心前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货运源头排查,确定重点源头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落实治超责任和管理措施。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排查辖区内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等场所,认真填制《河南省货运源头单位排查表》(见附件1),登记完善《河南省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台账》(见附件2)。

货运源头排查要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动态管理,排查记录和登记台账要存档备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及货运场站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货源单位责任,规范货物装载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实行承诺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并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

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

超载运输违规责令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运输企业负责人:根据我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监测结果,经过对贵公司运输车辆的抽查和核实,发现贵公司存在超载运输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此事我们做出如下责令整改通知:一、违规事实根据我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我市交通运输局监测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在贵公司位于XX路XXXX号的仓库检查时发现,贵公司一辆货车(车牌号码:XXXXXX)超载运输。

该货车核定载重为8吨,但实际装载重量达到13吨,超载率为62.5%。

二、违规行为的危害超载运输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以下危害:1. 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超载运输会影响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制动性能,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2. 加剧路面破损:超载运输会导致车辆轮胎对道路的摩擦力增加,进而加剧路面的磨损和破坏,给道路维护带来额外的负担。

3. 损害公平竞争环境:超载运输违规行为会导致运输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对合法经营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三、整改要求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危害,贵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超载运输,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 立即进行内部整改:贵公司应当对超载运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运输车辆合规运营。

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规:贵公司应通过加强对货车装载重量的实时监控,配备合适的计量设备,严格限制装载量,杜绝超载运输。

3. 提交整改报告:贵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

四、后果与处罚如果贵公司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将面临以下后果与处罚: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贵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2. 停止运输许可证核发:对于长期不整改或屡次违规的贵公司,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考虑暂停或撤销其运输许可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各运输单位: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保证所有车辆运输安全、高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车辆排查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进行一次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签署意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切实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在良好状态,要确保所有车辆在规定的维护期内,对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坚决不准进厂。

要利用各种形式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安全例检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驾驶,不开“病”车上路,保障运营安全。

安环部将不定期对所有运输车辆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进行督查,并逐车核对检查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要严禁入厂。

二、认真履行职责所有运输车辆在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要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对每一台车逐项、认真进行检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检查完好的车辆,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在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的同时,要及时进行维修整治,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入厂。

三、落实检测标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如下: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

4、车辆的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

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能好,运转平稳。

6、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

7、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8、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9、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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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遵照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实施“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做出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2、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持证上岗,杜绝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违者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者停运或解除合同。

3、运输车辆应服从矿区统一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不允许抢装、抢运。

违者罚款200元。

4、进入矿区的车辆速度限15公里/小时,不允许超车、强档,有序装运。

违者罚款200元。

5、运输车辆不得超装,以免拐弯时石头飞出伤人。

6、运输驾驶员应注意上方和附近有无电线等设施,确保无误才能驾驶,如果碰坏电线及设施,司机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并处罚金500元。

7、外来运输车辆要遵守矿区作业时间,不得提前早退、中途睡岗。

8、上磅时有序排队,不得抢磅,如果发现抢磅现象,将处罚200元。

9、过磅时等前一部车离开磅,第二部车才能上磅,确保地磅长期有效地使用,如果发现这种现象致使地磅房无法正常使用,第二部车负全部责任,并处罚金200元。

10、驾驶员应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严格禁止带病上路,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否则将罚款500元,通行路段较窄时车辆有病维修不得占用车道,不能超过2小时,否则罚款200元。

11、挖掘机装料时驾驶员必须关好门窗离开驾驶室,并观察装料情况以防装偏,随时调整,确保安全。

12、在运输过程中,轻车要给重车让道。

如果发现轻车不给重车让道将罚款200元以上。

13、挖掘机装满物料后经司机检查无误后,必须用苫布遮盖、以免运输途中飘洒矿石,如果检查人员发现没有遮盖苫布,将罚款100元以上。

(三采区除外)
14、司机要有职业道德,必须做到“礼让三先、空车让重车”的思想观念,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别车、堵车、挤车等现象发生,运输车辆路过村庄时不得鸣笛,如果发生此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后将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严肃处理。

15、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格按照装卸规定要求执行,听从指挥,不允许乱扔垃圾,违规者将罚款50元。

此通知每车一份随车携带,质检督察科将对此进行跟踪检查,如果检查发现有运输车辆没有此项通知将罚款200元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队长签名:
质检督查科签名:
司机签名(车牌号):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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