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第三章检测依据第十条执行现行公路和铁路工程施工规范及标准(一)《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三)《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其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四)《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规程》(TB 10223-2004)(五)《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2004)(六)《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94)(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八)《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九)《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十)《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十一)检测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部令2005年第12号)、(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条件】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范围】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应遵守本制度。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与职责第六条【委托】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须由质监机构签订或备案。
第七条【关系】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依据】第三方试验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工作内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中基础、特大桥、隧道等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公路水运第三方检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 12 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验室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部令2005年第12号)、
(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条件】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范围】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应遵守本制度。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委托】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须由质监机构签订或备案。
第七条【关系】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依据】第三方试验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工作内容】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中基础、特大桥、隧道等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4)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委托方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工作。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责任】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作用】第三方试验检测可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量提供服务,也可作为质监部门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费用】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并建立专户。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经质监部门监督拨付。
第十三条【机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自律,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合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不得再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委托方】委托方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
应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委托年度信用等级
为B级以下(含B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注重第三方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